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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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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14/4/22
招标业主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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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晋房监招[2014]*******查看详情
1.本招标项目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发改审[2013]248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委托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3293.6837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落实情况: 已落实 ;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 ; 合同段划分: 一 个合同段;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一个合同段,不分标段。本工程为单栋建筑,分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包含两部专用医疗电梯、室外工程、门卫及基坑支护。总建筑面积12981.7㎡,总用地面积6141㎡,建筑占地面积1825.7㎡,其中,地上建筑10029.7㎡,地下室2952㎡,高度23.9米,最大跨度为15.2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施工工期要求: 500 个日历天;
2.2工程建设地点为: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2.3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3.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对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
4.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为:
4.1投标人应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4.2投标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申请人本企业人员,要求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3资格审查的其他内容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本次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1.4 万元人民币(下同)。投标保证金(应注明招标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查看详情9456)。
7.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4 月 23 日至2014年 4 月 27 日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下载招标文件。
8.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2014年 5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将被拒绝;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授权委托人还应携带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的,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投标。
9、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招标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地址:晋江经济开发区科技综合大楼805室,
电话:****-********查看详情
联系人: 施先生 。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福璟花园2号楼508室
联系人: 小杨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传真:****-********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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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晋房监招[2014]*******查看详情招标工程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招 标 人: 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编制人(签字): 杨志彬 审核人(签字): 蔡云彬 日期: 2014年 4 月 10 日 目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4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6一、投标须知前附表:6二、投标须知13(一)总则131、工程说明132、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的期限133、资金来源13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35、投标费用146、踏勘现场14(二)招标文件147、招标文件的组成148、招标文件的澄清14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15(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5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511、投标文件的组成1512、投标文件的要求1513、投标报价16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615、投标有效期1616、投标保证金16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718、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1719、投标文件的递交18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18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8(五)开标1822、开标18(六)评标1923、 评标委员会1924、评标会议1925、评标过程保密1926、评标细则20(七)合同授予2027定标方式2028中标通知20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030.履约保证金2031、取消中标资格条件2133、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2134其他21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3一、合同条款23第四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24一、工程说明47二、技术标准与规范47三、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48四、监理要求48第五章 招标项目图纸和技术资料5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3第七章评标细则77 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编号:晋房监招[2014]*******查看详情 1.本招标项目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晋发改审[2013]248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委托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2.1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3293.6837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落实情况: 已落实 ;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 ; 合同段划分: 一 个合同段;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一个合同段,不分标段。本工程为单栋建筑,分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包含两部专用医疗电梯、室外工程、门卫及基坑支护。总建筑面积12981.7㎡,总用地面积6141㎡,建筑占地面积1825.7㎡,其中,地上建筑10029.7㎡,地下室2952㎡,高度23.9米,最大跨度为15.2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要求: 500 个日历天;2.2工程建设地点为: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2.3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3.凡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并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对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4.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 方式,其资格审查内容和标准为:4.1投标人应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4.2投标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投标申请人本企业人员,要求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3资格审查的其他内容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5.本次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标法。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1.4 万元人民币(下同)。投标保证金(应注明招标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查看详情9456)。7.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4 月 23 日至2014年 4 月 27 日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jce.gov.cn)下载招标文件。8.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于2014年 5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将被拒绝;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授权委托人还应携带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的,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投标。9、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招标人: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地址:晋江经济开发区科技综合大楼805室,电话:****-********查看详情联系人: 施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福璟花园2号楼508室联系人: 小杨 联系电话:****-********查看详情传真:****-********查看详情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21.1招标编号晋房监招【2014】*******查看详情 31.1业主名称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1.1招标代理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51.1工程施工期500日历天62.1监理范围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72.2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83.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建设资金已落实94.2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1、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2、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类似工程监理经验要求: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或抢险救灾中由福建省组织在省外完成的业绩;(2)在福建省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项目(工程)的要求;注:“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 指监理过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单项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房屋建筑工程。界定工程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附表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执行。