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乌海北站货场工程第二批建管甲供物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TWZ2016- 03 )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新建乌海北站货场工程已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呼和浩特铁路局新建乌海北站货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5〕76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资金来源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呼和浩特铁路局“短平快”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本项目第二批甲供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新建乌海北站货场工程位于包兰线K360+400~K365+300,主要是乌海北站改扩建及站房对侧新建货场工程。项目总投资42666万元。建设工期1年。
2.2招标内容:物资名称、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招标公告附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要求:
3.1.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投物资设备。(包件内未注明接受代理商的,均不接收代理商。)
3.1.2生产能力要求: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1.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3.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对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或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的产品,需提供相应有效资料(对列入原铁道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CRCC认证、原铁道部行政许可证和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需提供相应认证资料;
(3)投标产品具有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完整性;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具有相同设备升级、接入、改造有效证明。
3.1.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产品具备近三年在铁路行业成功运行业绩;
3.1.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3.1.7其他资格条件要求见招标公告附表。
3.1.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 月30 日至2016年 2 月 3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506室持购买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包件主要产品运行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用户使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国家、铁总或原铁道部对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呼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查询须知见附件2)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见招标公告附表,售后不退。
4.3不接受招标文件邮购。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10 时 00 分,递交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东街104号)。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呼和浩特铁路局“短平快”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92号呼铁局科技大厦506室
邮 编:010050
联 系 人:李海琴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 ****-*******查看详情
2016 年 1 月 25 日
附件1:乌海北站货场工程第二批甲供物资招标公告附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须 知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是指呼铁检察机关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铁路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呼铁检察机关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具体查询须知如下:
一、受理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呼铁检察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应当交付的材料:
单位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签字、盖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查询: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内容:
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刑事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四、查询服务:
查询受理由业务发生地铁路检察院承担。申请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可就近选择呼铁检察系统的基层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查询。
单 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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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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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查看详情'中国采 招网(bidcenter.com.cn)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0472-222780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查看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95号;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83号)
注意事项:
1.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同一申请在两级铁检院的查询结果相同。
2.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理实行自主原则,但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4.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三十日内反馈提供受理查询的铁检机关。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我单位于_年_月_日在__省__市参加________工作,根据________(招标方等)的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_____,法人代表____身份证号:_____,项目经理____身份证号:_____(无此项内容可不填)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本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