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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汇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短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年05月17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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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汇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短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4〕3007号

关于江苏汇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涤纶短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苏州华之洁 (略) 编制的《江苏 (略) 涤纶短纤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泗洪县常熟泗洪工业园区钱塘江路南侧。增加1条涤纶短纤维生产线,并对厂区内现有沉淀池进行改造升级,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在现有厂区空地内新建5#、6#、7#厂房,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将具备年产70000吨涤纶短纤维的生产规模。项目外购以再生PET瓶片、PET泡料为主要原料,皆为洁净原料,不需要进行清洗;其他外购原辅料须为新料,不得使用废旧、再生料。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技术评审会议纪要及专家复核意见,在落实专家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等所述内容建设。

三、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强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废气的主要成分是颗粒物、非*烷总烃、*醛。其中,前纺工序和真空煅烧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醛经配套的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后纺工序产生的油剂废气经配套的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高压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

本项目前纺和真空煅烧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醛、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后纺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发票复印件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两级气浮+A2/O”工艺处理)处理后,100%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废包装桶、浮油(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油剂、生化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 (略) 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清理贮存的固体(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按《报告书》要求,做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切实落实危废仓库、应急事故池、污水收集池、调节池等污水处理区域以及污水排水管道等重点防渗区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污染土壤与地下水。

7、项目以6#和7#厂房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原辅料种类(外购洁净的PET瓶片)进行生产,不得外购其他废塑料瓶或其他塑料产品进行加工处理。

9、项目正式投产前,须严格按照《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文件规定,配套流量(速)计、数采仪等设备,在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10、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四、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须建设容积不小于200m3的应急事故池,严禁雨污混流;须落实大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设施方案的通知》(宿环发〔2024〕7号)等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涉及重点监管的原辅料、固(危)废的储存设施、防渗措施和环境治理设施,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五、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现有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348t、VOCs≤1.02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1716m3,COD≤0.69t、SS≤0.34t、氨氮≤0.051t、总磷≤0.0043t、总氮≤0.051t;

(3)危险废物:废过滤棉≤1t、废活性炭≤2t、废油剂≤300t、生化污泥≤5t;

2、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745t、非*烷总烃≤1.4338t、*醛≤0.0038t、氨≤0.02315t、硫化氢≤0.00145t;

(2)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总量≤1782m3,COD≤0.54t、SS≤0.45t、氨氮≤0.045t、总磷≤0.0072t、总氮≤0.063t;

(3)危险废物:废包装桶≤0.04t、浮油(渣)≤650t、废过滤棉≤3t、废活性炭≤7.5t、废催化剂≤0.275t、废机油≤0.2t、废导热油≤0.2t、废油剂≤13.275t、生化污泥≤50t;

3、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2.098t、非*烷总烃≤2.4538t、*醛≤0.0038t、氨≤0.02315t、硫化氢≤0.00145t;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总量≤3498m3,COD≤1.23t、SS≤0.79t、氨氮≤0.096t/a、总磷≤0.0115t/a、总氮≤0.114t;

(3)危险废物:废包装桶≤0.04t、浮油(渣)≤650t、废过滤棉≤4t、废活性炭≤9.5t、废催化剂≤0.275t、废机油≤0.2t、废导热油≤0.2t、废油剂≤13.275t、生化污泥≤50t。

六、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报应急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绿化美化等工作。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泗洪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泗洪县应急管理局

标签: 涤纶短纤维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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