②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三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三年。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无竣工验收日期的以竣工验收证书中建设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发时间为准,竣工验收日期有多个日期的以业主和监理单位中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涉及总监业绩应体现总监姓名。4、已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申请资料”。6、有以下情形的,其投标资格为不合格: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② 拟任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③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商务文件内容弄虚作假或商务文件中有缺项的;④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⑤按照福建省建设厅闽建法【2007】15号《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或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进入“违法违规档案”,受到从业限制,且在限制期限内的。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及中标后被发现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非本企业的岗位兼职,或被发现有在监工程的,都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有关部门还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投标人应当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有关资料。104.3联合体本项目招标人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116.1踏勘现场和标前会时间地点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 应于2014年 4 月 28 日11:00时前以书面形式不记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或登陆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工程答疑系统(无需加密狗,直接登陆)进行答疑。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所有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领取,过期不侯,发放澄清文件时间: 2014 年 4 月 28 日14:30至17:30。也可从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下载查看(以经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备案的书面澄清文件为准)。1215.1投标有效期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 90 日历天。1316.1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1.4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注明招标编号)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企业基本帐户汇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户(开户名: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支行,帐号:********查看详情9456)。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应放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417.1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技术文件(监理大纲):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1518.1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总包封要求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按照本须知18.2和18.3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后,需要合包在一个总包封内。投标人应当参照投标须知18.2.2、18.2.3和18.2.4规定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进行总包封。1618.3《技术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的规定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大纲》统一用白色A4纸(有关图纸可以用A3纸)复印纸打印,装订采用两枚订书钉在左长边约三等分处装订;正本封面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应自行删除页码)自行用白色A4纸打印且须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但所有副本均不得有签字、盖章或其他任何可能判认为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副本封面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应自行删除页码)自行用白色A4纸打印后作为技术标副本封面;(2)《监理大纲》的正本(一套)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五套)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再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文件包封必须使用无字牛皮纸;(3)内层和外层包封封面均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标有“专用于《监理大纲》内层包封封面”和“专用于《监理大纲》外层包封封面”字样)(应自行删除页码)自行用白色A4纸打印后作为内层和外层包封封面; (4)内层和外层包封上均不得盖章、签字等任何其它标识或文字。(5)技术文件(《监理大纲》)装订采用两枚订书钉在左长边约三等分处装订;打印方式为单面、纵向;监理大纲所有内容字体统一采用宋体字,字号采用小四号;表格、框图一律放在正文中,字号可采用五号,不得做加重、斜体或添加下划线等处理,不得有页眉、页脚和页码。注: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监理大纲按0分处理。172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时间地点: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收件人: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4年 5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1822.1开标招标人将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的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要准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授权委托人还应携带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的,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投标。1927.2公示公示方式:有形市场和网站。公示地点: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公示网站: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十日。2029.1合同签订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订立。2130.1履约保证金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取整,数额精确到万元)。 2232.1监管部门部门或机构名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二楼电话:0595--********查看详情23监理服务费1、中标监理服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监理服务费率2.17%,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施工竣工结算价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收费暂按工程建安造价3293.6837万元计取,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暂定为71.4729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此价格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以废标处理。2、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3、监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4、监理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次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的85%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24关于加强监理工作管理条款1.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2.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①在监理工作实施阶段,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按工程的实际进度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下简称“监理人员)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要求。②委托人经评估认为监理人派驻的人员无法很好地开展工作,可要求监理人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增派或更换的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③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④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在省外已担任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不按合同承诺派出项目总监工程师的,或总监理工程师被发现在其他在建项目兼职的,委托人有权取消监理人的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⑤为促进监理工作到位,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保证监理人员到位在岗。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如中标监理人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监理人员,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如监理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请求被接纳或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因不能胜任被委托人要求更换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则监理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委托人的考核认可,监理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员,监理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建设单位不同意监理单位更换,则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如不到岗,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单位负全责。如果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还有权采取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⑥本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之前,如本合同项下监理人员担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5 万元人民币,并应立即停止本工程监理人员担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的行为,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⑦监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在岗时间必须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不得因缺岗而影响工程进度和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的检查、验收、资料签证等。监理人员在执行工地考勤制度的同时,如因公、私事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均应向业主单位请假,获同意后方可离开。