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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万元买个交通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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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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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0月11日夜晚,在郑州市大学南路上,一辆“子弹头”面包车发生故障后停在快车道内修理,这时车后方自远而近过来一辆中巴车,奇怪的是中巴车没有一点减速的意思,眼看着追尾重重撞上了“子弹头”。
  
“子弹头”发生故障停在快车道内,司机没有按规定在车后设置三角反光警示牌,而是从车内搬下来一个备用轮胎放在车后不远处,想以此代替三角反光警示牌,起警示后车的作用,且又未打开警示灯,故使“中巴”先撞飞了轮胎,又追尾撞上“子弹头”,然后“中巴”因方向失控又撞到路边水泥花坛后才停下。“子弹头”被追尾撞上时,司机正在车前察看故障,因车受撞击后前冲,司机也被自己的车冲倒,庆幸的是司机只是一只脚被碾轧骨折。通过车损估价,“子弹头”车尾部受损件折合人民币6000元,“中巴”前脸、翼子板、转向、挡风玻璃总计损失折价4100元,两车共计1万余元。
  
事故成因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子弹头”出故障停在快车道内,根据现场情况看,“子弹头”司机明显违反了这两条交通法规,未按规定设置正规的三角反光警示牌,而且又没有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司机以备用轮胎代替警告标志,不但违反规定,起不到警示后车的作用,反而起到了设置路障的作用,因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巴”车速过快,在城市街区车流密集路段不注意观察、采取措施不力,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民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几种假设
  
一、假设“中巴”追尾撞击冲力过大,“子弹头”前冲过猛,司机倒地后是头朝车下而不是脚,后果可想而知。
  
二、假设“中巴”失控不是跑向右边撞上花坛,而是偏左进入对面来车车道,如对面凑巧有车迎面而来,车毁人亡的惨剧很可能发生。三、假设“子弹头”按交通法规要求,设置正规的三角反光警示牌,打开“双闪”灯,事故或许能够完全避免。
  
四、假设“子弹头”发生故障后,请求路人帮忙,将车推到仅10米之隔的慢车道内修理,事故就不会发生。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 n')
  
结论
  
交通安全法规是生命财产的保护神,任何一点的轻视、儿戏、迁就、马虎或是偷工减料遵守,都将是十分危险的,就随时可能引发事故。这起事故从形式上看,“子弹头”好像是受害方,然而用交通法规的尺子一量便知,正是因为“子弹头”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才酿成了这起事故,面对交警部门的认定和处理,“子弹头”司机自知理亏,没做任何辩解,只是无奈地感叹道:“花万把块钱买个三角反光警示牌。”这句经典之语恰巧让笔者作为本文的标题,给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最好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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