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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发布时间 2014/4/22
招标业主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深圳市招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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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
时间:2014-04-22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中国采招网(bidc enter.com.cn)

工程编号:NSZBSG********查看详情3

项目名称: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

工程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

项目计划总投资:231万元 本次招标部分工程估价:181万元

工程类别: 市政公用工程 计划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顺延90日历天。

招标工程内容及规模: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道路全场304米,道路红线宽度1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砼路面拆除及恢复、人行道板更新、路缘石更换、井圈加高加固、交通标线重新施划、增设标志牌等。

本工程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抽签定标法

公告时间: 2014 年 4 月23日 9:00 时至 2014 年 2月23日18:00时。

抽签截标(抽签会)时间: 2014 年 2月25日 16时00分

抽签截标(抽签会)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1502开标室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15楼,电话:****-********查看详情]。

预选承包商类别要求: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预选承包商类别要求: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 。

2、投标申请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须具备最低资格等级:二级及以上资质,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或项目经理须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其他条件要求:

1、 今年以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将不被接受;

2、 受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暂停承接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期间,不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3、 近三年内(投标单位或承包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由投标单位或承包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业务发生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获取招标文件办法: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

注:1、本项目不需要投标报名。

2、请在本项目公告时间内 2014 年 4 月23日 9:00 时至 2014 年 4月23日18:00时下载招标文件

附件: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陈韶安 联系人: 赵晓香

传 真: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招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黄树新 联系人:林文鑫