⑧委托人将随时检查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勤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人次 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发现其他监理人员缺勤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人次 500元人民币。⑨委托人将随时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证相关资料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次2000元人民币;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存在不实签证或将不合格的工序、材料当做合格验收,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次10000元人民币,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于上述情况而造成委托人的相关损失。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人自行负责。25增加本工程监理中标单位应审查施工现场承运的土石方运输单位、合同、车辆和驾驶员是否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2〕67号)规定执行。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招标编号、业主名称、招标代理和工程施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5 项。1.2本招标工程其他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中的工程说明。2、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的期限2.1本监理招标项目规定的工程监理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2.2 监理服务期限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2.3监理服务内容见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3、资金来源3.1本工程资金来源见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9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3招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前附表第10项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第4.1、4.2款提供组成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4.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受法律约束。4.3.2应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4.3.3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费用等。4.3.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授权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声明。4.3.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3.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踏勘现场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监理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6.3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管标前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书面文件为准。(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1章 招标公告第2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第4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第5章 招标图纸和技术资料第6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7章 评标细则7.2招标文件除7.1内容外,招标代理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提出。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以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也包括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代理将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澄清的文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9.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按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9.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文件后,投标人在收到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但若招标文件是以无记名方式发出的,则无须回签确认收到。(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监理大纲)二部分组成。11.2.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 11.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11.2.3.授权委托书;11.2.4.投标保证金;11.2.5.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表;11.2.6.拟投入本监理项目的仪器设备表;11.2.7.监理机构及各监理阶段各专业的人员配备;11.2.8.信誉证明材料;11.2.9.其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11.3.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1.3.1监理大纲。12、投标文件的要求12.1投标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六章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12.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12.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2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的监理内容和范围,以及监理周期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根据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确定的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13.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3.4监理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暂定为71.4729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此价格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以废标处理。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金额和规定的提交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16.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6.4.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4.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否则按废标处理。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7.5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监理大纲)正本封面还应当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18.1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大纲)必须分别单独装订、分别单独包封。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详见本须知18.2和18.3。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总包封要求见前附表第15项规定。18.2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18.2.1将商务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18.2.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1)写明招标代理的名称和地址;(2)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3)并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18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2.3在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18.2.4上述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18.3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按照前附表第16项规定。否则其技术文件(监理大纲)按0分处理。18.4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19、投标文件的递交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17项规定。20.2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20.3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21.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1.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22、开标2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要准时参加开标会。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授权委托人还应携带参加本次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的,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投标。22.2开标程序:22.2.1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22.2.2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开标证件的核查及身份验证;22.2.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2.2.4在密封完好的情况下,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宣读其投标人名称、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执业证书证号、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22.2.5将符合要求的商务文件统一移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22.2.6由有关工作人员将通过商务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监理大纲文件进行拆封并对监理大纲副本进行编号后统一移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22.2.7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2.2.8开标会议结束。(六)评标23、 评标委员会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24、评标会议24.1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25、评标过程保密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评标细则26.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进行评标。(七)合同授予27定标方式27.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27.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按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27.3本招标工程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8中标通知28.1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28.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9.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29.3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30.