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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集中带量工作招标公告

2020年11月30日   浙江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1-30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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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各市、县(市、区) (略) ,各直属单位, (略) :
现将《 (略) 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略)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推进全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 〕2号)、《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国 (略)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 * 〕 * 号) (略) (略) 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 * 〕 *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 (略) 的思想, (略) 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招采合 * 、量价挂钩,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做法,稳步推进省级药品带量采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 (略) 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探索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 (略) 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 、采购范围
( * )采购药品范围。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 * 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用药量大、金额比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8个品种(详见附件1)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 * )医疗机构范围。 (略) 有公立医 (略) 医疗机构。鼓励医 (略) 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 (略) 自愿参与。
( * )申报企业范围。经国家药 (略) 门批准、在中国大 * 地区上市的本次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的,均可参加。
1. (略) 公布之日起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 (略) 为、 (略) 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 (略) 为。
2. (略) 公布之日起前两年内, (略) 的情况; (略) 的情况。
3.申报品种全年产能达到约定采购量2倍及以上。
4.申报企业必须包含至少 * 个采购品种目录指定的品规。
5.申报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 (略) (略) ,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 (略) 省代理授权的唯 * 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申报期间如遇代理权纠纷,拒绝申报。
申报品种分为A、B两组,A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B组为其他仿制药。
* 、评审方法
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 (略) 。
( * )技术评审。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同品种涉及两个品规的, (略) 选择 * 个品规)的临床使用疗效、产品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认同度、包装质量与方便性、服 (略) 评审(评审分值表见附件2)。
每个品种的A、B组分别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申报企业3个及以下的,全部进入价格评审;4-5个的,3个进入价格评审;6-7个的,4个进入价格评审;8-9个的,5个进入价格评审; * - * 个的,6个进入价格评审; * - * 个的,7个进入价格评审;超过 * 个(含)的,8个进入价格评审。如遇最后 * 名得分相同, * 并进入价格评审。
( * )价格评审。 (略) 选择 (略) 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1.申报企业大于2个(含)的,有效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拟中选药品。同品种同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最低报价相同时,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 * 年度在 (略) 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2.申报企业只有1个的,满足以下任 * 条件,即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1)报价降幅达到2个及以上企业参加价格评审拟中选药品价格的平均降幅(以下简称平均降幅)及以上或同品种另 * 组拟中选药品(不含独家申报企业药品,下同)降幅及以上的;
(2)报价降幅达到平均降幅 * %及以上或同品种另 * 组拟中选药品降幅 * %及以上的;
(3) (略) 有独家申报企业产品从高到低排名前 * %( * 舍 * 入),且报价降幅达到平均降幅 * %及以上的。如遇最后 * 名降幅相同,按照技术评审得分高低、 * 年度在 (略) 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量、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
其中,仅满足(2)(3)条件的,约定采购量为原约定采购量的 * %。
* 、约定采购量
每个品种按照 * (略) 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 (略) 医疗机构,下同)药品总用量的 * %作为总约定采购量,其中A、B组约定采购量分别按其 * (略) 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确定(最高、最低约定采购量分别为该品种年度药品总用量的 * %、5%)。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采购中选药品或者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未中选药品。
如A、B两组中任意 * 组无中选药品,则该组约定采购量的 * %归并至另 * 组[仅满足上述(2)(3)条件的除外,下同],剩余 * %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
如A、B两组中任意 * 组只获得 * %的原约定采购量,则该组另 * %原约定采购量的 * 半归并至另 * 组,剩余 * 半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
* 、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 * 个月。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 (略) 分仍按 (略) 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需延长采购周期, (略) 。
* 、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余留用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 (略) 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 * 〕 * 号)执行。经商省卫生健康委,如同 * 品种A、B两组同时中选,公立医疗机构在使用该品种时,可以突破“ * 品双规”限制。
* 、工作要求
(略) (略) (略) 协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要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 (略) 指导和监督,确保中选药品得到优先使用,保障非中选药品的合理用药需求。要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 (略) 会关切, (略) 会舆论与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 、其他
( *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品种目录相同,将按照国家 (略) 相应调整。
( * )采购周期内,如遇其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和带量采购价格低于我省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主动申报,并调整中选价格。
( * ) (略) 、信息等,均通过 (略) (略) 官网或 (略) 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 * )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配送、结算等,按照国家和省 (略) 。
( * )本方案由 (略) (略) 负责解释, (略) (略) 负责具体实施。
标签: 药品 保障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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