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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监理(长湖路:K0+058.934-K0+570、K1+060-K1+744.360)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 2012/12/26
招标业主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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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拟对南宁市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监理(长湖路:K0+058.934-K0+570、K1+060-K1+744.360)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采购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NZC2012-3186A
  项目名称:南宁市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监理(长湖路:K0+058.934-K0+570、K1+060-K1+744.360)


二、项目内容:
  ※参考型号、规格
建设地点:长湖-长堽立交处
投资规模:壹佰贰拾万捌仟元整(¥*******查看详情.00元)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中国采招网?(bid center.com.cn)
招标范围:
招标工期: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技术参数要求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电子标书。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以采购文件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国内独立法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广西区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


四、供应商报名要求:
  必须在南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五、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01月7日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9-1号8楼808财务室)
  售价:伍拾元整/份(¥50.00元/份),售后不退。
  方式:如需邮寄标书,请把电汇复印件连同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号、购买标书的项目编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号码传真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姚俊 ****-*******查看详情传真:****-*******查看详情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01月17日15时00分
  投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开标时间:2013年01月17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七、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周俊****-*******查看详情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电话:曹攀****-*******查看详情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666

八、质疑电话:****-*******查看详情
  投诉电话:****-*******查看详情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南 宁 市 政 府 采 购公开招标文件南宁市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监理(长湖路:K0+058.934-K0+570、K1+060-K1+744.360)项目编号:NNZC2012-3186A审批编号:[2012]NCCYW489招标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目录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4投标须知前附表4条款号4内 容规定4一、 总则61、工程说明62、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要求63、投标费用64、现场勘察6二、招标文件75、招标文件的组成76、 招标文件的解释77、招标文件的修改8三、投标报价说明88、投标价格8四、投标文件的编制99、投标文件的语言910、投标文件的组成911、投标有效期1012、投标保证金10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1五、投标文件的提交11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11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216、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12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2六、开标1218、开标1219、唱标程序13七、评标1320、评标内容的保密1321、投标文件的澄清14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42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14八、授予合同1524、中标公告1525、中标通知书15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1527、履约保证金15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7第二卷监理工作任务33第三章监理工作任务331、工程概述332、监理工作和目标要求333、招标人应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工作334、需要监理人提供的设备33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3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34一、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341、授权书35三、技术建议书(格式)361、投标人其他资料362、监理工作大纲364、质量终身责任书41五、财务建议书(格式)421、投标函42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43附件1: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44附件2:评标细则46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规定11.1项目名称:南宁市长湖路-长堽路立交桥工程监理(长湖路:K0+058.934-K0+570、K1+060-K1+744.360)设计单位: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监理费约:120.8万元质量标准: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项目范围: 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包含内容监理(绿化工程 除外)监理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始至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时止2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32.1投标人资格条件:国内独立法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广西区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42.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54.2现场踏勘: 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68.1.1报价方式: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监理费结算价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其中0.1%的监理平行抽检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71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内812.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户名: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银行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666913.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全套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壹份106.1答疑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 15 天1114.4投标文件提交地址:南宁市金花路3号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公告栏)1215.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3年1月17日15时00分1318.1开标时间:2013年1月17日15时00分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显示屏当日开标公告)1423.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5履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全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支行帐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66616建设单位联系人:周俊电话:****-*******查看详情代理机构联系人:曹攀电话:****-*******查看详情17说明:本文件中所表述的时间单位“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1818.1开标前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购买招标文件收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标人应按时到开标现场刷卡签到并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9文件领取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联系电话:****-*******查看详情传真: ****-*******查看详情一、 总则1、工程说明1.1工程综合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8项”。1.2上述工程施工监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2、投标人资质、资格的要求2.1投标人最低资质等级:国内独立法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广西区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并符合10.1.1 资格审查资料的要求.2.2本招标项目采用前附表第4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回。4、现场勘察4.1投标人按前附表第5项所述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组成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卷监理工作任务第三章监理工作任务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条件、条款、格式、监理工作任务和评标办法。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其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招标人拒绝。6、 招标文件的解释6.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投标人。6.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之外所提的问题概不解答,并按投标人已默认招标文件处置。6.3 投标答疑6.3.1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处。