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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19年09月26日   湖北
土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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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区集体土地

    征收与房屋拆迁 (略) 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略) 省土地 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略) 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 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 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 (略) 、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 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略) 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 * 条 林区人民政府统 * 领导全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 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 体事务性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 (略) 置议事 协调制度, (略) 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公安、住房和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审计、 (略) 会保障、民 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信访、纪检监察等 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 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 * 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 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 * 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 * 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自然 (略) (略) 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等, (略) 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 醒目位置 (略) 站发布《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 * 条 自《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1 年 内,在拟征地范 (略) (略) 为:

  ( * ) (略) 和其他建设用地;

  ( * )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 *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 * )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 * )以拟征拆 (略) 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 * )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 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就学、婚嫁和军人转业退 * 等确需 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 *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 * )其他不当增加 (略) 为。 自 (略) 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 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 * 条 《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自然资源 (略) (略) 门应当及时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和《听 证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 容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被征地户,在 (略) 在地村委会(场)公开栏公示。

  征地告知后,以 (略) 在地的乡镇政府为主体,会同 区自然 (略) 门通过政府采购有测绘资质的单位,采取实 地勘测的方式,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

  筑物的权属、种类、数 (略) 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和地上建(构) (略) 有人共同确 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 (略) 证据保全,或者办理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的依据。

  由测绘机构制作《征地实物调查结果确认表》,并在被征收 (略) 在地的村委会(场)公开栏张榜公示。

  第 * 条 征收土地方案 (略) 门批准文件下达后, 林区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 * 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 告》,在 (略) 在地村(场)、 (略) 。《征 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 *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 * )被 (略) 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 * )征地补偿标准;

  ( *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 *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 *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政复议的 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规定的期限内,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 产登记权证》《土地使用证》《 (略) 有权证》及其他合法土地 权属证明在乡镇政府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各乡镇 政府会同自然 (略) 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 土地公告之日起 * 日内以被 (略) 有权人为单位,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按法定程序在 (略) 在地的村委会(场)予以公告, (略) 会风险评估,《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 * )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 * )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 )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和支付方式;

  ( * )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 *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 * )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 * 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听证会 的,在收到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自然 (略) (略) 门 提出。对申请听证的,自然 (略) (略) 门应当依法组 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 的征收 (略) 修改。

  征地补偿方案经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征地搬迁指 挥部组织乡镇政府、区自然 (略) 门、村委会(场)组成 工作专班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搬迁工作, (略) 负责 宣讲补偿政策、入户洽谈、拆除房屋、清除地表青苗和附着物等 工作。在兑付征地搬迁补偿款项时应严格规范资金拨付程序,通 (略) 直达被征地户账户。

  第十条 (略) 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 者拒不腾地的,由自然 (略) (略) 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略) 的, (略) (略) 。

  第 * 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 * 条 征地补偿按照 (略) 省人民政府和 (略) 区人民 政府公 (略) 。

  对登记的被征地户的承包地给予不低于 *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其中:对符合条件的被 (略) * 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倍确定,并按年龄依次递减。 (略) 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人员 名单测算后,由相关单位划入 (略) 会保障财政专户。

  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户)自垦无承包经营权的集体 土地,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农户 * %-- * %的补偿, (略) 分补偿村集体,征地补偿 (略)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 * 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 (略) 有土地征地统 * 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对取得《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按苗木种植技术标准种植的 成片、成规模的花卉、苗木通过询价或委托有资质第 * 方评估机 构评估后给予补偿,补偿的内容是对地块上的花卉、 (略) 搬 迁的成本、损失、运输、移栽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的补偿, 不再另外给予青苗补偿。对无《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则上

  给予搬迁的成本、损失、运输、移栽费用的补偿。种植(株间距) 密度超 (略) 分仅给予苗木搬迁成本补偿。

  成片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地(林木郁闭度在 0%以下的) 的林木按面积补偿,按照林地 (略) 。 对已盆装和摆放的盆景、花卉只据实补偿搬迁运输费,以上 补偿的花卉和 (略) 有者。

  单位或个人在家庭承包以外采取其他方式承包集体多年生 经济林和用材林的,分配办法由发包者和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的 约定协商解决或依法诉讼解决。

  第 * 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 * 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土地及地上附着 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为权属依据。

  第十 * 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评估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附件 1《集体土地上房屋结 构等级评定标准》、附件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 导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 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略) 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 (略)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将征求意见 (略) 门统计、核实。在 * 个工作日内 * 分之 * 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 * 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 (略) 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 * 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 人总户数的 * 分之 * ,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 * 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 (略) 并由 (略) 公证, (略) 门公布确定结果。 被拆迁住宅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 构评 (略) 补偿。 附属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由评估机构参照林区人民政府公 布的补偿标 (略) 补偿, (略) 制定。 第十 * 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 补偿。第十 * 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 * )违法违章房屋其他及建(构)筑物;

  ( * )超过批准期限的额临时建(构)筑物;

