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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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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 2013/10/12
招标业主长沙学院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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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采购公告

受 长沙学院 的委托, 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对 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1、项目名称: 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第七章。
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 CSCG-********查看详情9
委托代理编号: 2013-TZ096
3、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 220022.25元
4、供应商资质:
4.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建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5、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4.1请你单位从 2013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7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到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小区6单元314室 ,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
4.2谈判文件售价: 300 。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6、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6.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3 年 10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
6.2响应文件送至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小区6单元314室 。
6.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6.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保证金:
7.1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2200元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从投标单位账户缴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营盘东路支行
账 号:4300 1505 0610 5250 4447
7.3投标保证金须在2013年10月17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6:00时(含)前到达上述指定账户,以银行(网银)查询在此规定时间前到账,视为已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7.4转账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长沙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姚瑶 联 系 人: 周习军 付文
电 话: ****-********查看详情 电 话: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洪山路98号 地 址: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小区6单元314室

长沙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工程类)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编号: CSCG-********查看详情9委托代理编号: 2013-TZ096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目 录(第一部分)6第一章 谈判须知6一、说明61.适用范围62.定义6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64.参与谈判的费用75.授权委托76.联合体形式77. 采购进口产品7二、 谈判文件78.谈判文件的组成79. 偏离8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8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8三、响应文件912.一般要求913.响应文件的组成914.报价10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16.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17.保证金11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1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120.串通行为1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2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3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1324.谈判小组13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1326.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327.谈判1328.响应文件的澄清1429.推荐成交供应商1530. 谈判的特殊情形1531.谈判终止1532.保密要求15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1533.成交信息的公布1534.询问及质疑1635.成交通知1636.签订合同17七、责任承担17八、其他规定1737. 政策与法规1738. 招标代理服务费1739. 其他规定17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8一、通用条款181.一般约定182.发包人义务223.监理人234.承包人245.材料和工程设备2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97.交通运输308.测量放线30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110.进度计划3311.开工和竣工3312.暂停施工3413.工程质量3514.工程质量检测3715.变更3816.价格调整4117.计价、计量与支付4218.竣工验收48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020.保险和担保5121.不可抗力5522.违约5623.索赔5924.争议的解决60二、专用条款61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61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624.质量与验收635.安全施工636.合同价款与支付637.材料设备供应638.工程变更649.竣工验收与结算6410.违约、索赔和争议6411.其他64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66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68一、谈判响应声明70二、 施工组织设计72三、 质量保证承诺书73四、保修服务承诺书74五、主要经营业绩76六、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77七、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78八、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79九、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80十、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81十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82十一、附1 授权委托书83十一、附2 供应商基本情况85十一、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87十一、附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8十一、附5 联合体协议格式89十一、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90十一、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91十一、附8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92十一、附件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93十二、保证金94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95十四、 报价一览表(格式)97十五、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格式)99十六、最后报价(格式)100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102第六章谈判邀请111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13使用说明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工程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五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五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五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关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七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七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七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七章为准。四、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当告之供应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建议,以便谈判小组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2.4 “工程”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建设和服务,包括房屋道路的维修、改造以及相关的监理、勘察、设计等。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 采购进口产品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二、 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组成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第六章 谈判邀请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9. 偏离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3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13.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谈判响应声明(2)施工组织设计(3)质量保证承诺书(4)保修服务承诺书(5)主要经营业绩(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7)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8)项目负责人简历表(9)技术负责人简历表(10)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2)保证金(1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13.3 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报价一览表(15)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13.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报价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4.4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2)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14.5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工程建设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证明工程建设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工程建设主要参数和质量保证的详细说明;16.3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7.保证金17.1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17.5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中示公告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人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应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其份数分别为:(1)响应文件的“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 (2)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正本各一份和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串通行为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在密封处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2 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24.谈判小组24.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25.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25.2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26.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6.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26.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27.谈判27.1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27.2第一阶段谈判(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27.3第二阶段谈判(1)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在谈判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2)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7.4供应商最后报价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27.5谈判小组将谈判轮数公开告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8.响应文件的澄清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8.3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9.推荐成交供应商29.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中,按本章第28.3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本章第9.3项关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本章第37条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按照经评审后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0. 谈判的特殊情形 30.1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3天,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进入谈判程序。30.2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预算,可比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经评委、监督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供应商当场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30.3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只有一家的,经评委、监督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供应商当场改作单一来源方式采购。31.谈判终止31.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2 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32.保密要求32.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3.成交信息的公布33.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34.询问及质疑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作出答复。34.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4.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4.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4.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34.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5.成交通知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6.签订合同3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七、责任承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的情形,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条、六十二条、七十一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无诚信企业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八、其他规定37. 