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公示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现将《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对本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7年7月29日-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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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9日
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突出饮用水源、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等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要求,现将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调整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8.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适用对象
达到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划分类型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建成区周边500米,乡镇建成区周边100米,以及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周边100米内的区域范围。
2.县城、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3.工业园区建成区。包括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食品工业园区的建成区范围。
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
5.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长江、赤水河河岸两侧各200米以内的范围,以及习水河(高洞河)河岸两侧各50米、大漕河和小漕河河岸两侧各30米以内的范围。
6.大、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外500米边界至县城规划区外100米以内的区域,乡镇建成区外100米边界至乡镇规划区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2.工业园区的建成区边界至规划区边界内的范围。包括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食品工业园区。
3.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长江、赤水河河岸两侧各200-500米,以及习水河(高洞河)河岸两侧各50-100米、大漕河和小漕河河岸两侧各30-50米内的区域。
4.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上述确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该区域范围养殖场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养殖;已有养殖场要控制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场布局,建设废弃物无害化和综合利用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扩、改建养殖场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大力推广种养循环发展模式。
(四)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乡镇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