传 真: 联系电话:135*****404

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抽签定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预选承包商类别)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5、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6、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8、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档案查询结果9、协议书第三章施工合同 (提示:招标人必须事先将所有的空格填好)第一章投标人须知致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的投标人:鉴于我方工程编号为NSZBSG********查看详情3 的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拟采用摇号抽签的方式定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工程的标底为*******查看详情.64 元,中标价为标底下浮10 %,即*******查看详情.98元。2、抽签确定的中标人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将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并遵守以下条款:(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套《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等相关定额,费率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年1月)推荐费率,信息价采用2014年第2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信息价缺项的主材设备价格,则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3)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10 %(提示:同第1条确定的下浮率)为准;工程量以工程结算时核实的工程量为准。对于暂定价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作好价格确认工作,结算时,按我方确认的价格对比标底下浮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计算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下浮。(4)中标单位于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发现因标底错项引起的单价增减超过该单价的5%时(含5%),向建设单位提出对公布标底单价的书面核查意见,经建设单位同意后送标底编审单位复核,经复核因标底错项引起的单价增减超过公布标底单价的5%(含5%)时,给予修正,否则不予修正;超过14天期限后对标底错项引起的单价减少不予修正,但是因标底错项引起的单价增加超过公布标底单价的5%(含5%)时,建设单位随时有权利给予修正。(5)施工中任何变更价款的确定均遵循上述各条款的规定。3、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截标之日起计)。 4、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签署的本须知附件《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材料(包括后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档案查询结果 [注: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日期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含)前2个月内]、协议书)组成。投标文件应提交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所有组成部分一起包装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袋上注明工程编号、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5、本工程的截标和抽签会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25 日 16 点 00 分;截标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1502开标室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路1366号爱心大厦15楼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我方将不予受理。若按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家,我方有权将暂停或者终止此次招标。我方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7、本工程抽签中标的原则是:大号中标。8、本工程抽签会将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1)投标人代表签到及截标。投标人代表从排号机上取号,按取号顺序提交投标文件并签到。(2)投标人代表资格审查。抽签前投标人代表必须向招标人代表出示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代表必须出示的资格审查资料如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授权委托(加盖投标人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3)抽签顺序。按投标人代表截标签到的先后顺序进行抽签。(4)抽签。经审查,投标人代表资格符合要求的立即抽签,不符合的,则被视为放弃抽签资格。投标人代表按抽签按钮后如果没有抽到号码球,则再按抽签按钮重抽一次,直至抽到号码球为止,投标人代表抽签后须对抽签号码进行签字确认。(5)抽签过程中,凡未按截标签到排号顺序进行抽签的,自违反者(含违反者)之后抽签结果无效,重新抽签,违反者之前抽签结果依然有效。(6)首轮抽签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有重号的,重号投标人进行下一轮抽签,抽签顺序和中标原则不变,直至确定抽签结果为止。(7) 投标文件审查。由招标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当场宣布投标文件审查结果和抽签结果。如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当场废标,并对抽签结果为次大号者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此类推。当审查至剩余家数少于招标文件规定后仍然没有中标人时,则本次招标失败,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向区建设局申请将该工程改为直接发包。(8)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被视为放弃抽签及中标资格:①、在规定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我方将不予受理;②、《投标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③、修改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书》的;④、抽签会期间,经招标人代表三次呼叫投标人代表人仍不到场的;⑤、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单位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的;⑥、未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我方将不予受理;⑦、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三份);⑧、投标文件中未递交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档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人要求后附协议书并且协议书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次招标失败:①、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代表人数少于第5条规定数量的;②、当投标文件审查至剩余家数少于第5条规定数量后仍然没有中标人时。(10)如因电力供应、抽签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抽签会无法进行的,经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工作人员确认,招标人可终止该次抽签定标会,已抽出号码全部作废,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抽签定标会。注:具体抽签会流程详见《小型建设工程采用预选承包商施工招标及投标指南》9、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投标人违反上述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盖章):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2014年3月日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工程编号:NSZBSG********查看详情3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投 标 文 件工程名称: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投标文件目录1、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5、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6、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8、投标人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档案查询结果9、协议书 投标承诺书(提示:招标人必须事先将所有的空格填好后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上传至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网站,投标人只需在上述网站下载及打印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即可)一、投 标 承 诺 书致招标人:南山区建筑工务局我方决定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 NSZBSG********查看详情3 的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的抽签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的标底为*******查看详情.64元 ,中标价为标底下浮10 %,即*******查看详情.98元 ;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2条确定的原则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90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的要求。(提示:“标准”是指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招标人应当在此列明。)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 / 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 / 天内,向贵方递交银行出具的且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15%,且不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即/ 万元。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7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的认可。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减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减的所有工程内容。9、我方接受贵方保留因错项引起的综合单价超过5%(含5%)的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的权力。10、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11、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贵方招标文件第三章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全部内容,同时承诺在中标后按此合同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年 月 日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日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致:本授权书申明: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为我单位正式的合法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投标过程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和相关文件,并处理一切与投标有关的事宜。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上岗资格证明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投标人承诺:本工程一旦我公司中标,将按上述人员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提供有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及任命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所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负责。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建造师)年限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注:附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拟用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 别年龄职务职 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 七、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编制日期: 年 月 日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投标人承诺:本工程一旦我公司中标,将配备上述主要设备。上述所报内容若不真实,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主要设备,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八、近三年内(投标单位或承包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由投标单位或承包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业务发生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公告日之后(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验原件)。九、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工程规模及特征: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道路全长304米,道路红线宽度1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砼路面拆除及恢复、人行道板更新、路缘石更换、井圈加高加固、交通标线重新施划、增设标志牌等。资金来源:100%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施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砼路面拆除及恢复、人行道板更新、路缘石更换、井圈加高加固、交通标线重新施划、增设标志牌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桩径: 数量: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冷吨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 米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泵站工程 平方米道路工程 长: 宽:电信管道工程 米桥梁工程 座电力管道工程 米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 长: 304米宽: 12米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燃气工程 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其它工程 3.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6月1日(具体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开工日期顺延 90日历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审定标底单价下浮10%。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招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 月 日订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生效。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第三章 施工合同特别提示:下面列出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人既不需对其中内容作填空或添加,也不允许对其中条款作出修改,要求投标人必须承诺接受此合同并据此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委 托 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工程规模及特征: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道路全长304米,道路红线宽度12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砼路面拆除及恢复、人行道板更新、路缘石更换、井圈加高加固、交通标线重新施划、增设标志牌等。资金来源:100%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施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砼路面拆除及恢复、人行道板更新、路缘石更换、井圈加高加固、交通标线重新施划、增设标志牌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桩径: 数量: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冷吨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 米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泵站工程 平方米道路工程 长: 宽:电信管道工程 米桥梁工程 座电力管道工程 米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道路改造工程 长: 304米,宽:12米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燃气工程 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3.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4年6月1日(具体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开工日期顺延90日历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 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审定标底单价下浮10%。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通用条款;5.招投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承包人(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号: 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2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⑷通用条款;⑸投标文件;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量清单;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图纸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通知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⑸提出或批准索赔;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3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4分包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15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担;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7施工准备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开工及延期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9暂停施工和复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20工期及延误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⑷工程变更;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⑹遇不可抗力;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 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所得本工程标准工期30%的,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不再按照20.