政策与法规37.1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谈判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37.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6.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7.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谈判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8. 招标代理服务费38.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9. 其他规定39.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一、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分包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 不利物质条件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4.4 现场材料试验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5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 {B1× }-1]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价、计量与支付17.1计价17.1.1 计价行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17.1.3 计价方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17.2 计量17.2.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2.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2.3 计量周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3预付款17.3.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3.2预付款保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4 工程进度付款17.4.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4.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7.4.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5 质量保证金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17.5.3.2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17.6竣工结算17.6.1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17.6.2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6.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7.7 最终结清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和担保20.1 保险20.1.1 工程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4 第三者责任险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1.5 其他保险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1.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1.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1.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2.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24.4 申请调解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24.5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24.6仲裁或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二、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1.3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1.3.1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1.4图纸1.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工程师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2.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2.4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2.5发包人工作2.6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2.7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2.8承包人工作2.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1进度计划3.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3.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3.1.3工期延误3.1.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_4.质量与验收4.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1.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4.2工程试车4.2.1试车费用的承担:                  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6.1合同价款及调整6.1.1本合同价款采用__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6.2.1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6.3程量确认6.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见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九节第2款。         7.材料设备供应6.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6.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6.5.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预定:                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9.1竣工验收9.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9.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0.违约、索赔和争议10.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知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知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0.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0.2争议10.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2)采用第_____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其他11.1工程分包11.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不可抗力11.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11.3保险11.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担保11.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11.5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采购局贰份,发包人、承包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壹份。11.6补充条款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六、结算方法1、付款人:(与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九节第2.1款内容一致)2、付款方式:(与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九节第2.2款内容一致)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其他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4、合同生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乙方(公章)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时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备案时间: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一、谈判响应声明二、施工组织设计三、质量保证承诺书四、保修服务承诺书五、主要经营业绩六、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七、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八、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九、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十、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十二、保证金十三、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报价文件十四、报价一览表十五、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十六、最后报价(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长沙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工程类 (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 日期: 年 月 日一、谈判响应声明致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谈判邀请(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电子文件一份。((1)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2)施工组织设计(3)质量保证承诺书(4)保修服务承诺书(5)主要经营业绩(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7)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8)项目负责人简历表(9)技术负责人简历表(10)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2)保证金(1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已经具备《政府采购法》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承诺:(1)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2)近三年均依法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欠缴、漏缴行为;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四、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五、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六、我方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七、如果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我方响应文件在有效期内撤回,其保证金将被没收。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谈判响应声明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参加谈判的资格被拒绝。2、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承诺与声明从单位成立始至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止 (后同)。 二、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时间,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它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一、施工方案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三、保证质量措施四、保证安全措施五、文明施工现场措施六、劳动力安排计划七、主要机具使用计划八、合理化建议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在该部分最后一页右下角签字。 三、 质量保证承诺书内容包括:(1)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承诺;(2)投标人的质量保证承诺,确保所投产品能够享受厂家的售后服务等内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四、保修服务承诺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限(下列保修最低年限一律用大写填写,如有改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予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五、主要经营业绩要求:1、列明业绩单位、联系人及电话。2、提供合同复印件。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六、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七、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注册名称建立日期企业法人代表职称企业性质企业资质等级经营方式开户行及帐号批准成立机构经营范围企业简历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八、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管理(技术负责人)年限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 日 九、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管理(技术负责人)年限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月日十、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备注:提供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包括工程的总承包、安全施工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须知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一)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三)资格证明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章、签字的;(四)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二、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按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附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5、联合体协议书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附8、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四、其他(一)第一章“谈判须知”第6.1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包括“附5联合体协议书”。(二) 供应商询价产品不符合“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规定的,不提供“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三)制造商不提供“附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十一、附1 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十一、附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 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日期:年月日 十一、附2 供应商基本情况1.名称及概况:(1) 供应商名称:地址: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2) 成立或注册日期:(3) 注册号码: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经营范围:3.近年营业额:年度总额4.近年类似工程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可另附页):(1)(用户名称和地址) (工程项目名称)(2)(用户名称和地址) (工程项目名称)5.同意为供应商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非制造商填写) 6,近年提供的投标工程(可另附页):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品目合同签订日期数量金额7.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8.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制造商体系认证情况等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十一、附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备注:1、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供应商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提供税务登记证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提供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十一、附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 (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月日 十一、附5 联合体协议格式致 (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备注:提供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和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的资质证明(包括供应商从事工程的建设、施工等)的复印件。 