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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衙门庄线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发布时间 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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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衙门庄线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进行35kV衙门庄线路工程施工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选定施工承包单位。招标人以本公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项目法人:青海省电力公司

2、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程规模与标段:

1、工程规模:35kV线路、10kV配出工程。

2、标包划分:本工程分为1个标包。

三、施工工期安排:

2009年9月1日开工,2009年12月30日竣工。

四、招标方式与合同签订:

本工程的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包工、部分包料,技术与商务部分同时投标。

五、资金来源:自筹、银行贷款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本公告其它内容、并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均可参加本次公开招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认定的叁级及以上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截至投标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4、自投标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和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年内未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

{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

7、具有海拔2500米及以上、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工程施工业绩。

七、投标资格审查具体安排:

1、凡满足上述投标资质条件,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人请针对资格条件进行自查,认为满足投标条件的法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再另行发布资格审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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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审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影印件;

(4)、企业概况及履约能力说明资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公司成立与发展情况,体系认证情况,公司组织机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社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明确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5)、投标之日前三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报表的本年度季报;

(6)、主要工器具、机械设备情况一览表,及其状况说明;

(7)、施工单位35kV及以上等级输电工程业绩统计(地点、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工期、投产日期);主要人员参加的35kV及以上等级输电工程统计(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投产日期);以上统计,均应出具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地网省公司等单位)证明原件。

(8)、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地网省公司等单位)出具的企业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履约能力综述,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自资格后审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是否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两年内是否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9)、施工单位2500米及以上高海拔的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均可);

(10)、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地网省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需加盖法人章,并注明内容核实的联系人及电话。

3、报名及发售标书:请资格自审合格的单位于2009年7月30日~8月5日17:00时(节假日除外)前到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标书(逾期不再办理),同时请携带U盘以获取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概不退。

4、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请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招标人在投标文件评审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不予退还。

5、本公告及有关变更(如有)将在青海经济信息网(www.qhei.gov.cn)发布。

6、其它说明: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文件,不予退还;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有权进行公示,并对提交不符合事实文件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八、联系单位:青海电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九、报名地点: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

技产业园经四路12号

十、联系人: 顾云霞 柴生海

十一、联系电话: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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