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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公示

2024年04月18日   湖南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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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 (略) 生态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仁福大道以东,玉兴路以北,玉成路西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6560.86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2.51870°,北纬28.25800°,四至范围:东至玉成路,南至中建亮月湖澜苑,西至中建亮月湖澜苑,北至中建亮月湖澜苑。本地块权属来源于《 (略) 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1814号,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为**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宅基地,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应当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居住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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