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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刚性悬挂新型绝缘子网上比价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发布时间 2013/5/13
招标业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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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5月刚性悬挂新型绝缘子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招标代理:- 招标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5月刚性悬挂新型绝缘子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5月刚性悬挂新型绝缘子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的报价须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报价。
1.比价内容:2013年5月刚性悬挂新型绝缘子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
2.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3.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
(2)参与报价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报项目物资的制造或销售。
(3)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须是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上比价系统已注册并已通过审核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
4. 报价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 17∶00;
若报价家数不足三名,则发布二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5. 本次的比价洽谈编号为:********查看详情,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3年5月16日 17∶00。项目采用第5.1种方法确定中选候选人:
5.1 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5.2单项单价比:对每个单项进行单价比较,单价最低的报名人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5.3 总项总价比前两名单项单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总价最低的前两名进行每个单项的价格比较,单项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一中选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该单项的第二中选候选人。如遇评标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标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本次采购项目不容许有缺漏项,报价人需以澄清后的 “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合格的报价人如有报价缺漏项的,该报价作废。
6.合格报价供应商在中价后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中价供应商须补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停一个季度的报价资格;将其从报价系统剔除。在此情况下,如已确定中价人,业主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价候选人,或重新比价。
7.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8.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9.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0.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11. 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物流中心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刘小姐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_十三_日

合同正文:
采购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解释、标的及交货
1.1 解释
1.1.1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1.1.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 标的
1.2.1 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2 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3 供货范围及数量: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1.3 交货
1.3.1 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货期。
1.3.2 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1.3.3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本合同。
1.3.4 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2 价格
2.1 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固定的不含增值税价。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
2.2 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
3 履约保证金(无)
4 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 到货验收付款
支付按每批货物到货的比例进行(到货批次见附件《采购清单》)。当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的100%,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4.1.1 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1.2 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
4.1.3 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5 包装和装运
5.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6 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
6.1 质量验收标准
6.1.1 合同货物如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该标准,如在中国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1.2 乙方交付的货物须达到甲方对本合同货物制定的检验标准。(以附件形式提供)
6.1.3 合同货物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
6.1.4 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一(1)份。
6.1.5 乙方须提交进口备件的原产地的商会或其它有关机构签署的原产地证明书正本一(1)份。(可选项)
6.1.6 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
6.1.7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6.2 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 按6.1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6.2.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3 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4 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6.3 验收程序
6.3.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6.3.2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6.3.3 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3.4 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8.2条处理。
6.4 质量保证
6.4.1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4.2 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_____个月。
6.4.3 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6.4.4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6.4.4.1 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
6.4.4.2 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提前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
6.4.4.3 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及时将要停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6.4.4.4 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
7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8 违约索赔与赔偿
8.1 误期索赔
8.1.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8.1.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2.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8.2.2 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的损失。若配套使用的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2.3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可选项)
8.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中国采 招网#(bidcenter.com.cn)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8.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8.6 由于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
8.7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8.8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7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 不可抗力
9.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 合同变更与修改
10.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0.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0.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1 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1.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
11.2.1 在8.2.2条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11.2.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11.2.3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11.2.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11.2.5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11.2.6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
11.2.7 经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1.3 根据11.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 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1.4 如果甲方根据11.2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 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5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12 争端的解决
12.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份仍应继续履行。
13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5 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5.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8 其它
18.1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18.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18.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附件:1.采购清单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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