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交警大队卡口及测速设备系统工程谈判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3月21日
宁远县交警大队卡口及测速设备系统工程(政府采购编号: 永宁财采计[2018]011016号,委托代理编号:HNLWCG-YZNY*******查看详情)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宁远县交警大队卡口及测速设备系统工程
2、政府采购编号:永宁财采计[2018]011016号
3、委托代理编号:HNLWCG-YZNY*******查看详情
4、采购项目预算:99万元,超过此预算的视为无效报价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品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数量 设备配置及技术参数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宁远县交警大队卡口及测速设备系统工程 | 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相关要求) | 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相关要求)。 | 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相关要求)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报名或投标代表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提供缴纳社保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本竞争性谈判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胶装成册,所有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原件备查)。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17:00止,每天的09:30-11:30和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地址为宁远县九疑南路31号(职业中专旁恒康大药房四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 系 人:彭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石先生
地址:宁远县九疑南路31号四楼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