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在招标补遗文件中未得到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招标办。6.3.2招标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补遗文件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人书面提出而产生的对本须知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 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7.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发出时间排序最后的书面文件为准。7.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报价说明8、投标价格8.1工程监理费用报价8.1.1监理费用报价采用下浮系数报价法,监理费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计算,报价有效下浮系数b范围为0≤b≤20%;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结算仅计算施工监理费。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计算”。如果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如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下浮系数=1-[1-(原中标监理费费率-审定工程建安投资对应的监理费费率)÷原中标监理费费率]×(1-原中标下浮系数)。8.1.2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一般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8.1.3本工程由监理人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中心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稍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要求试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的试验室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抽样试验的基础上,按20%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有效,并及时将试验结果报招标人。8.1.4投标报价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费按8.1条款中前3条条款执行,其他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8.2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四、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电报、电传、传真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0.1.1 资格后审资料:(1)授权委托书(2)法人代表和专职投标员证复印件(原件备查)。(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5)总监理工程师需提供注册监理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6)广西区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复印件(原件备查);(7)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10.1.2 技术建议书:(1)投标人资料;(2)监理工作大纲;(3)信誉分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4)辅助资料表。10.1.3 财务建议书:(1)投标函;(2)监理费率报价分析表;10.2投标人必须按以上顺序并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1、投标有效期11.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12条的规定仍然适用。12、投标保证金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8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收据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未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原件)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2.2投标人选择交纳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12.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天。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协议之日起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12.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2.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12.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含第30日)。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资格后审资料“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技术建议书“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财务建议书“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与财务建议书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其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也可使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由投标人在相关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署或加盖印鉴。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提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4.1投标文件的密封14.1.1投标人应将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袋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袋中(即: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14.2投标文件的标志14.2.1外包封的标志外层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4.2.2内包封的标志内包封内写明资格后审资料、技术建议书或财务建议书、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印鉴。14.3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误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拒绝,并退还投标人。14.4投标文件提交至前附表第11项所述地址。1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前附表第11项指定的地点。15.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原封退回投标人。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这种修改或撤回通知,须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17.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17.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六、开标18、开标18.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应到现场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18.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18.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18.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8.4.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18.4.2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署并盖其印鉴;18.4.3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18.4.4技术建议书中包含有报价内容;18.4.5投标文件内容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18.4.6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18.4.7投标文件修改不符合本须知13.3条规定的;18.4.8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18.5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19、唱标程序19.1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19.2 介绍工程概况及参加开标会议人员;19.3 宣布唱标、监标、记录人员名单;19.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投标员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购买文件的收据或发票);19.5 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19.6 由各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交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当众拆封,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将资审材料送评委评审通过后并宣读核查结果;19.7 唱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费率、金额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主要内容。19.8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19.9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19.10 开标会议结束。 七、评标20、评标内容的保密20.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21、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3条在对投标文件评价与比较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可作适当的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1.2 (1)当费率与工程概预算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并修改合价。(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1.3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2.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监理服务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服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2.4除财务建议书和报价分析表含有投标价格外,其他资料不能有明示或暗示任何有关价格的资料,否则视为符合性鉴定不通过。2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3.1 招标人仅对实质响应本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3.2 为了保证评委评分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分别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独立评分。23.3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附件2》。