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八、材料、设备供应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20.1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20.1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3材料设备的检验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工程质量和检测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工程试车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6安全文明施工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27工程的保护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应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若承包人具备第28.1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28.1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若承包人不具备第28.1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28.1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自担。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28.1款第(2)项和第(3)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28.9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基于28.2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确定改变前7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8.6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第28.6款和第28.7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28.3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9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5%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⑴当材料价格上涨时①若Pt<P0,且∑Qi×Pi/(Q总×P0)>1.05,则:C增=Q总×Pt×[∑Qi×Pi/(Q总×P0)-1.05]②若Pt≥P0,且∑Qi×Pi/(Q总×Pt)>1.05,则:C增=Q总×Pt×[∑Qi×Pi/(Q总×Pt)-1.05]⑵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i×Pi/(Q总×P0)<0.95时:①若Pt>∑Qi×Pi/Q总,则:C减=Q总×Pt×[0.95-∑Qi×Pi/(Q总×P0)]②若Pt≤∑Qi×Pi/Q总,则不予调减,即:C减=0式中:C增-调增合同价款;C减-调减合同价款;Q总-某材料到第i个月的实际总用量;Qi-施工期第i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Pi-施工期第i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P0-投标期(商务标的编制日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P0替换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合同价款。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人工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备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定。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1)第29.7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2)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未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3)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工程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4)索赔;(5)现场签证等事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第29.9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包人完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7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责任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仍不予确认,视为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以及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第29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30工程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的结果:⑴如承包人未按30.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⑵如工程师未在30.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⑶如工程师未按30.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第30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31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应按31.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⑵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⑶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⑸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⑹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⑺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⑻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⑼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⑽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若承包人未按照31.4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以认可。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十一、工程变更32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3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1)加快竣工;(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32.3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7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时,发包人应参照第33.1款给予承包人补偿。33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等资料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⑷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第33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30万元(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或超过50万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款确定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预算书等报政府制定审定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4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4.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4.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工程奖励办法。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4.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同意再次鉴定,发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35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仅需核对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本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28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⑵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算至此办理完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60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付的,发承包双方依第38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在按35.3、35.4、35.5、35.6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按35.7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⑴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⑵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⑶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⑷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⑴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⑵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7.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7.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第37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38争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广东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⑵质量缺陷保修期;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十五、不可抗力4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41工程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21.1款和22.1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在保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42工程担保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3合同的生效、终止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除第38条有关争议及第39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4合同的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通用条款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4.1、44.2、44.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6合同备案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深圳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现行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6 适用标准、规范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本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防护以及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行业及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建设部、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按现行规范执行,承包人自备。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经专家论证且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7 图纸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由发包人提供六套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最迟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提供给第三方。8 通知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8.2 发包人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路1366号爱心大厦13楼 邮编: 518052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若因一方拒绝签收或通信地址发生改变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致使未能送达的,视为送达)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 发包人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蒋翼飞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由承包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接驳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承包人应考虑由于附属建筑物及管线位置设计修改及其他施工可能引起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拆除另建的风险,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协调处理,且不能因此提出索赔。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用电申请、外线、设备安装、使用等或考虑自备发电机等),所需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承包人应考虑由于附属建筑物及管线位置设计修改及其他施工可能引起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拆除另建的风险,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工程师的协调处理,且不能因此提出索赔。临时水电接驳费用包括临时水、电的申请报装及安装,开、接口费,临时生活办公及施工中用水、用电所需的临时水电线路的敷设或自行发电等。上述临时水电接驳费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下浮10%后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费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图纸提供后7日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1)本工程发包人代表在合同执行中,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参与施工全过程管理,协调施工中的各种关系;会同监理工程师办理工程变更、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价格确认、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审批以及造价送审。具体以发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管理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2 )通用条款9.3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由发包人负责,其余内容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办理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给与配合。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除通用条款9.3中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外,下述工作也委托承包人办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及审批、清理场地内障碍物、施工场地内及周边临时道路的修建及日常养护。(2)调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燃气、供电、通讯、给水等管线情况(无论发包人是否提供管线探测资料),提出管线改造或保护方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管线改造及保护申请。(3)办理停送气、交通疏导、供电部门报装及入网、碰口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10 承包人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临时设施方案(含临时水电接驳方案、临时道路方案及交通疏解方案等,临时设施不允许占用城市绿化带)和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完整资料,临时设施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实施。逾期不提供按补充条款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逾期的时间计入总工期。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⑴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并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对施工劳务人员的管理应遵守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出施工场地的人员和车辆应进行登记管理,阻止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政府相关部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均仍须按正常施工的标准管理施工现场,并承担安全、防盗及其他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⑵ 承包人负责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施工场地围挡应符合建设部和深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所列“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有关要求。(3)承包人应聘请正规保安公司负责施工工地的保安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以上工作均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净、畅、宁”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⑴为发包人现场指挥部提供办公室一间,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用房应独立使用,并与承包人办公区域分开。⑵办公室需提供分体式空调1部、文件柜(落地式)2个、饮水机1部、办公桌椅2套;(3) 以上向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办公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提供经发包人批准认可的办公用房及设施。(4) 以上房屋及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收回。