履约保证金30.1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予以退还。31、取消中标资格条件31.1投标人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1.1.1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31.1.2中标人未能满足第29.1条款及第30.1款的要求;31.1.3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31.1.4 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31.1.5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31.1.6 中标人未能按时进场;31.1.7 投标时拟派项目总监在签约时未能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31.2 若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招标人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递补确定中标人。32、招标项目监管部门32.1招标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33、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3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3.1.1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3.1.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33.1.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33.1.4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5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3.2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34其他34.1有关投标须知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26项。 附件1 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全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全称)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该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 年龄: 单位: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合同条款说明:本招标项目监理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格式,其中《标准条件》全部引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内容,如有与原文不同之处,均以原文为准。《专用条件》现有内容是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出的约定,《专用条件》是《标准条件》的修改和补充,《专用条件》内容与《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是对《专用条件》中相关内容的具体细化,《专用条件》内容与《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不一致的,以《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的内容为准。《专用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数据表》中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暂定(大写):(¥)。包括:l、服务费用:指监理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监理正常工作的报酬,按工程竣工结算价的2.17%(中标费率)计取包干,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2、附加服务费用:无。六、期限监理期限:本合同监理期限自本工程开始实施至工程保修期满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 月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2.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1)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规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 。(2)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与合同管理等。(3)服务目标: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进度、安全和造价控制满足合同要求。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其它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说明;(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相关监理规范及本合同。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详见补充条款 。2.4 履行职责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监理资料的组卷与归档应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工程竣工后整理成册一式三份提供给业主。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 5.3 支付酬金1、履约保证金:按监理服务合同价的10%计算,共计人民币 7 万元。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无息退还。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次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的85%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2 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则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不增加监理服务费。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详见监理服务费的计取。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2 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 补充条款9.1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9.2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①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到位率不低于25天),不得兼职。监理组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特殊原因需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仍视为监理人违约,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次应支付违约金10000 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每人次应支付5000 元,监理员更换每人次应支付2000 元,且调换人员的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委托人不同意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仍应到岗。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则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合同金额10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人负全责。委托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项目班子成员不能胜任,可要求监理人更换,并参照关于更换人员的违约金支付标准,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②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按时到位。委托人有权不定期对监理组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计划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的,或监理组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而在点名时缺席者,则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扣减监理费500元。因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被扣罚监理费超过1万元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监理人按合同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委托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③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交底会前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及施工招标文件出现遗漏、缺项、错误,并就存在的问题分类列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④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应实施旁站管理。对施工全过程开展跟班监督。旁站管理方案应在施工前3天送达委托人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凡发现该旁站监理而没旁站监理或未做旁站记录,委托人现场代表第一次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发现时,则委托人对监理人每人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第三次再被发现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对监理人按每人次扣减监理费3000元执行。⑤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并按时向委托人工程管理部门报送。(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验收。并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及质量证明材料(必要时,可采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确认。(3)、监理员应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并做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督工程师报告。⑥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否则,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委托人有权直接从监理费中扣抵该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监理合同、要求支付合同金额100%的违约金。⑦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⑧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或业绩与事实不符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及时更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⑨委托人与监理人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⑩监理人必须对自己的全部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投保。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委托人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未投保的委托人不予赔偿,监理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非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人可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后,终止本合同:(1)本合同生效后,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委托人以书面通知提出3日后,监理人未给予委托人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把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监理人。(3)监理人发生破产、重组或停业整顿,或监理人的相应资质被有关部门吊销。?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监理报酬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对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而被清退出施工监理现场,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委托人可以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请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人自行负责。