  ( * )在《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修抢建的 房屋其他建(构)筑物。

  第 * 章 房屋拆 (略) 置

  第十 * 条 征地房屋拆 (略) 置以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 (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自然 (略) 门具体负责对 (略) 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 * 条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货币安 置以及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 * 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 (略) 上采取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 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住房货币 补贴的安置方式。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实 行货币安置后, (略) 购买商品房(含 * 手房),政府按 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的 * 种安置方式。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林区人民 政府个人建房规定的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 计算建房补助费。

   (略) 选址在规划区以外单独建房和采取分散自建 方式重建安置的,给予 * 0 元/户的包干补偿,该补偿包括新 (略) 涉及的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 及办理建房手续等各项税费。

  采取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为主体,统 * 规划、统 * 征地、 (略) 平、统 * 设计、统 * 户型,被征地户 自行建房,建房居民点的选址、规划、征地、 (略) 基础设 施建设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林区人民政府据实统筹解决。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采取货币安置的,按 * 0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且户口 (略) 安置的,按 * 0 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 励。

   (略) (略) 区域采取公寓式安置、货币安置以及 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 * 种方式。

  第十 * 条 相关补偿标准

  ( * )房屋搬迁运输费、误工费和搬迁损失费等按照搬迁房 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 元,该补偿包含两次搬迁。

  ( * )过渡期的安置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 * 元/人/月的 标准,对实际动迁时户口簿在册的人口给予 * 次性迁建期过渡安 置生活补助费。

  ( * )对于集中还建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 * 元/月/人。过渡期限为被征地房屋交房起至安置房交房后 3 个月止。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临时安置补 助费按每户 *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6 个月。

  ( * )奖励 在房屋搬迁时,被征地户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 并搬空房屋的,给予“ * 户 * 宅” * 0 元的交房腾地奖列入资 金预算,其他具体奖励标准在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 * 章 其他规定

  第 * 十条 (略) 理

  ( * )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

   (略) (略) 补偿,房屋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与产权人协商解决或依法诉讼解决。

  ( * )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由纠纷双 (略) 补偿安 置;协商不成的由现使用人申请, (略) 判决后予以补偿 安置。

  ( * ) (略) 有土地征地范围内搬迁现役和退 * 军人房屋建 筑面积不足 * 平方米且唯 * 住房的按 * 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 也可根据本人自愿纳入公租房予以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时,对持有 1-3 级残疾证的残疾人给 予 * 元/人 * 次性补偿。

  ( * )被征地户应积极配合征地搬迁工作,征地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不当增加 (略) 为;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 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的青苗、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地上建 (构)筑物及抢装的装饰装修,征地时 * 律不予补偿。

  ( * )集体土地上征地范 (略) 门、单位建筑物、构 筑物、附着物由本单位按自然 (略) (略) 搬迁、或 者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 (略) 置,不予补偿。

  ( * )征地搬迁后的房屋拆除按照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 (略) 。

  ( *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 )负责组织与实施征地搬迁工作的人员 (略) 职 责,依法依规实施征地搬迁工作, (略) 理好加快进度、促进公 平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征地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 * )财政、 (略) 门要加强对征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的全 过程监管和审计。

  第 * 十 * 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补偿、企业搬迁补偿

  ( *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补偿 个体工商户(包含同 * 个经营者在 (略) 所有多个营 业执照的) (略) 场所只补 * (略) 补偿。补偿以经营者 具有的《不动产登记权证》(土地使用证、 (略) 有权证)和在 工商、 (略) 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和当年度纳税记录等合法证件及有 (略) 所,并与 注册登记地 * (略) 补偿认定。

  对持有合法证件 (略) 所的经营户核算停产停业等 损失补偿时,按照距离主干道 * 米以内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 以 * 元/平方米,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距离主干道 * 米以外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 * 元/平方米,给予 6 个月 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无证经营的经营户核算停产停业等损失 补偿时,按实际经营面积乘以 * 元/平方米,给予 6 个月的停产 停业损失补偿。

  ( * )集体土地上企业搬迁补偿 对集体土地上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其搬迁补偿(须提供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征迁前 * 个月的纳税证 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参照《 (略) 省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 * 十 * 条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省级自然 (略) 门 (略) 。 ( * )临时用地占用青苗及林木的按照第 * 章 (略) 补偿。

  ( *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 面积×使用年限”进行确定。使用年限界定为临时用地实际使用 之日至土地恢复原貌之日,年产值标准按第 * (略) 。

  ( * )土地复垦费(含地力恢复费)由用地单位根据用地面 积和破坏程度,在 0.6 公顷(合 9 亩)以下的,按耕地、园地 * 元/亩,其他土地 * 元/亩的标准缴纳;在 0.6 公顷及 0.6 公顷以上的,由用地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临时用 地土地复垦方案和临时用地使用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根据 方案中的复垦费用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或由用地单位恢复原状。

  ( * )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由评估机构参照附件 4 评估后给予补偿。

  ( * )临时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参照永久性征 地补偿标准对 (略) 补偿。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仍属原 村集 (略) 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使用。