在所有工程交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对以上用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所有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5) 如承包人未能按以上要求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用房与设施,发包人有权自行建造、购买或租用上述未提供的用房与设施以及雇佣他人维修保养,所需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1)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并承担费用。(2)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和发包人签订“净畅宁”工程责任书。(3)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到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施工场地内外的施工条件,结合现场及施工要求拟定合理的交通疏导方案,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及进出现场所需的通道口,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交通疏导方案需符合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交通疏导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下浮10%后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交通疏导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疏解方案送审及实施工程中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因交通疏导引起的索赔、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遵循有关当局对周边环境环保的要求,并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任何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诉讼费和任何其它费用。如果发生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排污工作,合理进行施工排水、排污规划,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必要的排水、排污措施,确保现场排水的畅通,并保证周边现状排水设施顺畅,同时不得因施工排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侵害,如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负责办理排水、排污手续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出入口建洗车池,配备冲洗设施设备,并将出入口地面硬地化,施工期间,所有施工车辆出入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地须配备专人在工地出入口清洗车辆和进出口路面,车辆上路必须达到“净畅宁”工程的要求,严禁运输车辆轮胎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运行通畅和施工安全。(5)承包人必须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于正式施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其设施及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府有关“净、畅、宁” 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措施要求)并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有关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如果承包人未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所列“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拨付或扣除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6)各种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每天必须清理干净,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移交发包人和接管单位前,承包人负责场地内及周边所有已完工程项目及成品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 。对施工现场原有的且不在本次改造范围内的区域,承包人应注意保护,避免破坏,否则需承担一切责任。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现场管线进行排查,施工中应做好对施工场地内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使之免遭破坏。若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和野蛮施工造成上述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损坏,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未进行认真排查而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而未能预见等原因导致破坏现有管线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既有通信、高压架空线、直埋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及临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安全,必要时承包人还应采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临时加固措施以确保安全。以上情况在发生时,应事先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知会相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对于须改迁的管线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委托专业分包改迁并办理改迁手续,按工程变更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在改迁前保证其正常使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改迁。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按照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交工前清理、清除施工现场内的余土、垃圾、生产生活设施、剩余材料等;临时设施(除发包人要求或同意保留的临时设施外)应拆除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做到工完场清,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或拒绝完成场地清理的工作,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其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支付给该单位。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1)负责协调与工程施工中各种关系,包括政府部门与地方管理机构的关系,施工涉及的有关商户、住户的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因周边环境的环保要求所引起的施工降效、不能连续施工或延误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和克扣。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和处理。(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或整改的事项,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否则承包人应按违约条款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的检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给予配合,配合费含在合同价中。四、工程管理人员11 工程师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11.3 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按照合同通用条款11.3和11.4的规定及本工程监理合同执行。12 项目经理12.1 项目经理的姓名: 12.3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除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外,项目经理(建造师)一律不得更换。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投标书中确认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须向发包人支付结算价的1%作为违约金;即使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承包人仍须每更换一人次向发包人支付结算价的1%作为违约金(关于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的处罚条款,若补充条款第十四条承包人违约责任追究细则中与本条款矛盾的,以本条款为准)。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须到发包人合同财务部备案。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它应参会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按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该项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工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承包人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工程师、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等工程管理必需人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常驻工地,无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离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发包人将对其出勤情况采用指纹打卡机每天进行考勤,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打卡一次,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2天。累计考勤处罚两次的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上考勤情况将作为履约评价的重要依据。(3)对于难以胜任工作的承包人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更换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天内到位。(4)如中标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有20%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管理能力,并因此原因无力推进项目的实施,发包人有权就此中止施工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4 分包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1)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2)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3)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5 专业工程发包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2)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3)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1 单项工程名称:/ 16.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1)承包人在收到本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后5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3份格式和内容符合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月修正一次。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或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2)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一起向工程师提交3份按合同规定编制的详细月度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月度提交修订的月度用款计划。(3)工程师对上述计划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5日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承包人应在3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17 施工准备17.9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本工程进度计划分阶段或一次性提供。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红线外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及其它临时占地(含临时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开临时路口等)的租赁由承包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该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下浮10%后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对现场进行踏勘,且在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20 工期及延误20.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4 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无20.5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以补充条款违约责任相关规定执行,但延期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20.7 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时补偿费用的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2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一般材料设备和主要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的要求以及投标书的承诺,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2)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限定品牌范围表”内自主选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超出该范围采购。当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选择限定品牌以外的产品时,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限定品牌,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选品牌完全满足设计要求且品质不低于限定品牌。主要材料设备限定品牌范围见下表: 主要材料设备限定品牌范围表序号主要材料设备名称限定品牌范围1钢材首钢、鞍钢、宝钢、武钢、攀钢、邯钢、马钢、唐钢、广钢、韶钢2水泥东莞华润、湖南韶峰、广州珠江、广西鱼峰、广东亨达利、惠州罗浮山3给排水管材宝狮、深圳永高、联塑、顾地4电线、电缆金龙羽、新威讯、成天泰(3)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前应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未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得进场,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予计量。(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材源及送检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本批材料都已被批准合格,也不应妨碍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因质量等问题拒绝采用这类材料。(5)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选择人行道板、道牙、井盖、商品水泥砼、商品沥青砼、交通设施、交通监控设备等其它主要材料供应商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并提供样板,必要时应组织设计、监理、发包人进行厂家考察,经监理及发包人共同确认后方可采购。23 材料设备的检验23.3 检验费用的约定:(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1)除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之外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全部检验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检测等项目)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应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重新检验合格,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本工程检验单位限定为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南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使用其它检测单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5 工程试车25.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联合调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联合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使用电费、基本电费、油费、水费等相关费用。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28.4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28.5 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 /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元/车?次; 人民币 5万元整。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万元整。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9 合同价款29.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序号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29.7 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审定标底 29.8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 发包人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1)、以暂估价出现的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实行实时定价。承包人应在该材料设备订货进场施工前一个月根据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产品样品或工程样板及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订货或施工,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承包人没有及时报价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完成定价工作后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承包人未按时(超过 5 天)订货,导致该材料设备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暂估价材料设备的品牌、款式、材质、颜色、技术要素、功能要求等,均由发包人按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确定,承包人不得追加额外费用。(3)、工程结算时仅对材料设备暂估价(即主材价)部分调整价差,综合单价的其它部分不予调整。按发包人确认的主材价,对比材料设备主材暂估价计算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下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依法无需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对于按规定不需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前应由承包人编制预算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参照审定标底的编制方法(计价方法详见专用条款第33.1条)按发包人确认的信息价并下浮10%审核确定该金额。