八、授予合同24、中标公告24.1 在评标结束的第二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南宁市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公告评标结果。24.2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3 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书面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5、中标通知书25.1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公告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监理合同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25.2 中标通知书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5.3 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前往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招标人将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确定原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6.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所有条款,不履行则视为违约,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27、履约保证金27.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5万元整。本工程监理服务期满后30天内,履约保证金将退回中标人(无息)。全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帐号: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666627.2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编号: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址:委 托 人:××××××××监 理 人: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委托人(即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即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投资(建安费):约 万元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含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工程监理合同(含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合同);(2)本工程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标准条件;(5)委托人的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通知和答疑等);(6)本工程监理投标书(含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经委托人审核认可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监理人对委托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应及时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又无特殊原因,累计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撤换监理人。监理人监理的标段由于进度慢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委托人有权下令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六、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责任书的规定,不得向承包人吃、拿、卡、要,不得接收承包人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礼物和任何报酬(包括各种名目的回扣、提成、津贴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更换监理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七、监理人如果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八、委托人向监理支付的所有报酬,按本合同规定汇入监理人指定的账户。九、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30%、安全文明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10%、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监理费(包含平行抽检费等)下浮系数为 %,暂按工程建安投资额万元(结算时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施工结算价为准,甲供设备费用除外),暂定合同金额为万元。十、本合同自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施工服务期自年 月 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所监理的工程质量为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十一、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由双方各执 一 份;副本 十二 份,监理人执 二 份,委托人执 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邮编: 邮编: 电话:0771-电话: 传真:0771-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 号: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指建设单位)。 (2)监理人(指监理单位)。 (3)“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4)“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9)“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如与标准条件不符或未引用标准条件的,以专用条件为准。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适用的法规为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二)主要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填写开工报告。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4、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质量。5、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对于包括土方工程及其它工程等工程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24小时现场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6、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并指定试验单位)对材质进行再化验,防止不优良的材料、构件等用于工程上。对于政府采购材料(甲供材料),监理工作为:(1)组织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按有关验收标准或对各种甲供材料进行现场签收。(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作出材料计划,并进行审核,每周负责向委托人汇报甲供材料的供需情况(计划采购量、实际已采购量、预增(减)购量、材料质量等)。(3)根据材料计划与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材料进场时间、车次等,并书面汇报委托人。(4)负责监督承建人进行标段内的甲供材料的调拨。(5)在需进行材料核查时组织承建商或材料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现场清点(施工结束后)。(6)组织承建商对甲供材料进行清点交接。7、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以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订货单位负担。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核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度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9、对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咨询,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的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10、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的核实,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过程是否完全满足已经通过世界银行审查的《环境管理计划》的要求,包括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做好各阶段、部位、环节及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3、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绘制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14、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15、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16、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编制本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及核定工程价款工作。17、按时组织工地例会,并将例会情况及时整理成文,以纪要形式报送委托人。18、为工程建设“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实现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19、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要求包括工程的实施过程是否完全满足《环境管理计划》的要求的专门章节;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移交后方可进行监理费结算。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场地平整、外水、外电、管线迁移、保护等前期工作原则由委托人负责,如需要时,监理必须协助。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工程审批、报建资料一套。2、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控制预算书各二套。3、与监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水文、地质、管线等资料。以上资料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提供。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不再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工地电话等办公设施及监理人员自备的测量仪器、检测试验设备、交通、照相、电脑、打字、复印等设备,委托人不给予经济补偿。监理人办公、食宿、市内交通开支由监理人自理。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现场,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日,否则委托人将按少于20日的天数每日500元对监理人处罚。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施工现场到位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时,将视为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情节严重时,将终止合同。擅自变更的,也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付调换人员的监理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工程监理人员满足基本配备要求。 