所有的罚款从当次的进度款中扣除。9.3对渣土管理的基本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承运的土石方运输单位、合同、车辆和驾驶员是否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2〕67号)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段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合同段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似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监理合同附件。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 地址: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一、工程说明(一)工程概况1.项目位置: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2.交通、电力供应与其他服务:已具备施工条件。3.工程描述3.1.综述:本工程为一个合同段,不分标段。本工程为单栋建筑,分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包含两部专用医疗电梯、室外工程、门卫及基坑支护。总建筑面积12981.7㎡,总用地面积6141㎡,建筑占地面积1825.7㎡,其中,地上建筑10029.7㎡,地下室2952㎡,高度23.9米,最大跨度为15.2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要求: 500 日历天。3.2.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3.3.落实情况:已落实。3.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3.5.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3.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7.设计标准、规范简介:根据国家现行建筑设计的法律、法规、条令及设计规范;规划用地选址红线图;(二)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无。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本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1.技术标准本工程的监理人在监理中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福建省和项目所在地关于工程监理、施工方面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文件规定。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其他技术标准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标准,以及本项目专用的技术标准(如有时):无(二)其他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的代表人的同意。三、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一)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范围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和现场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二)监理服务内容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的内容至少包括: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3.接受业主委托主持或参加业主召开施工协调会;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 6.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的其他监理内容,以及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内容;7.其他。(三)监理服务期限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所规定的监理服务时间和计划施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监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期延期的,则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其监理费用不增加。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在计划施工期内完成施工的,则按照合同专用条件所约定的办法处罚。四、监理要求(一)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按期完工。(二)招标人要求的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各专业要求)人员人数资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具备合格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1取得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1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水电安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土建监理员1具备地区、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并具有房屋建筑相关专业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水电监理员1具备地区、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并具有水电安装相关专业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监理员1取得地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安全岗位证书或培训证书,且不低于初级技术职称;(三)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1.在监理工作实施阶段,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按工程的实际进度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下简称“监理人员)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要求。2.委托人经评估认为监理人派驻的人员无法很好地开展工作,可要求监理人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增派或更换的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3.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种应满足本施工监理工作需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应保证旁站跟踪监理。4.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在省外已担任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不按合同承诺派出项目总监工程师的,或总监理工程师被发现在其他在建项目兼职的,委托人有权取消监理人的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为促进监理工作到位,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保证监理人员到位在岗。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不得更换。如中标监理人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监理人员,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如监理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请求被接纳或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因不能胜任被委托人要求更换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则监理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委托人的考核认可,监理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的监理员,监理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建设单位不同意监理单位更换,则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到岗,如不到岗,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理单位负全责。如果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还有权采取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6.本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之前,如本合同项下监理人员担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5 万元人民币,并应立即停止本工程监理人员担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的行为,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监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7.监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在岗时间必须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不得因缺岗而影响工程进度和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的检查、验收、资料签证等。监理人员在执行工地考勤制度的同时,如因公、私事需要离开施工现场,均应向业主单位请假,获同意后方可离开。8.委托人将随时检查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委托人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勤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人次 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发现其他监理人员缺勤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人次 500元人民币。9.委托人将随时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证相关资料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次2000元人民币;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存在不实签证或将不合格的工序、材料当做合格验收,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每次10000元人民币,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于上述情况而造成委托人的相关损失。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四)监理费总金额1、中标监理服务合同价=施工合同价×监理服务费率2.17%,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以施工竣工结算价调整计算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收费暂按工程建安造价3293.6837万元计取,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暂定为71.4729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投标报价不按此价格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以废标处理。2、该监理费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3、监理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4、监理费支付条件和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按本工程施工进度(含工程缺陷责任期)分期支付,每次按项目业主实际核拨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监理服务费的85%给予支付(发包人在监理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给于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9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相应监理服务费的100%。 第五章 招标项目图纸和技术资料(另册提供)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格式 (用于商务文件封面)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投 标 文 件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商务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一. 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三. 