承包人在收到相关审核文件后3日内可以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异议后5日内给予答复,该答复为最终答复,承包人收到最终答复3日内仍提出反对意见的,则本项工程改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承包人收到最终答复3日内未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项金额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29.9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审定标底。30 工程量确认30.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结算时,所有工程数量需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重新计量。31 工程款支付3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 31.3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31.4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照指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工程支付申请表和工程款支付证书一式四份,每份均须由项目经理签字,所附报表应列明当期所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及通用条款31.5要求的其它内容。工程款支付文件(工程量计算书、期中结算书)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将拒绝予以支付。若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提交期中支付申请,导致的延期付款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在每月申报进度款的同时填写《工程款变更申报表》和《工期变更申报表》,该两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附件,不得缺漏,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31.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若经审批的当月进度款不足10万元时,发包人不支付当月进度款,结转至下月进度款累计支付。十一、工程变更33 变更价款的确定33.1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 首先按照审定标底的编制方法和发包人确认的信息价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该综合单价下浮10%进行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此单价最终以政府审计价为准。标底编制方法:采用国标清单计价格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套《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等相关定额,费率执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年1月)推荐费率,信息价采用2014年第 2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信息价缺项的主材设备价格,则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4)工程量变更幅度:不设定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按审定标底单价下浮10% 33.2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4 竣工验收34.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图应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建设部及深圳市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资料文件一式陆份(含电子文件,除通用条款34.1要求的相关资料外,需包括照片、录像等资料)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查。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竣工资料在深圳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除交档案馆一份外,应向发包人提交三份。34.9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34.10(1)履约评价奖励:无 (2)优质工程奖励:无 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量不予计量。 3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35 竣工结算35.2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代表 /1次35.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通过工程终验会议后 30天。35.4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45 天。3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10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20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10 天。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6 违约36.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适用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适用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适用 通用条款35.1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适用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通用条款18.3及19.3不适用。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承担该项风险并服从安排。因发包人原因(包括政策的原因)导致的任何停工和延期,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此项约定适用于通用条款有关工期的所有约定(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36.2通用条款20.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专用条款20.5执行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有权利选择以下方式修复,承包人不得异议: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返工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⑵ 发包人直接委托其它承包人完成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的修复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所有违约金,在当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若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除不支付当月进度款外,按月顺延直至扣除完为止。38 争议38.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40 不可抗力40.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50 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3) 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4)其它: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十六、保险和担保41 工程保险41.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发包人为本工程购买的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委托承包人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应包括:发包人及监理在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工地及邻近影响区域内的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永久性和临时性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工程等。以上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工程保险费中,工程中间支付时可凭保单原件和发票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费用,按实报销,但以审定标底中的此项金额下浮10%后金额为限额,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以上保险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如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当保险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工期延期,由承包人负责续保并承担续保费用。如承包人未办理保险,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保险费用,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工程担保42.3 履约担保金额为:/支付担保金额为: / 42.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5 合同份数45.2 合同副本份数: 壹拾贰份,其中发包人 捌份,承包人 叁份。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 监理单位壹份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第一条转让、分包和专业工程发包1.1当承包人不具备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时,应对该专业工程实施专业分包,并按分包资质审查规定办理分包手续,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资格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以保证施工质量为前提,专业分包必须具有该专业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资质条件,在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资料。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商时,承包人应提供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或在发包人提供的专业队伍名单中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考察、选择,最后确认一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将工程分包,配合费由承包人与分包商自行商定。若承包人就同一分包工程的分包申请被否定二次,发包人在请示主管部门后有权就该分包工程按规定另行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并按发包人确定的分包价格或另行招标确定的中标价从承包人工程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如果分包工程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在建设交易中心自行组织,已有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必须按规定在预选承包商中确定分包单位和进行分包工程招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分包费用、配合费、招标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存在风险所产生的费用都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任何因上述情况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缺少本工程所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而又不能按上述规定及时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发包人有权就该分包工程按规定另行直接委托或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并按发包人确定的分包价格或另行招标确定的中标价从承包人工程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工期和其他违约责任。1.2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立即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审查并按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责任)。承包人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应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承包人应保证向分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其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的证据资料,如承包人提供不出以上证据,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应付工程款项,并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项中扣除。1.3若发包人和监理均认定承包人有转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发包人有权勒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每次。1.4若发包人和监理均认定承包人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无须承包人认可,除非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3天内提出有效举证),发包人有权勒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每次。1.5 承包人对其自行分包的所有分包人的管理费和相互间的配合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商定,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1.6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合同,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向其分包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保证向分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证据资料,如承包人提供不出上述证据,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项,并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项中扣除。1.7承包人负责现场的组织、协调、管理,并与分包人签订《水电使用管理协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等相关管理协议。1.8由承包人负责协调规划分包人的现场临时用地,临时设施建造,分包人的临时设施建设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承包人的标准和要求一致。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不得以争议未解决为由擅自停工,否则视为违约,每停工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表和施工进度计划表报承包人,并在施工前提前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协调、划分工作面,同时提醒各分包人作好相关的配合工作。1.9若专业分包工程范围有交叉重叠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实际施工需要作出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1.10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1.11分包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条款进行。第二条、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特殊工程2.1由发包人向本合同承包人即总包单位支付该专业工程或特殊工程合同价2.5%的总包管理服务费(设备安装工程管理费的计费基础仅为安装费,不计设备费),由总包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2总承包管理服务内容及其费用2.2.1、费用定义与管理服务内容:(总包管理服务费不计入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结算时按照分包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收取)承包人应为分包单位(注:指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工程不在本范围内)提供管理和配合服务,总包管理服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2.2.2、费率及计算基数: 总包管理服务费:在承包人达到约定的总包管理服务的前提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总包管理服务费。总包管理服务费的费率为2.5%,费用的计算基数为发包人与分包单位的结算价(不含设备价,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按照《深圳市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执行)。如承包人没有为某一分包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则承包人不收取该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服务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不需对总包管理服务费单独进行报价,该费用在工程施工期间不支付,待发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后,按分包工程结算价核定完毕后支付。 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现场管理及配合,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的总包管理服务费。2.3、承包人除了按合同约定完成其自行施工的项目外,应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分包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及配合,并承担服务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向其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人收取),发包人不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项目支付总包管理服务费。第三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确定的样板或设计图纸规定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若工程师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承包人除重新采购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或发包人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的材料设备外,须另外向发包人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10%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3.2承包人需要采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的品质、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代用材料,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四条 工料机调差4.1通用条款第29.5不适用,更改如下: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或劳务涨价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下述条款列明的人工及主材价格调差不受此条约束),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在合同工期内由于非承发包人原因引起人工及单项工程的主要材料(本工程仅限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缆、铝合金)价格波动超过±5%(系指该单项工程施工期内信息价平均值与审定标底编制依据的信息价相比,且不含±5%)时,按以下方法调整工程造价:⑴ 人工工日单价或主材价格涨幅超过5%时,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主材价格=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或该主材材料价格×〔1+(a- b)/b-5%〕;⑵ 人工工日单价或主材价格跌幅超过5%时,调整后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主材价格=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或该主材材料价格×〔1+(a- b)/b+5%〕;式中a为单项工程施工期内信息价算术平均值,b为审定标底编制依据的信息价。