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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道岔木油枕打包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打包 道岔 地铁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 2018/6/8 关键词打包道岔地铁   近期更新5777项目点击关注“打包,道岔,地铁”实时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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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道岔木油枕打包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就2018年道岔木油枕打包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在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须按不含税价格报价,货期超过150天,报价视为无效。备注:请合格的供应商完成会员加盟后进行报价。因该项目部分物资的业主单位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价后需分开签订合同。

1.比价内容:2018年道岔木油枕打包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2.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参与报名供应商须为城轨采购网会员,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

(2)参与报名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报项目物资的制造或销售。供应商必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内容,内容须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企业年报信息等。

(3)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或以上。

(4)参与报名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在本公告发布时,报名供应商未在以往项目/工程中违约被本业主书面拒绝投标(期限内)。

3. 公告时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公告时间:2018年06月08日至2018年06月15日止;

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06月15日17∶00(节假日除外);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时不得上传非报名要求的资料,如价格信息等。报名人须到城轨采购网(网址:www.mtrmart.com)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正本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退比价保证金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退保证金账号(加盖公章);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内容,内容须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企业年报信息等(加盖公章);

(6)提交满足本项目报名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若第一次公告报名单位不足三家,则发布二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4.各供应商如有澄清,请于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城轨采购网填写澄清内容。澄清清单挂网时间(如有)及网上报价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报名人需通过资格审核方可参加网上报价。

5. 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供货期内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合同有效期为1年,在合同有效期内,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合同不含增值税控制额为“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乘以报价单价。

6.所有报价人须按要求提交比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400元。比价保证金必须由报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否则视为报名无效。

7. 本次参与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必须在2018年06月15日下午17:00前提交(以提交保证金凭证的日期为准)。逾期或未提交比价保证金的报名人,将无权限参加本次网上报价。

8.本次比价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报名人按照城轨采购网推送的银行账户缴纳比价保证金。

9. 正式报价人确定方法:资格审查小组的评委根据公告对报名人的要求,按照附件1《资格评审表》对各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满足要求的报名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正式报价人。如第一次公告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或最终报价响应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比价。

10. 本项目不允许有缺漏。合格的报价人如有报价缺漏项按报价无效处理。

报价人需以澄清后的“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但如果所有报价人对于某项都未报价,该项不作为缺漏项。

11. 本次比价采用以下办法确定中价候选人:

(1)本项目采取以下第①的比价方法:

①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该项目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2)若清单中同样物资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报价时,以最低报价作为评审价。

12. 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未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将在本项目比价结束后予以无息退还;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无息退还。如在退还比价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比价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13.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的,将按照我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资源服务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没收比价保证金。除此之外,如报价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比价保证金数额的,报价人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

(1)解密报价后报价人提出撤回或撤销报价或放弃中价资格或对报价提出实质性修改;

(2)中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

(3)中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经查实报名人报名资料弄虚作假的,比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串通参与网上比价相关行为的。

14. 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或重新组织比价。如果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或重新组织比价。如果第三中价候选人均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则比价失败,业主须重新组织比价。

15. 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16. 中价供应商供货时须按照业主的物资编码规则在交付货物上黏贴相应的物资编码信息。

17. 本公告同时在城轨采购网“www.mtrmart.com”;“”;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上述各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城轨采购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18.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9.有关此次比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格式见下文附件;

20.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21. 潜在报名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向业主书面提出。

(1)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源服务中心采购部;

异议受理电话:(020)********查看详情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赤沙车辆段6号楼;

(2)投诉受理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源服务中心党群综合部;

投诉受理电话:(020)********查看详情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塔36楼。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资源服务中心

电 话:(020)********查看详情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 刘工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附件1: 资格评审表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道岔木油枕打包采购资格评审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响应人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参与报价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报项目物资的制造或销售;供应商必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打印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基础信息页面内容,内容须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企业年报信息等。

3

比价保证金

须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交

4

资格证明文件

响应人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 50万元或以上;须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在本公告发布时,报名供应商未在以往项目/工程中违约被本业主书面拒绝投标(期限内)

资格审查结论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本证明书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法定代表人名称)是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现授权 (姓名、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附件4:以往项目/工程中因违约被业主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表

注:以业主发布公告前最新名单表为准,详见附件

附件5:合同条款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解释、标的、有效采购期及交货

1.1 解释

1.1.1 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1.1.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1.2 标的

