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武警郎溪县中队军事训练场设施工程(皖建施招-LX-2015-021)有关澄清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第6条
“简易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
(7)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修改为:
“简易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2、招标文件第9.4条
删除“⑤、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按照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调整;但合同明确规定不调整的除外;⑥、在合同工期及批准的延长工期的时间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性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按照有于发包人的原则执行。其中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郎溪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