⑶ 项目合同单价其他组成部分不变;⑷ 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部分的人工或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此条仅限于人工或主材价格涨幅超过5%时;若人工或主材价格跌幅超过5%,发包人有权按上述方法进行调差)⑸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内严格按材料采购流程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材料使用计划、采购计划、进场计划,在进场时向监理、发包人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并履行三方进场验收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含采购合同和发票),并将每月的主材用量经监理审批后报发包人代表转合同财务部进行备案。承包人应在发生由非承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且符合本条款情形时14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申请调价。若承包人资料不全、未经确认或申报不及时,发包人将有权拒绝进行材料调差。(此条仅限于主材价格涨幅超过5%时;若主材价格跌幅超过5%,发包人有权按上述方法进行调差)。(6)如材差调增金额在投资计划内的,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给予调整;如材差调增金额超过投资计划的,发包人先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若申请得以批准,增加金额给予调整,否则超出投资计划部分不予调整。第五条 施工工期5.1 本工程的总工期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竣工验收期三个阶段,其中施工准备期为合同签订且完成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之日起至正式施工日(开工令日期),施工期为正式施工日至工程完工日,竣工验收期自工程完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5.2 由于本工程规定施工准备期计入总工期,承包人应积极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以确保该工程能按期完工。第六条 施工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充分认识到本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施工前应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6.1 必须按要求完成临时设施建设和发包人指挥部建设(其建设不得占用城市绿化带,除非经发包人同意)。6.2承包人应认识到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与现场的情况有可能不一致,应充分做好现场调查、实地测量工作,施工前认真审核图纸,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发包人、监理、设计确认,若因此部分工作未完成,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3根据现场实际环境,做好防火、防盗、防坠落的各项措施准备,以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小区、行人车辆等不因施工而受到损坏及安全危险。6.4对于油漆涂料、氟碳漆、玻璃、金属装饰件(如铝合金材料、铝塑板、铝板等)、墙地砖、木地板、石材、工艺美术制品等工程均应安排实施样板段,样板工程包括材料样板和实物样板,待发包人确认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6.5施工前应制定详尽的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以确保施工期间不因材料设备供应不足而受到影响。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6.6存在的设计图纸疑问原则上在图纸会审时提出,若滞后提出导致的工期延期,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发包人要求变更)。施工中发现问题必须在施工前20日提出,应给发包人提供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在需要施工时临时提出,也不得以此手段要求任何索赔。若由此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7其他一切准备工作。第七条 期中支付7.1本工程合同内进度款的支付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按当期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进行期中支付,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相关单位、办理结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累计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5%;当审定结算价超合同价15%及以上,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100%;经审计部门审计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累计支付至审计价的95%;当审计部门审计价超投资概算时待发改局调整投资概算后累计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一次结清。7.2措施费清单计价表所有费用包干使用(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不予调整(除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并按月平均支付至85%,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累计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后一次结清。第八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8.1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执行发包人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发包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要求)中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按上述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办理的,一律视为无效变更和签证,结算时发包人可不予承认。8.2承包人须在现场签证单所述事件发生7天内,向监理、发包人申报现场签证。承包人未在此期限内递交现场签证单,发包人有权拒绝签署,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送现场签证单,必须详细说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部位、数量和处理方法及计算资料和现场原始相片,并签署递交签证单的日期,且加盖承包人印章,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工程师复核确认签署意见且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因手续不全致使结算时不予承认该签证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3承包人报送的现场签证或变更价款,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数量。若其报送金额超出审计审定金额15%以上的,给予每次5000元的处罚,并在结算中予以扣除。8.4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要求变更的所有工程内容和调整的施工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并保证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由此将导致的风险,中标后不再对上述变更和范围调整提出异议并因此影响工期。若承包人因此原因影响工程正常进行,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8.5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附表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于申请当期工程款之前或一并申报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予以备案,如无变更应进行零申报;逾期申报,发包人将不再纳入工程结算范围,有关责任按补充条款违约责任处理。第九条 竣工验收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移交工作,且须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接管单位,以及取得工程档案移交书。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发包人有权入驻使用。在移交工作完成前,现场所有安全及成品保护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承包人必须按深圳市档案馆的规定及发包人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并移交竣工档案后,凭相关工程档案移交签字单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支付。 9.3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严格考核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到位情况,并定期(每月一次)按照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详见附件《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考评表》。连续两次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或合同期限内累计三次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发包人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最终履约评价报告被评为“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2年内参加发包人任何其它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提请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条 竣工结算1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结算程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按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之结算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并加盖公章的原始结算资料。上述资料须一次性提交,提交后不允许补签(发包人提出需补交的除外)。该项工作每拖延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和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须负全部责任。10.2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工程结(决)算,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办理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结算价或按已付工程款作为结算价(工程款超付情况除外)。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11.1土石方工程11.1.1承包人投标报价须包含土(石)方工程因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土质条件的变化、孤石、地下水位的变化、地质勘察资料未披露的障碍物或构筑物、塌方、流沙、涌泥等),结算时合同单价不因地质条件的变化所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法、方案、安全措施或差异而作调整(地质勘察资料严重失误或遗漏造成资料的参考价值严重缺失甚至误导,经专家论证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需作颠覆性变更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场地现状与施工图或原有的地形测量成果不符的情况。本工程取土及弃土地点、时间、路线,承包人应取得国土、城管、交通部门的同意,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得由此带给发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土石方运输车辆需具备相关执照(如行驶证、营运证、渣土运输证等)且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凡是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土石方运输车辆而引起的罚款、索赔、投诉和指控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11.1.3承包人应根据土质情况、挖填方量,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调配方案并申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11.1.4 发包人不提供取土源及弃土场地。本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外弃运距、弃置费(单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土石方缺方内运运距(含资源费)及商品砼、沥青砼运距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11.1.5承包人投标报价须包括土(石)方工程因开挖深度(符合深基坑情况除外)和土质条件、土质类别不同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全部费用,包括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多级放坡、放坡系数的调整、沟槽支护、人工或机械和其他辅助手段等全部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设计支护方案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不作调整。11.1.6土石方回填工程投标报价须综合考虑回填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回填密实度满足施工要求、运距、装卸、购土等一切费用,不因难易、运距、购土费、回填材料不同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基础支护施工图、参考工程量、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可能与实际不符及其它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增加。11.1.7土石方挖运工程投标报价须综合考虑各种土石方类别(如含淤泥、流砂、砂、碎石、砖块、桩头的凿除及挖运、其他障碍物等)、开挖、挖土深度、装卸、场内清理、运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弃置费等一切费用,不因土石方类别、难易、运距、弃置费等因素变化而调整。11.1.8爆破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承包人的爆破方案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及周边相关单位的安全。11.1.9承包人应熟悉地质勘察报告、勘察现场,充分了解其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及措施,必须保证上述方案和措施能有效满足整个施工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如因承包人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已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确认)无法满足正常施工的要求,相关的责任、损失、补救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2措施项目本工程主要的措施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红线外临时场地租赁费、脚手架、安全防护棚架、施工排水降水费、施工交通组织措施、临时水电接驳、管线探查及临时保护费、施工现场清洁费、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为发包人和监理提供服务费等。除特别说明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所有措施费项目以及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的措施费项目均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并包干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按发包人公布的金额填报,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或其他暂定措施费按合同条款另行约定执行)。承包人有义务在投标前到现场考察,以便对拟建项目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充分了解,措施项目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如无报价,发包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必须承担这些项目的所有风险及费用,该部分金额不因工程变更而作调整。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措施费项目,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完成。11.2.1承包人须根据施工图和勘察现场自行考虑施工全过程中排污排水、降水所需的全部有关措施费用,并将该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施工排污排水、降水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集水井、基槽、基坑、沟槽的抽排水、降水;修建集水井、截水带、与红线外排洪或排水管沟的连接管和渠道;完成雨季排水设施、施工导流、防洪排涝、防台风等工作内容及措施。若承包人不单独报价,则认为承包人已将该项费用均摊到综合单价中。11.2.2承包人须根据施工图和勘察现场,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相关费用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若承包人不单独报价,则认为承包人已将该项费用均摊到综合单价中。11.2.3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或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实施有关措施项目,若设施或措施达不到要求,工程师发出指令后承包人仍拒绝或未能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实施以满足有关要求,并在本工程结算中扣除相应的费用。11.2.4本工程施工驻地区域周围及邻接既有道路等部位必需全部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进行全封闭分隔围护。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根据现场情况对围挡进行维修和保护,确保施工界面达到深圳市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的标准。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必须对施工范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全封闭围挡,并设置车辆进出口,若确因条件限制或环境要求无法实施封闭围档,承包人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及安全通道,设置合理科学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承包人开工后经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后3天内仍未按规定实施,承包人承诺按发包人制定的以下条款执行,不得有任何异议:1)当月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不予支付。2)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作好封闭围挡,相应费用从本合同总价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本工程场地临时围档的拆除及清运已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予签证。11.2.5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出入口建洗车池,配备冲洗设施设备,并将出入口地面硬底化,施工期间,所有施工车辆出入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地须配备专人在工地出入口清洗车辆和进出口路面,车辆上路必须达到“净畅宁”工程的要求,严禁运输车辆轮胎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运行通畅和施工安全。相关费用(含混凝土、钢盘、模板、钢构件、挖土、砼管、检查井、冲洗设备、人工、维护、出入口地面硬底化等)承包人须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列入措施费后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若承包人不单独报价,则认为承包人已将该项费用均摊到综合单价中。11.2.6现场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污水(或泥浆)横流、尘土飞扬、噪音扰民、未按要求进行施工围挡、妨碍正常交通等情况,在当月进度支付中扣除工程款5000元/每发现次,若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除不支付当月进度款外,按月顺延直至扣除完为止。