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胡善辉的申请,于2024年1月23日裁定受理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红劳务公司”)破产清算,同日作出(2024)闽09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博雅德弘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依据滕红劳务公司现有的财产情况作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5日提请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关于垫资起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议案》的债权人均为1户,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查看详情.55元,占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100%,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比例为70.9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关于垫资起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议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后,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以电话、微信及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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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宁德市滕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