1.2.1 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的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2 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乙方在交付的货物或其包装贴上商品条码,或是应按照甲方的物资编码规则转换商品条码贴上;并按照标的物向甲方提交其电子版的图片或照片。

1.2.3 供货范围及数量: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本合同《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的采购订单数量为准。

1.3 有效采购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的合作模式。有效采购期为 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采购订单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本合同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

1.4 交货

1.4.1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自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规定的货期。

1.4.2 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以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的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1.4.3 交货时必须携带加盖乙方企业公章的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合同的验收条款和订单。

1.4.4 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2 价格

2.1 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后的累计金额为准。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等。如果合同采购清单出现同样物资不同单价时,就按照就低单价计算合同价款。

2.2 本合同控制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控制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

2.3 单价

2.3.1 《采购清单》中规定的单价,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3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控制总额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 (¥ 元)。

3.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3 履约保证金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3.4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3.4.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3.4.3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乙方以银行划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甲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3.4.3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3.5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6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3.7 履约保证金提交账号为:

单位名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盘福路支行

账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1638

4 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4.1 当批结算: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的合同货款全额,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的货款给乙方:

4.1.1 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4.1.2 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

4.1.3 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

4.2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归档、项目结算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本合同结算,提供合同的结算资料。

5 包装和装运

5.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5.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5.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5.4 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

6.1 质量验收标准

6.1.1 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第6.1.2条要求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

6.1.2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6.2 检验方法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6.2.1 按6.1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6.2.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3 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6.2.4 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6.3 验收程序

6.3.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6.3.2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6.3.3 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6.3.4 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8.2条处理。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4 质量保证

6.4.1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4.2 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2个月。

6.4.3 本合同化工类物资交货时,出厂时注明的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

6.4.4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6.4.5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7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8 违约索赔与赔偿

8.1 误期索赔

8.1.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8.1.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2.1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8.2.2 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 %(比例设置视具体货物而定)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的损失。若配套使用的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8.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8.6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8.7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7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8 发票赔偿条款责任的规定

8.8.1 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8.2 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9 不可抗力

9.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 合同变更与修改

10.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0.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0.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1 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1.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2.1 在8.2.2条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11.2.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11.2.3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11.2.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11.2.5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11.2.6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

11.2.7 经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1.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

甲方每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1.4 根据11.2条和11.3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1.5 如果甲方根据11.2条和11.3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6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11.7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2 争端的解决

12.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将争议提请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2.2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3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5 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5.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6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18 其它

18.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18.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采购清单

2. 廉洁协议

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

甲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1:采购清单

采购清单

合同编号: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其它约定:

行号物料编码/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单位预测数单价总价货期(天)              

合计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经办人:


附件2:廉洁协议

廉 洁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或与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终止双方已签定的所有合同;

3、追究乙方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4、参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第三章给予乙方一定期限(6个月至4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辖项目投标的处罚。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意见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附件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广州地铁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有合同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各类政策法规,以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对不诚信行为的管理,全资及合资子公司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三部分。

第五条 对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处理遵循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罚从重原则。有安全、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应在处罚期内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第二章 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合作企业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

(一)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2次挂黑牌警示或3次挂红牌警示。

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

(一)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地铁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二)凡是由集团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依据规范、标准、合同评定属于质量问题的,且经总工程师室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三)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多次被集团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九条 其他不诚信行为

(一)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三)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信访、维稳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四)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2. 不履行合同且集团公司发函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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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集团公司有合同、管理关系,或曾与集团公司有合作关系,或为集团公司相关项目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含所辖人员),在集团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存在廉洁协议范本所列的不廉洁行为的;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

(九)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 不诚信行为处罚标准

第十条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管辖项目的投标(以下简称“限制投标”)、诚信综合评分清零、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有质量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和有关个人处以限制投标、诚信综合评分清零、处罚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罚。

第十二条 限制投标对象。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对象如下:

(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二)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子公司的,为合作企业及其下属所有公司;

(三)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孙公司的,为合作企业及其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

(四)合作企业为其他性质的,为合作企业及其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

第十三条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期

(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累计发生5人及以上死亡的,合作企业限制投标3个月。对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投标,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二)合作企业为本条第(一)款以外的

1. 有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罚如下:

(1)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6个月至2年。

(2)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2年至4年。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合作企业清除出所有企业库,相关个人限制投标。