授权委托书四. 投标保证金五.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表六. 拟投入本监理项目的仪器设备表七. 监理机构及各监理人员配备表八. 信誉证明材料九. 其他 目录、序号和页码由投标人自行编列。 一.投标函和投标函附表投标函致:(招标人)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招标编号) 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含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招标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监理费)见投标函附表上所述,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1)商务文件;2)技术文件(监理大纲);3)其他资料(如有);4)以 形式提交投标函附表上所述的投标保证金。据此函,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承担监理服务,包括工程施工前的前期服务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工作。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函附表上所列明的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及时派驻现场监理人员。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人姓名:(印刷体) 投标人: (加盖单位公章)地址: (包括电话、传真号)银行账号: (包括开户行地址、电话、传真号)日期: 年月日 投标函附表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报价(监理费金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拟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证号姓名: 证号: 备注投标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企业技术负责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评标、合同谈判、签署合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单位: 部门: 职务: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及本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均须加盖单位公章)。若投标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与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汇单或转帐单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附上其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表(一)投标人应提交下列资料以证明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 1. 合格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含年检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 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一览表(表一);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表(表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简历表中规定总监获奖或被处罚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有的话);3. 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简历表(表三)及相关人员的相应的监理岗位注册资格证书(有权部门培训证或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造价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若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 投标人和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与拟招标工程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的业绩表(表四)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有明确要求时须提供);5.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有明确要求的其他内容和投标人认为与资格审查有关的其他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上述各条相关的表格格式如下:表一: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一览表监理岗位名称投标人拟投入的人数姓名资格职称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说明:1.“招标人要求的”监理人员人数、资格、职称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要求”及本表规定,投标人应对照招标人的要求按照本表格式填入“投标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情况,其所投入的人员不得低于招标人要求。表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学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发证日期证号曾经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完成的工程业绩(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业绩)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监理工程师等称号的情况近一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情况备注(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1.拟派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2.拟派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如注册资格证书的单位变更的,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3.须附上监理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附上本表中规定总监获奖或被处罚或业绩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有的话)。(注:若业绩有关证明材料和本招标文件表四要求相同,则投标人作出“证明材料同表四,不再另附”的说明即可)表三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职务学历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有权部门培训证或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造价执业证书)发证日期编号作为专业监理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说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以及本人在该项目中的职务)备注(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 1.投标人拟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每人填一份表格。2. 拟派驻本工程的的监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且监理人员注册资格证书(有权部门培训证或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造价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如监理(执业)资格变更的,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3.须附上相应的监理岗位注册资格证书(有权部门培训证或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造价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表四:投标人和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近五年来完成过的拟招标工程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的业绩表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面积、栋数、层数等)工程的类、等级开、竣工日期合同金额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1.为了证明投标人和拟派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拟招标工程同类、同等或以上项目的业绩,应如实同时附上监理合同书和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2.若监理合同或竣工验收证书中均未能标明工程的类别、等级或能够判断业绩工程所属工程的类别、等级的工程特征、规模的,其业绩无效。若监理合同书或竣工验收证书中均未标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应补充提交能证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如优秀项目总监证书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建设单位开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明原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无效。 (二)其他资料1.声明书声明书致: (招标人名称):本人系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兹向招标人(招标人名称)作出声明如下:1.本单位和本单位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为非“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对象;2.本单位不存在“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按照福建省建设厅闽建法【2007】15号《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企业法人或本项目拟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均非“进入违法违规档案,受到从业限制,且在限制期限内的”对象。4.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和监理期限、监理费总金额,承担监理服务,包括工程施工前的前期服务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工作。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通知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7.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特此声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格审查有关资料,如有,请提交。 六.拟投入本监理项目的仪器设备表序号设备或仪器名称合同要求的最少数量投标人拟投入的数量型号规格国别产地备注(自有或新购或租赁)办公设备电脑1通讯设备无线对讲机4检测设备水准仪2照相机2游标卡尺4其他 七.监理机构(一)投标人简介(二)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表达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八.信誉证明材料 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若业绩有关证明材料和本招标文件表四要求相同,则投标人作出“证明材料同表四,不再另附”的说明即可);投标人近三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或近三年获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还应如实提供近一年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有的话) 九.其他(1)承诺函 承诺函我司承诺:一旦我司该工程中标,将按晋政办函【2008】41号规定:建设该项目应缴的相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在晋江缴交。特此承诺。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有,请提交。? 第三部分技术文件格式 说明:本项目的技术文件是指监理大纲。(一)监理大纲编制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理大纲,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编制依据2. 工程概况3. 监理服务范围4.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5.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6.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7. 工程项目安全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8. 工程项目节能管理目标及管理措施9. 合同和信息管理方法10. 合理化建议11. 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人员守则13. 