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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章程

2024年04月26日   四川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26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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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日,经县委编委2022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审定,同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屏编委发〔2022〕6号)。该 (略) 三中教育集团与屏山县人民政府合作办学的公办完全中学,学校占地48907平方米,建筑面积33759.71平方米。截至2023年秋期,初中部开设七、八年级共30个班,高中部开设高一、高二年级共4个班。开校以来,学校始终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己任,努力成为屏山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努力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汉语简称为“宜三中岷江实验中学校”;英文全称为PingshanMin River Expirimental Junior High School of Yibin 3rd HighSchool。校 (略) (略) 屏山县屏山镇民生西路123号,邮编:*。

第三条学校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经屏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业务范围为组织实施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培养合格中学生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做负责任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秉承“德勤思远,行胜于言”的校训,以“务本崇实、和谐发展”为办学思想,以“学校有文化、教师有思想、学生有素养、教育有品质”为办学目标,走“内涵发展,多元成才”的特色发展之路,努力办成屏山县人民满意的中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体制。学校根据管理需要,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党政职能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划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举办者任命。

第九条校长的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六)依法依规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正确行使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条 副校级干部由举办者任命,其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工作。党支部系列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的职能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三)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六)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建立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党支部是学校党员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校党支部成员为党支部会议出席人员,党办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活动原则。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的会议。校级领导参加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活动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行政会议是学校传达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主要方式。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及督导委员等人员参加行政会。参加行政会的中层干部及督导委员实行轮岗制,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上工作不得超过5年(年级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现基层民主制度化,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教研组,教研组由备课组长和学科任教教师组成,负责学校的课程和学科建设的研究与指导、教师培养的指导,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科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团委会、学生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团代会、学代会,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各个层面推选的社会人士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德育处负责日常事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鼓励家长为学校教育提供支持。家长不能干涉和影响学校教师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应按程序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按照“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致力于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各类考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教学活动要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环境、设施、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等其他特殊情况,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含一天)以内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中学校教职工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薪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为人师表,做“四有”好老师。

(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

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业务水平。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任合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两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职工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或从事岗位为主。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学年依据《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奖励实施方案》《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五育并举“N+X+Y+Z”教师评价方案》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中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上级和学校资助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各类资助等。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根据《 (略) 初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 (略)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社团组织和公益活动,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招生工作。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略) 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三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和程序,予以处分或撤销处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当地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四十七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根据上级有关“三重一大”问题的规定,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规划,保证刚需,兼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照校园整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维护维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十条学校可从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等形式代替勤工俭学。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为,学校的校歌是《宜宾三中校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标准色为红色、白色、绿色。

第五十三条 微信公众号: (略) 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签发,报屏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的修订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屏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签: 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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