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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京信访工作机构综合楼维修改造装饰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发布时间 2012/5/14
招标业主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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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驻京信访工作机构综合楼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0931号文件批准同意建设,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组织实施,现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内蒙古驻京信访工作机构综合楼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二)建设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吉丽路6号。

(三)建筑面积:约6740㎡。

(四)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五)建筑层数:地下一层,地上三层。

(六)计划投资:649万元。

(七)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三、招标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三)注册建造师:本企业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全国注册建造师。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8日(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下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中午12:00,逾期不再受理。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 om.cn)[

(二)报名地点: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报名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四)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必须为本工程拟派注册建造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建造师注册证书;

8、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

9、区内投标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附件二;区外投标单位须按要求提供附件一、附件二。

以上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叁份装订成册,A4纸),资料不全者,不予接受。

六、资格审查

(一)审查时间:2012年5月18日下午15:00-16:00,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查地点: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三)审查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104号新城区法院对面。

(四)携带资料:资格审查时须携带报名资料的原件。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 获取时间:2012年5月18日下午16:30-17:30,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5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二)获取地点: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获取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四)售 价:另定,售后不退。

(五)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200元。代理机构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八、投标文件递交

(一)递交时间:另定。

(二)递交地点: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大厅。

九、联系方式

(一)招 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联 系 人:窦玉生

电 话:****-*******查看详情

(二)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若雪、郭延庆

电 话:0471—*******查看详情186*****649183*****663

邮 箱:nmxtl@163.com

附件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二、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招标 人: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六、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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