十一、附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工程建设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设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年月 日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十一、附8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备注:提供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和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附件9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备注:(1)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2)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保证金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致:我系(公司名称) ,现申请退还(项目名称)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单位签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邮编: 年 月日注:1、此申请书只需一份,不与投标文件一起封装,作为退款凭证。2、申请书中所填账号户不能为私人账户。3、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此申请书。十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长沙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工程类(报价文件)采购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编号: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编号: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 日期:十四、 报价一览表(格式)投标汇总表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序号工程名称1工程总报价 (大写)措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2工期(日历天)3质量等级4保修承诺5项目负责人造价员:(盖执业专用章)注: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投标报价文件按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发出的合理价(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不可竞争费等)进行书面承诺认可,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⑴封面;⑵总说明、工程项目总价表;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⑹工程措施项目费计价表;⑺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样表)工程名称:标段: 第页 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上限值投标报价(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本页小计合计注: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排队序及综合单价上限值须与第七章“工程量清章”内容保持一致。2、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企业的造价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造价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造价员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十五、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十六、最后报价(格式)最后报价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序号工程名称1工程总报价 (大写)措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2工期(日历天)3质量等级4保修承诺5项目负责人注: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一章“谈判须知”第26.2项或第26.3项规定,应谈判小组要求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一章 谈判须知(前附表)一、说明第一章第1.1项采购项目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第一章第2.1项采购人名称:长沙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洪山路98号电话: ****-********查看详情 联系人:姚瑶 第一章第2.2项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6单元314室电话: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联系人: 周习军付文 第一章第3.1项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建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2)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提供证书复印件。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第一章第6.1项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第一章第7.1项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二、谈判文件第一章第9.3项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负偏离项数之和≥ 8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第一章第9.4项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的价格折算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偏离,每偏离一项,则评审报价增加报价的 1%。第一章第9.5项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相同内容的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第一章第10.1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3 年 10 月 18 日(星期 五 )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第一章第10.1项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201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7 日止(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第一章第10.2项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一章第14.4项备选方案??不接受□ 接受第一章第14.5项采购项目预算220022.25元第一章第15.3项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1、提供产品厂家授权证书原件或代理证书复印件。2、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一章第16.3项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地点。第一章第17.1项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1、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2200元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从投标单位账户缴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沙营盘东路支行账号:430015050610525044473、投标保证金须在2013年10月17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6:00时(含)前到达上述指定账户,以银行(网银)查询在此规定时间前到账,视为已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4、转账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机械训练中心供电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第一章第18.1项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第一章第19.1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叁 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一章第21.2项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CSCG-********查看详情9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2013-TZ096在 2013 年 10 月 18 日 15时 00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一章第23.1项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6单元314室)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第一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第一章第35.3项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七、其他规定第一章第37.1项(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 内的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1)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附页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请关注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www.ccgp-hunan.gov.cn) 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一章第37.3项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相关规定累加第一章第38.1项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页4)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第一章第39.1项其他规定 附页1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 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查看详情1附页2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查看详情/137*****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查看详情/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建设/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建设/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建设/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金额(万元)工程招标100以下1.0%100-5000.7%500-10000.55%1000-50000.35%5000-100000.2%10000-1000000.05% 第六章谈判邀请受 长沙学院 的委托, 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 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1、项目名称: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第七章。2、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 CSCG-********查看详情9委托代理编号: 2013-TZ096 3、供应商资质:3.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3.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投标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建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2)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提供证书复印件。4、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4.1请你单位从 2013 年 10月 12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7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30(北京时间)到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6单元314室,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谈判文件。4.2谈判文件售价:300 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5.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3 年 10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5.2 响应文件送至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6单元314室。5.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5.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保证金:6.1保证金金额: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2200元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从投标单位账户缴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沙营盘东路支行账号:430015050610525044476.3投标保证金须在2013年10月17 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6:00时(含)前到达上述指定账户,以银行(网银)查询在此规定时间前到账,视为已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6.4转账汇款时请注明项目名称: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7、联系方式:采 购 人: 长沙学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姚瑶联 系 人: 周习军付文 电话:****-********中国采招网:(bidcenter .com.cn)查看详情 电话: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洪山路98号 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86号丽景新贵6单元314室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一、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学院机械训练中心改造工程政府采购二、采购内容说明:本次项目为长沙学院机械工程训练中心改造,改造内容主要分为3大部分:供电建设工程、地面处理工程、室内设施建设工程。具体工程清单详见第八章附件,施工图纸统一勘查现场后在采购人处获取。三、工期及质量要求1.1工期要求:采购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1.2 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四、项目实施要求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2.施工要求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3.验收要求3.1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活动,中标人负责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质量保证4.1 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4.2 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4.3 质量保修:保修期一年,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五、项目特别说明1. 实施时间及地点1.1 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自然日)内开工;1.2 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2. 结算方法2.1 付款人:长沙学院(国库集中支付)2.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支付累计合同价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结算评审金额95%的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2.3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4 工程变更2.4.1 采用暂定价形式的由有关部门审定。2.4.2 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监理公司进行初审,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3.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在6个月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四套存档,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4.工程保修按建设部[2000]80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保修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5.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6. 投标人统一在2013年 10 月 15 日下午15:00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盛处长,联系电话:15243636976。因踏勘现场产生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八章 附件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2、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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