对委托人及承包人的要求(二)监理大纲包封封面应符合投标须知的有关规定,统一采用招标公司规定格式的封面,除了正本封面应按照规定要求签字和盖章外,其他封面投标人不得更改和添加任何标识。用于《监理大纲》外层包封封面项目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监理大纲(外层包封封面) 用于《监理大纲》(正本)内层包封封面项目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监理大纲(正本内层包封封面) 用于《监理大纲》(副本)内层包封封面项目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监理大纲(副本内层包封封面) 用于《监理大纲》(正本)封面项目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监理大纲(正本)投标人:(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用于《监理大纲》(副本)封面项目名称:晋江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监理监理大纲(副本) 第七章评标细则 评标细则1.总则1.1.本招标项目评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1.2.本评标细则为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细则规定的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评标原则和评标纪律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2.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2.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2.2.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2.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2.3.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3.2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3.3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替代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标)2.3.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2.3.5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2.3.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2.3.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3.8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2.3.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3.1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2.3.11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2.3.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违反者承担道德、纪律或法律责任。3.评标办法和标准3.1.本项目评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经资格审查合格和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综合评估法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内容包括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监理业绩和资信等四项。评委会按照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依次推荐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评标结果出现总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投标人时,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3.2.对技术文件(监理大纲)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3.3.评分标准本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分项分值分配如下表:投标满分值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满分值监理大纲 满分值仪器设备及手段 满分值企业业绩和资信 满分值94分44分25分10分15分3.3.1各项分值和评分标准(1)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满分44分)总监理工程师(满分19分)(1)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得基本分18分。(2)在上述得分基础上,有以下情形者进行加分或扣分。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被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称号的,每项加1分。近一年,其本人因监理业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分。(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否决其投标。其它监理人员配备(满分25分)(1)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5分。不符合的,该项不得分。(2)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含总监代表)未达到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每人次扣10分; 监理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每人次扣5分。备注: 每项得分不超过满分,最低分为0分。(2)监理大纲分项评分标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评分监理大纲 (满分25分)质量控制(满分5分)控制目标(满分2分)控制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3分)控制措施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投资控制(满分3分)控制目标(满分1分)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2分)控制方法合理得2分,不可行得0分。进度控制(满分3分)控制目标(满分1分)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控制措施(满分2分)控制措施可行得2分,不可行得0分。安全管理(满分5分)管理目标(满分2分)管理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管理措施(满分3分)管理措施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节能管理(满分2分)管理目标(满分1分)管理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管理措施(满分1分)管理措施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合同和信息管理(满分3分)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可行得3分,不可行得0分。合理化建议(满分4分)对合理化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评审。可行的得4分,不可行的得0分。(3)仪器设备及手段分项评分标准分项评分标准评分仪器设备及手段 (满分10分)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电脑、照相机、水准仪、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的得基本分8分,未配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备如经纬仪等的另加2分。(4)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分项子项评分标准评分企业业绩和资信 (满分15分)质量保证体系(满分1分)设立有质量保证体系且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单位认证,得1分;未设立质量保证体系,得0分。监理业绩(满分12分)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另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监理企业信誉(满分2分)近三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近三年获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含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每项加1分。近一年因监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备注: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三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三年。3.3.2投标报价评判标准分项评判标准投标报价是否废标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只作为符合性评判。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以废标处理。□是□否3.3.3投标得分的计算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分细则,分别对各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企业业绩和资信等四项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投标人各指标所得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后,对各指标其余得分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投标人各指标得分 、 、 、 。对各指标得分进行算术求和,得到投标人的投标得分 ( =1,2,3…;指投标人)。评 委指 标123456789指标得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企业业绩和资信投标得分计算 公 式投标得分 投标得分 =(注:分数计算均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2位)4.评标程序4.1.评标前准备工作4.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的、性质、范围和主要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以及了解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4.1.2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负责评标会的事务性工作,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辅助工作人员、设备等。必要时将由招标人代表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或按照评委会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工程场地情况。4.2.初步评审4.2.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4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处理。4.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1)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监理费报价规定;(1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13)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1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4.3.投标文件的澄清4.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评标细则第4.3.2款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修正除外。4.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改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4.4.详细评审4.4.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4.4.2评委会根据本评标细则第3条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4.5.评标报告4.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4)废标情况说明;(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4.5.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4.5.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5.附则5.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5.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5.3.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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