为了保证服务于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委托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不定期对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表现和监理效果进行评估、考核、评价,对违反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失职、渎职人员或委托人认为不称职、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监理人接到委托人的撤换通知后,在3日内要完成人员调整,撤换视为监理人员变更,按第二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20%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X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试验测试及其它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未按合同约定进场,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时,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部分费用。第三十一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由于施工承包人原因资料未及时整理和扫尾工作期过长而导致完工验收推迟,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延长,监理人不应拒绝,委托人不另支付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施工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监理人不得向工程承包人索取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责任期从发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后,质量责任期满之日结束。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万元。监理费计算下浮系数为_____,工程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暂定为_____万元,监理费暂定为_____万元;报价包含施工全过程保修阶段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仅计算施工监理费。监理费结算以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为计费基数按《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不考虑专业等调整系数计算出的收费基价乘以[1-下浮系数]”进行结算。如果施工结算价(甲供设备除外)比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甲供设备除外)大,则下浮系数按如下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下浮系数=1-[1-(原中标监理费费率-审定工程建安投资对应的监理费费率)÷原中标监理费费率]×(1-原中标下浮系数)。本工程无预付款。监理报酬按施工进度支付,监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按已完成工程量计算的监理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费结算应在工程施工结算结论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监理费最终结算以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结果为准。监理费结算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监理费审定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满,监理人向委托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监督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后28天内,委托人将监理报酬余款全部付清。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同意送审结算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后补资料不计取任何费用;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相关人员考勤资料为必送的结算资料。第四十条如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监理费,但事后追付时,委托人不支付滞纳金。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工程质量检查、检验、试验、测试及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由监理人自行承担(除规定的施工承包人承担外),委托人不支付此项费用。第四十四条双方应向各自聘用专家提交现场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专家在现场不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因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全部获利归委托人。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人收到施工图纸后5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监理报酬),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所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8份。第五十一条监理服务期(尤其是施工阶段)内,监理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并保持相对稳定。施工现场到位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不一致时,将视为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情节严重时,将终止合同。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到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足以满足现场监理需要或认为监理人员不称职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监理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委托人不予增加。第五十二条未经委托人批准,服务期内自行调走监理人的主要仪器、设备,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10%(视情节严重而定)。第五十三条施工监理服务期由二个阶段组成:(1)施工阶段服务期:以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为合格)之日为施工阶段服务期(包括承包人进场前施工项目期及完工资料整理、工程扫尾工作期)。(2)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所监理的工程质量为合格)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起至保修期满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为保修责任阶段服务期。监理服务开始日期:监理人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3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第五十四条签订本监理合同后,由于国家计划及政策法规调整等原因,致使本工程暂无法开工,本监理合同在取得监理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有效,期限顺延,但委托人不给予监理人任何经济补偿;如果监理人不同意,则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第五十五条本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政治事件,致使本工程无法建设,其由双方协商并报南宁市审计局或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按中标日费用标准(中标暂定价/中标监理工期)以实际监理天数确定。之后本监理合同自然失效。第五十六条1、根据监理范围的工作内容,监理费组成比例为:质量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30%、安全文明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10%、进度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监理费占全部监理费的20%。2、在每一期计量时,监理人最终确认的计量款与工程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最终确认的计量款误差在5%(含5%)以上的,视为监理人违约;违约经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确认后备案做为结算资料。违约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结算时将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3%,违约每增一次,结算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0.5%,此项计量误差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最高限额为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5%。3、如每发现一次监理人与承包人(建设单位)串通、无中生有、虚报等不实签证并经调查核实的,结算时将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5%,此项扣除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最高限额为投资控制工作监理费15%。第五十七条委托人不提供完成本工程监理必须的常规检测设备。监理人应具备常规检测设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人身和自备仪器、设备的有关保险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五十八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一)违约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二)经济损失:①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要求终止合同,除不得接受未履行期监理费用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按未履行期费用的20%支付给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金。②其它情况造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X监理人应负责的比例计付。第五十九条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无利息)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监督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后30天内退还。第六十条监理人应积极主动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拆迁,便道使用等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第六十一条款及工程结算等审核时限监理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并在收到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现场业主代表审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新增项目,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的,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收到资料三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现场代表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监理人应根据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在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委托人审核。第六十二条中标人如果在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需另使用项目监理部印章的,需出具法定授权委托书,对受托人、受托范围、受托时间、受托权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承担法定责任。 