2. 有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6个月至2年。

3. 在限制投标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限制投标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投标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自政府认定之日起,限制投标期增加6个月。

第十四条 有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期

(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对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投标,有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

(二)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以外的,有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

(三)有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合作企业限制投标期限为整个质量问题整改期。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为准。

(四)有第八条第(三)款情形的,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广州地铁集团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9次(含9次)的,则限制投标,直至整改完成。

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以外的,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日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被集团公司要求停工整改超过3次(含3次)的,则限制投标,直至整改完成。

起算时点和解除时点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审定为准。

(五)有第八条第(四)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至2年。

第十五条 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6个月至2年限制投标处罚。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可处以永久限制投标的处罚:

(一)对于在集团公司管辖项目范围内五年弃标达2次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集团公司发函三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七条 有期限限制投标期间再次有不诚信行为的,从重处罚,限制投标时间自前起处罚期末顺延。

第十八条 诚信综合评分清零。限制投标期内合作企业诚信综合评分清零。

第十九条 事故扣罚。有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的,事故扣罚如下:

(一)工程类

1.对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备维护维保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5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100万元。

2.对监理单位,每死亡1人扣罚10万元。如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再追加扣罚20万元。

(二)其他类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罚。

第二十条 不诚信行为通报。将不诚信行为及处罚情况向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事发相应二级管理部门的所有相关合作企业进行通报。中央、省、市直属企业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向其发函警示。

第二十一条 安全约谈。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事发相应二级管理部门约谈合作企业法人代表或合作企业子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不得参与评先。有不诚信行为的当年,及限制投标期所在年度均不得参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及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任何评先活动。

第四章 不诚信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合作企业被作出限制投标处罚的,视为不符合中标人条件,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被处以诚信分清零的合作企业,在处罚解除后,其诚信分恢复至基础分30分。恢复为基础分的时间以最终解除处罚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不诚信行为认定后的处理方式

(一)评估事项。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不诚信行为的,需进行评估。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在处罚到期后自动解除。

(二)评估时点。限制投标期为6个月的,限制投标期结束前对合作企业进行评估;限制投标期6个月以上的,限制投标期中期和结束前对合作企业进行评估。原则上限制投标期内只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三)限制投标期为整改期的,不予评估。

(四)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内容包含安全(含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廉洁等四个方面。

2.原则上评估工作中四个方面的评估标准应量化。

3.根据量化标准,将在安全(含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廉洁四方面的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4.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可调整限制投标期;根据结束前评估结果可延长限制投标期或期满后自动解除。

5.若安全(含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廉洁有某一方面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则延长限制投标期。除此之外,对于结束前评估的,则限制投标期满后自动解除。对于中期评估的,若安全(含文明施工)、质量评估结果同为优秀且进度、廉洁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则缩短限制投标期;其他评估结果的,限制投标期不调整。

6.经评估需调整的,限制投标期限在上次限制投标处罚期结束时点上增加或减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办部门在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前一日历日,须按照集团公司内网的“不诚信行为名单”更新公告中被业主拒绝的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对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作出的处罚结果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管辖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生效施行。原《广州地铁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 》(GZMTR/GL-XZ-QG-007 版本1.0)、《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细则》(GZMTR/GL-XZ-AJ-009版本1.0)同时废止。

附件:

1.不诚信行为限制投标处罚标准

序号

类别

不诚信行为

处罚期限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延长处罚期限

备注

1

安全

(一)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的;

死亡1~2人的,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死亡3~9人的,视情况处罚2年至4年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清除出所有企业库,相关个人限制投标。

政府认定责任事故加罚6个月

2

(二)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3次挂黑牌警示或5次挂红牌警示。
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3

质量

(一)由于质量问题对我司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

处罚6个月

4

(二)凡是由我司运营总部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要求整改,且经集团公司总工室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

整改期

5

(三)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多次被集团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

整改期

6

(四)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7

其他

(一)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

1年

1年

8

(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

1年

1年

9

(三)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信访、维稳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1年

1年

10

(四)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程、非法转让业务的;

1年

1年

11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年

1年

12

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

1年

1年

13

2.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6个月

1年

14

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个月

1年

15

4.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16

(六)违反廉洁协议约定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17

(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18

(八)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造成损失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19

(九)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20

(十)经集团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视情况处罚6个月至2年



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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