11.2.7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扣款原则:①、安全文明措施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每次扣除2000元。②、被城管、安检等有关部门处罚的,每次扣除5000元。③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次性扣完。11.2.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措施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并经审计部门确认后予以适当调整。(1)重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范围的调整;(2)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调整30天以上的。11.2.9对于本工程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工期目标,承包人应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并查阅《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等有关资料进行评估计算,如需进行赶工,相关赶工措施费及夜间施工增加费计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若承包人不单独报价,视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该项费用必须在结算后方可支付,如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则该项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11.2.10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周围建筑物、周围道路、管线的沉降位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自我监测。并做好第三方监测过程的配合工作,配合发包人、监测单位制定监测方案并配合方案的实施,承担为完成监测工作所需的准备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车辆及设备、人员实施监测所需道路条件、水电接口等,有关配合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如无报价,视为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11.3 分部分项工程:11.3.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子目仅说明了主要工作内容,详细全面的施工内容以图纸为依据,并以设计、施工规范的严格者为准。11.3.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被视为已包含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仅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清单中所列明的工作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得以综合单价和措施费所含工作内容缺漏项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变更工程价款的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复核和修正第十三条用工和劳务1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雇员,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13.2承包人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分包人对所有派遣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劳务分包企业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出此要求但劳务企业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向受害务工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上述雇员的工资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务费,不得拖欠或克扣。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劳务费而停工闹事等事件。若因承包人未按时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可能或已经导致停工、闹事、投诉、曝光等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直接支付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用,并以代付款金额的20%作为承包人违约金扣除,该等代付的工资和劳务费用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工资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代承包人直接支付原工资和劳动报酬的行为视为已获承包人的授权。13.4承包人有绝对义务避免发包人因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费或工程款而将发包人诉至法庭或仲裁庭,为此,承包人和承包人的分包单位绝对不得将任何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若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分包单位违反此条约定导致发包人被诉,则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赔偿费、违约金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将此等费用从任何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13.5承包人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前必须将拟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工程师审查。经审查满足本合同劳务分包要求的,承包人方可签署;经审查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修改后方可签署。承包人应在签署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报壹份合同原件给发包人备案。若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工地上有未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单位或劳务班组或劳务人员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已违反13.4款约定,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遣散此类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违约金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13.6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管理人员情况和各种劳务工种操作人员情况,以及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主要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的详细资料。第十四条 工程奖励规定第十五条、承包人违约责任追究细则15.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按以下情况分类:15.1.1 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扣除违约金1000元。15.1.2 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在发包人提出书面警告或通知后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15.1.3 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在发包人提出书面警告或通知后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次。15.1.4 部分解除合同。三次受到发包人书面警告,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即可重新招标或委托新的承包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承包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承包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15.1.5 解除合同。按合同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赔偿有关损失。发包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即可委托重新招标或委托新的承包人承接该工程。同时,承包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承包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15.2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累计五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15.3 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15.4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合同工作、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施工工作内容,发包人可书面通知单位,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发包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15.5 为保证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严重违约处理。同时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5.6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建立组织架构、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和投入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5.6.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发包人一旦发现,将要求承包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承包人拒不配合,未在发包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5.6.2 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人员和设备进场后3日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发包人一旦发现将要求承包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承包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承包人拒不配合,未在发包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连续二次书面通知整改拒不配合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5.7 承包人如需要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保留索赔的权利。15.8 项目经理若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含1日)需经发包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委托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项目经理每月的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0天,如少于20天的,将按每缺勤一天扣减工程费用3000元处理。15.9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3日以上(含3日)需报发包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6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管理人员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承包人应当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管理人员的轮休,并保证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并在每月1日前将前一月考勤表报送发包人审核。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出勤天数均不得少于22天,若少于22天将按每缺勤一天扣减工程费用1000元/每人处理。15.10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考勤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11 发包人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例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现场协调会、方案论证会、专项工作碰头会等),项目经理必须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会者,承包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每缺席一次扣减3000元处理。15.12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完整资料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若限期整改仍拒不提交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除按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每愈期1天向发包人补偿2000元。15.13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期提交发包人工程指挥部所需要的各项设施,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若限期整改仍不提交,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临时设施的建设,所有费用由承包人工程费用中扣减。15.14 承包人未按合同及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被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现后,承包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15.15 工程承包人每次的进场材料,若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10万元以上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安监部门规定界定),发包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追究当事人和承包人的法律责任。15.16 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大面积质量不合格(占比达30%及以上),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发包人将情况通报纪检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调查责任相关人员,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15.17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检查,发现签证资料文件有较大错误(审核误差超过15%及以上),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承包人必须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一般违约责任1次处理。承包人必须按《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文件规定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相关管理工作,如未执行上述文件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5.18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价与审定造价相差15%以上的,每出现一次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19在无外围原因影响下,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和合同规定的各单项工程工期因施工方原因出现计划滞后5日以上(包括5日),承包人必须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由此出现连续两次上述关键工期滞后达5天以上(含5天),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工期滞后15天以上(含15天)并确实表明承包人在工期管理上失控,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20 按合同规定确定的开工日期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总工期出现延误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并限期整改,且每延误壹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贰万元(20000元/天); 若承包人未能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后的进度计划限期整改完成,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因承包人原因严重延误工期(延误15天以上且无有效改进措施),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承包人索赔;对本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拒绝承包人2年内参加发包人其它工程的投标,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15.21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生产,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工人不统一着装、施工临时材料如脚手架、泥网等过于陈旧、现场垃圾未安排专人清理、现场排水不畅污水横流、交通组织不力现场交通严重拥挤、材料设备堆放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既有管线被破坏、野蛮施工造成周边环境破坏及警示安全标志不齐等,被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现后,承包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每发生一次(或一处),承包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22承包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项目经理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2次,则发包人有权认为该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管理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该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发包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发包人可认为该岗位已空缺,按15.6.2款规定执行。15.23 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做好各项措施工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5.23.1 不按照脚手架搭设要求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每发现一次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脚手架搭设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发现除限期整改外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擅自改变脚手架搭设技术方案经发现除限期整改外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发现其他违反脚手架搭设规定的情况,每发现一次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15.23.2 未按要求及时搭设安全防护棚架,除限期整改外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23.3未按要求及工程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节假日期和夜间赶工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若限期整改仍拒不执行将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15.2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施工合同。