第二卷监理工作任务第三章监理工作任务1、工程概述2、监理工作和目标要求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目标: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价格以内,工程质量控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3、招标人应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工作无4、需要监理人提供的设备4.1监理人员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用具、保险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4.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提供必要的监理仪器。 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正、副本封面格式投标文件**建议书*本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 二、资格后审资料(格式)1、授权书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之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招标人)的 工程施工和保修的监理业务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授权。特此授权。代理人: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附注:在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会议,由其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参加的,在提供“授权书”的同时,提供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身份证原件备查。 三、技术建议书(格式)1、投标人其他资料①投标人过去和现在正在履行的与本工程监理合同相类似的业绩和合同履行情况。② 投标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人员及设备。2、监理工作大纲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及自己的监理工作经验,对委托任务的目的和工作范围的理解,制定本工程监理的计划和方案,提出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大纲。 3、辅助资料表表3.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姓 名性别年龄职 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监理工作年限专业注册证书号已完成监理项目情况业主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等级附:职称证书和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表3.2主要监理工作人员表名称姓 名年 龄职 称或职务专 业管 理内 容岗 位证 书一、总部1、技术主管2、其他人员3、4、二、现场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投入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 表3.3主要监理设备表(格式)设备类别设备名称单位数量用途办公交通通讯试验测量其他 表3.4考核期内承担类似工程的监理任务工作情况表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造价(万元)工程质量等级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作情况建设单位意见奖罚记录 4、质量终身责任书(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五、财务建议书(格式)1、投标函致(采购人) :我公司通过下面的签署在此表示将按照贵方 (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为 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的我方的建议(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我方的监理费的下浮系数是 %(此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与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且已包含0.1%监理平行抽检费用)。在投标有效期内和在监理合同结束之前,我方有义务遵守我方的财务建议书。投标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日期: 2、监理费用报价分析表序号名称费用占总费用比例(%)1监理人员费用2一般办公设备用品3特殊办公设备4测量设备5试验设备6保险费7平行抽检费用…以上监理服务费用合计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一般检测、测量、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监理部)、保险、税费和利润等监理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和各种应有的费用报价金额大写: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即专职投标员)(签字并盖章): 日期: 附件1: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及工作表格格式一、主要技术规范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二、主要工作表格A表为施工单位用表B表为监理单位用表C表为通用表工程验收备案表格全部按照南建质监字(2003)第1号文执行附件2:评标细则一、技术建议书(满分70分)1、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满分2分)结合本工程范围内单项、分部或分项工程类型和性质特征说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等,还应分别对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阐述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具体要求。2、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满分30分)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内监理工作内容、性质提出自己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并绘制相应的组织机构框图。(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分2分) (2)总监理工程师的经验及工程经历(需提供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安全教育培训证》复印件评分,原件备查,满分10分)①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具有专科学历的得1分;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得2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得1分;③总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的得3分(满分3分)。○4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得3分。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外地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在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里备案,否则投标无效。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是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否则投标无效。(3)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配备(需提供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或广西监理工程师证、《安全教育培训证》复印件评分,原件备查,满分18分)①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广西建设厅颁发的本单位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否则不得分。具体人员要求为:市政监理工程师1人(3分)土建监理工程师1人(3分),给排水监理工程师1人(3分),测量监理工程师1人(3分),工程造价监理工程师2人(2分)。(满分14分)②其他监理员2人(每人2分),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监理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满分4分)③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外地企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须在有效的《广西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里备案,否则该项不得分。3、自备监理仪器和设备(满分6分)(1)试验、检测设备(5分)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标准稠度仪、砼振动仪各1分。(2)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通讯设备(1分)投标人应在完全熟悉《监理规范》及自己拟投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监理的特征和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自备仪器设备并说明其规格、性能、进场时间等。4、监理工作制度及廉洁自律措施(满分2分)5、质量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3分)6、进度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3分)7、投资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2分)8、保证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措施(满分2分)9、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工作任务与方法(满分2分)10、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满分2分)11、本工程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分析(满分2分)12、提出针对性的监理保证措施及向招标人提供的监理报告一览表(满分2分)13、合理化建议(满分2分)15、信誉分(满分10分,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带原件备查)(1)持有本单位名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4分(满分4分)(2)投标人的类似工程监理经历:2009年以来完成或目前正在实施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得3分。(满分6分)(4)考核期为2009年1月至今,所有获奖奖项均以颁奖日期为准。二、财务建议书(满分30分)1、投标人参照《桂价费[2007]159号》文收费标准,在有效报价范围内,以下浮系数的大小作为评价依据,下浮系数最多的投标报价得最高分,其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与得分最高的下浮系数相比,下浮系数每少1%扣2分,扣完为止。计算公式:30-[(最高下浮系数-投标下浮系数)/1%]×2(不足1%的按插值法计取)。2、投标下浮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三、总分1、总分=财务建议书得分+技术建议书得分;2、计分时各项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3、总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次高者为中标侯选人;如出现投标人总分相等时,以造价分得分高者为优;如造价分相等时,以财务建议书得分高者为优;如财务建议书得分亦相等时,则由评委无记名投标确定中标人。注:1、本项目的类似工程是指2009年1月至今工程建安造价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已完成或在建的市政道路工程。2、业绩证明材料:企业须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获奖证书或监理合同复印件等或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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