关于向杭州宸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5-20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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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宸山医 (略) :
你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日被本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目前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场景,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你单位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略) 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你单位可登录信用中国(http://**)的“信用修复”模块、信用浙江(http://**)的“信用服务”模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http://**)“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查看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修复进度。
因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 (略) 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人:叶磊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 (略) 上城区凯旋路151号金牛坊小区5幢2楼
(略) 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