15.24.1若因承包人未按设计规定和施工技术规程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临时降水、排水(尤其是雨季施工期间)工作导致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边坡加固等情况时,每发生一处承包人应负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15.24.2 若承包人未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造成工期拖延,导致一些工程项目被迫进入雨季施工而引起投资增加的,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造成的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5.24.3 承包人未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施工技术方案和工艺,造成投资增加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造成的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5.24.4 承包人未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同意擅自改变施工材料、设备,造成投资增加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造成的投资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5.24.5 承包人未拟定临时设施方案并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实施临时设施建设,若此临时设施建设经核实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承担限期整改责任1次,若承包人拒绝限期整改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同时发包人有权按实际发生重新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5.24.6 承包人提供虚假情况或制造现场假象造成工程变更及投资增加时,经监理公司、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的投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15.25 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履约评价中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价不合格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 其它16.1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等,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承包人须按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完成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和临时性质的。16.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本身的安全监测及预警工作,并做好与专业检测机构的相关配合及监测点的保护工作。16.3承包人的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履行下述配合工作,且承包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进行监测、检测,承包人须做好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配合工作。(2)配合其它独立施工单位等。16.4 其他(1)承包人必须遵守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南山区余泥渣土联合执法行动专项整治方案》的规定及之后颁布的有关规定,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政策法规规定及各种涨价因素,对本工程土石方运输及材料等费用的影响。(2)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3)因拆迁问题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认,仅给予工期顺延,且只计拆迁影响范围内的工程量的工期延误。(4)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制砂浆。(5)所有稳定层搅拌采用厂拌,禁止现场搅拌稳定层。(6)由于本工程为区重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承包人中标后必须按工期要求投入足够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施工作业。承包人应在中标后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另有进场通知的,在通知进场5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现场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个别分项工程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记录备案,同时有权指定专业队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一周内完成分包合同,分包单价按合同单价进行计量结算,分包所发生的施工费用将在承包人结算中扣除,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7)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图纸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进行增减调整(结算时工程量相应调整),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减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8)与天气有关的不可抗力必须提供气象台发布的气象资料作为依据,其他灾害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作为依据。(9)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如有冲突部分,以补充条款为准。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3: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附件4: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附件5: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考评表附件6:承包人违约责任记录表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约日期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承包人: 为保证 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近海路修缮提升(工业七路-东滨路)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市政道路路基、路面、道路附属设施、路灯、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和保修责任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范围 ,即合同范围(含补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的全部内容。除工程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证书签字并移交由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单位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正常使用条件下,市政公用工程的保修期限为:⑴、道路工程的地基和路面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⑵、给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管道工程,为2年;⑶、绿化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成活养护期;⑷、其它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当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给排水跑水、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 %,发包人从结算价中扣留。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质量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方支付。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14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含利息)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六、其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约日期:附件2:施工安全责任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凡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与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一、发包人安全生产职责1、发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3、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4、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工务局可靠的通信联系。5、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空防安全教育。6、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发包人工程负责人随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承包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所承担监理任务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发包人考核。1、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现场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3、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审核查验职责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型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锚杆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5、审查施工承包人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定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二)安全检查职责1、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2、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承包人进行的安全自查工作情况;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三)督促整改职责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承包人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承包人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发包人。施工承包方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承包人安全生产职责1、施工承包方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在建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3、施工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其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2)、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3)、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4)、施工机具影响施工现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5、承包人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7、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承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9、施工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发包人:(盖章) 施工承包人:(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年月 日附件3: 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发包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除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外,发包人有权将相关人员直接清理出工地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 日 年月日 附件4: 施工车辆管理承诺书致: 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我方针对贵方组织建设的 湾厦路修缮提升(中学路-蛇口新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做出如下关于泥头车等施工车辆雇用及运输管理承诺:1.我方承诺,无论是自行运输或委托专业运输企业运输余泥渣土,所用的泥头车及运输企业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城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交警部门核发《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仅指需通过限行路段车辆)三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如因证件不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独自承担。2.我方将加强对运输车辆、泥头车装载的监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交警、城管的相关法规。3.我方承诺,使用于本项目的泥头车均是合法车辆,无假牌、套牌、报废、拼装车上路等违法现象;所有车辆均具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机械装置,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年度检验的合格证明,车辆构件无残缺破损,上路前确保车辆机械、灯光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泥头车车身喷有车牌号、所属公司名称及监督电话,并保证车牌清晰,按规定悬挂,尾牌放大号按规定喷涂;司机有良好的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合法驾驶证,车容车貌良好等。4.施工期间施工运输车辆(含泥头车)必须按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和城管局划定的指定路线和时间段行驶。5.我方承诺,建筑工地实行硬地化,并设置冲洗保洁设施,严禁泥头车带泥上路,保证车辆整洁。上路前所有泥头车尾箱盖必须盖严、盖平,严禁在路面倾泻洒落淤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6.如果泥头车是向汽车运输公司租赁的,我方另外提供双方合作的协议书,并保证所附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与合作的汽车运输公司名称一致。7.我方承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加强对工地余泥渣土装载、泥头车驶离工地前的监管。8.我方提供泥头车车辆所有人、车牌号、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清单,对凡不履行责任的车主、司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9.我方承诺,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泥头车交通事故或其他违规行为,我方将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10.我方承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如使用的泥头车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由我方负完全责任并全额赔偿,贵方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1)泥头车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遮挡污损号牌、未年审、未投保、报废拼装、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冲禁令等交通违章行为;2)冲红灯、冲禁令、不按道行驶、鸣喇叭等违章行为;3)严重超载、超速、超高、不按路线行驶、涂污车牌及放大号等违章行为;4)泥头车无密闭加盖或密闭装置损坏、运输余泥渣土污染道路、乱倒和乱撒余泥渣土、尾气过度污染;5)由于我方泥头车的过失,导致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蒙受损失的;6)如因我方泥头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对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声誉受损等负面影响的;7)泥头车不在限定区域内活动的;8)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欺骗发包人;9)其它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附件5: 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考评表(承包人)考评对象考评期项目背景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期合同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合同工期预计工期考评内容(共十项)权重得分①人员设备配备情况:考核期内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的施工技术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组织的要求。5%②进度控制情况:进度计划是否如期完成;进度计划与实际不符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审核)设计变更是否及时,有无影响进度。17%③质量控制情况:是否严格按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进场材料质量情况;是否出现质量事故;是否及时处理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措施是否有效;是否严抓工程质量。17%④投资控制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工程进度月报;工程变更是否按程序及时办理,有无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情况。15%⑤组织协调情况:是否认真准备、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是否与设计、监理、甲方、工程所在地相关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5%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标志、标牌是否醒目齐全;现场是否整洁;材料堆放是否整齐;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出现过安全事故。15%⑦配合甲方情况:是否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并服从甲方的管理,是否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资料。10%⑧应付紧急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已建立应急组织;紧急事件处理是否及时、有效。3%⑨劳务工用工情况: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是否及时处理工人上访、上诉。3%⑩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情况:甲方检查工地抽查承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出勤情况(承包人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等;监理单位检查: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10%阶段性考评成绩100%备注说明:1、考评以百分制记分。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2、考评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阶段性考评为“不合格”。3、未及时处理上访、上诉,造成不良后果,阶段性考评为“不合格”。4、本表①~⑨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后交综合技术部复核,⑩项由综合技术部负责抽查。5、甲方不定期检查管理人员出勤情况,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缺勤扣20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缺勤扣5分。 附件6: 承包人违约责任记录表工程名称:承包人:序号违约事项违约时间违约类别违约依据违约赔偿额备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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