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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烧碱PVC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发布时间 2010/1/15
招标业主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查看该业主所有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查看该招标机构所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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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 标 编 号: ZEP-TC10-008
项 目 名 称: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石烧碱PVC工程

招 标 人: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 0 一0 年 一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9
一、说明10
二、招标文件11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2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6
五、开标与评标17
六、授予合同21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21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22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24
第六章 合同格式34
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36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9
1、投标书格式40
2、投标一览表格式41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42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43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44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45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46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47
9、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51
第九章 评标标准49
附表51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51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投 标 邀 请

日 期: 2010 年 1月 19日
招标编号:ZEP-TC10-008
项目名称: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石烧碱PVC工程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感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 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
3 报名资格及报名条件
3.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许可证。
3.2、业绩要求:生产厂商具有一定规模制造业绩和销售业绩、且有成功运行2年以上经验。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的有效证明;
3.3、投标人应具有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0年 1 月 19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
5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请登录HTTP://218.200.151.170 物资计划板块,详见网络编号下载。
6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0年 1 月 22 日1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 开标地点:
地址: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8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各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7层
联 系 人:黄宗虎 邮 编:100013
电 话:158*****549138*****669
传 真:****-*******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电子信箱:huangzonghu@yahoo.cn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奥体支行
帐 号: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5775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10年 1 月 19 日


附表
招标货物一览表
招标编号:ZEP-TC10-008
备注:投标以包为单位,可以对 “招标货物一览表”中的一个包或多个包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所有品目的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包号
品目号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及型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备注
101-1卷扬机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交货时间项目施工现场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内 容
招 标 编 号: ZEP-TC10-008
项 目 名 称: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电石烧碱PVC
说 明
2.1招标人名称: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青海西宁市大通县
电 话:****-*******查看详情 传 真:****-*******查看详情
1.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2招标机构名称: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7层
联系人:黄宗虎
电 话:158*****549138*****669
传 真:****-*******
查看详情***-********查看详情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1投标报价:最终目的地车上价。
12投标货币:人民币报价。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2.4资格标准: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业绩要求:生产厂商具有一定规模制造业绩和销售业绩、且有成功运行2年以上经验。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的有效证明;
3、投标人应具有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技术服务等负全部责任。
14.2货物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的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详见第七章。
15.1投标保证金金额: 3万(包)
15.3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
16.1投标有效期:90天
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U盘)电子版本1份。
19.1投标截止时间: 2010 年 1 月 22日10时(北京时间)
19.1开标时间:2010 年 1 月 22日1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
19.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乌达工业园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招标办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评 标
23.2评标方法: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管理办法详见“第九章 评标标准”。
授 予 合 同
27.1数量增减变更:招标人可以保留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数量的权力。
投 诉
投诉联系电话:***-********-****查看详情 联系人:王志刚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 合格的投标人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产品。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附招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标标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 2010年 1 月 18日中午2时(北京时间)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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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7)资信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质量体系认证、资信等级证书、近三年财务状况及业绩等各项能证明公司资质条件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有效文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专用工具价
4)调试费用
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投标货币: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果有),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形式。
1)银行电汇;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户 名: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奥体支行
帐 号:********查看详情********查看详情5775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定签订合同后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二份(U盘或光盘)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及一份“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格式附后)”,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所有文件均不允许活页装订。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单据复印件)”、“电子版本”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投标保证金(银行电汇单据复印件)”、“电子版本”字样。不封装在总包装内层,单独密封提交。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不同包号的文件须分别单独封装,在总包封装(不包括18.1款)。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4)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 4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3.1.2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管理办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没有的;
4)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8)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正本未打印。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23.5.2.1 商务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规模;
2)近年度财务状况;
3)货物销售业绩;
4)付款条件的偏差
5)其它商务条款的偏差
23.5.2.2 技术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货物技术经济性能及其保证值;
2)货物制造质量保证措施;
3)技术服务措施;
4)人员培训计划;
5)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6)货物及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7)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23.5.2.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
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
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3)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
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自动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6.2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六、授予合同
25. 资格后审
25.1 招标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4.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5.2 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方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5.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方将拒绝其投标,并对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6. 合同授予标准
26.1 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7.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7.1招标人可以保留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增减数量的权力,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8.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8.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 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买方签订合同。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内 容
1-1 6)买方名称: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买方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同县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1-1 7)卖方名称:中标商
卖方地址:中标商地址。
6.1履约保证金金额:无需提交
6.3履约保证金:无需提交
交货地点:详见第七章。
8、9包装要求:外表面应有产品标志,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制造日期或编号,包装箱上应有“小心轻放”和防雨等标记。
运输要求:卖方负责运输,运费、运杂费、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现场卸车服务由买方免费提供。
1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1、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现场的指导安装及调试、技术培训等,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在货物的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的问题,卖方应免费予以更换。
3、卖方应在质保期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
本条款若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条款不符,应以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为准。
12备品备件要求:
1、卖方提供设备质保期内正常运行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条款若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条款不符,应以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为准。
13质保期:按本标书“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无,按验收合格后12个月规定执行。
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
本条款若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条款不符,应以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为准。
151、货物付款方法和条件(到货价):
预付30%,货验收合格后付款60%,质保期满设备无质量问题付清10%余款。
货物付款方式:银行电汇、票据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本次项目根据业主要求无需提交
7.检验和测试
7.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 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装运标记
9.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运输和保险
10.1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11.伴随服务
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6.价格
16.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7.变更指令
17.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7.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8.合同修改
18.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转让
19.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分包
20.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1.卖方履约延误
21.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1.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1.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2.误期赔偿费
22.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3.违约终止合同
23.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3.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3.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4.不可抗力
2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4.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6.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6.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6.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7.争议的解决
27.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7.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7.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8.合同语言
28.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9.适用法律
2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0.通知
30.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0.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1.税款
3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2.合同生效及其他
32.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2.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预付款保函(格式)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的名称)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4—预付款保函(格式)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买方代表姓名 卖方代表姓名
买方代表签字 卖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技术要求见附件

附表
招标货物一览表
招标编号:ZEP-TC10-008
备注:投标以包为单位,可以对 “招标货物一览表”中的一个包或多个包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所有品目的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包号
品目号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及型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备注
101-1卷扬机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交货时间项目施工现场详见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 件
1、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
致: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根据贵方为(招标货物名称)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本二份。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货物说明一览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投标保证金:(以下一种形式)
1)银行电汇;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金额数,(并同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2、投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品目号设备名称数量(台)投标单价(万元)合计投标保证金交货期和交货地点备注
按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
大写金额: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和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一起提交。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名 称数量(台)单价(出厂价)
(万元)总 价
(万元))
1.主机和标准附件
2.备品备件
3.专用工具
4.指导安装与调试
5.培训
6.技术服务
7.运输费、保险费
8.其他
9.总计(万元)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品目号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台)交货期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货物名称招标文件
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规格投标规格偏离说明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保证金保函

开具日期:
致: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招标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金额数)保证金: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或
3.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投标人未能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注:本保函需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货物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9、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预付款银行保函

出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
(合同名称)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中的规定,(卖方名称、地址)(以下简称“卖方”),向买方提交总额为(人民币、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买方不超过(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
本保函从卖方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后30天内有效。


保证人姓名和职务
保证人签字、盖章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地 址


第九章 评标标准

HTTP://218.200.151.170《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标管理办法》

附表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批准登记机关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
资质类型资质等级
主营业务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银行账号
电 话传 真
邮 箱邮 编
联系人联系方式
注:请投标人如实填写,除了将此表放在开标一览表的密封袋中,还需将该表附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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