  第 * 章 监督与管理

  第 * 十 * 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略) 资金预算评 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 (略) 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 算由林区人民政府指 (略) 资金预算评审。

  征地单位应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工作完成后 1 年内,做好项目资金结算工作。

  第 * 十 * 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 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 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3 个月内 全额支付到位。

  第 * 十 * 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 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 * 性。

  区政府自然 (略) (略) 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 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 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 * 十 * 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费总额的 5%列入资金预算,由区人民政 (略) 理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疑难 问题。

  第 * 十 * 条 对在征地拆 (略) 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 金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 * 十 * 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 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文件,骗取征地拆 (略) 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 (略) 得, (略) 政机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条 单位和 (略) 职责,有下列情形之 * 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 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 * )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 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 )在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确认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认定 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 ( * )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 故的。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 8 月 1 (略) ,试行期暂 定 * 年。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 *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 施行前, (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开始组织实 施的, (略) 确 (略)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 (略) 的,按照本办 (略)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林区自然 (略) 负责解释。

  附件:

  1.《集体土地上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

  3.《田间地角、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4.《神农 (略) 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还建及补 偿安置实施方案》

  5.《神农 (略) 有土地征地搬 (略) 置人口认 定标准》

  附件 4: 神农 (略) 有土地上房屋 搬迁还建及 (略) 实施方案

  ( * )房屋搬 (略) 置方式

  1、房屋搬迁后的安置采取集中统 * 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 式。分散安置又分为进入农 (略) 建房和单独选址建房两 种方式。

  2、采取集中统 * 安置方式的还建小区由乡镇政府统 * 规划 建设,适用范围为 (略) 区规划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及林区 政府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村(场)房屋搬迁户。鼓励被征地安置 户采取货 (略) 安置,对于被征地户不愿意采取集中统 * 安置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给予被征收 户房屋合法面积货币化补偿,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由乡镇人民政府 按程序确定。分散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为林区政府规划管控区范 围以外村(场)房屋搬迁户。 采取集中统 * 安置方式的,具体安置办法由乡镇政府按程序 讨论通过后报林区政府审批。

  ( * )还建房屋面积确认

  1、以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门颁发的相关证件载明的 合法建筑面积(含合法合规的隔热层按实物调查登记规则折算的 面积)确认。

  2、无证房屋的隔热层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略) 货币补偿,不还面积。

  3、违法建筑物、 (略) 发 布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不还面积。

  ( * )还建安置对象的确认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 (略) 有权证;

  2、为被征迁土地辖区内正式户口的家庭常住人口,凡空挂 户 * 律不予还建安置。

  ( * )安置房还建办法

  1、安置房的还建地点按照自然 (略) 门选址定点为 准,房屋搬迁时按确认的还建面积 1:1 的还建,还建面积每户最 多不得超过 * 平方米(含选购相应户型的安置房,每户 * 平 方米以内的还建面积)。安置房的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拆除的先 后顺序选房,先搬迁的优先选房号、房型。

  2、被征迁有证房屋面积小于人均 * 平方米的,按核定的人 口数人均最多不超过 * 平方米安置,超出 (略) 分按安 (略) 价购买。

  ( * )价格体系

  1、1:1 还 (略) 综合成本价购买。

  2、为调节户型多购的安置房面积,在 * 平方 (略) 综合成本价。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包含住宅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搬迁补偿费、工程勘察设计报建费、建安工程费、基础 设施配套建设费等。 3、1:1 还建安置房超过 * 平方米以 (略) 价购买。

  4、 * 楼以下(商业门面除外)按 (略) ,从 * 楼开始 每上升 * 层增加 * 元/平方米。

  5、对原有证房屋面积大于分配安 (略) 分,按照同 地段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 * )结算

  1、集中还建房建设综合成本价与安置房基准购买价之间的 (略) 分,由用地单位承担。安置房的综合 (略) 价由征 (略) 门报林区政府审核定期公布。

  2、用地单位 (略) 门签订安置房还建总协议,明确 还建面积,支付还建房补差价格,筹集资金,用于安置房建设。

  3、还建房屋 1:1 的面积置换,超过或者低于还建房面积的, 由被搬迁户与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政策互补差价。

  附件 5:神农 (略) 有土地征地搬 (略) 置 人口认定标准 为实现公平合理、社会保障,明确征地搬 (略) 置人口的认定 标准,统 * 认定尺度,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广大被搬迁户的合法 权益,制订本办法。

   * 、应安置人口的判断标准 第 * 条 应安置人口为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 * 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村集体经 (略) 在地常住农业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 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

   * 、取得和丧失 第 *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

  ( *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 * 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略) 在地常住户口的;

  ( * )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 条件或者收养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集 (略) 在地,并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 * )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 (略) 在地,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 *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集 (略) 在地,并经 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 * 条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丧 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 )死亡的;

  ( *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虽未取得其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公婆(岳父母)家享有征地补偿金 分配资格或者取得承包地的;

  ( * )取得非农业户口,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在有档案 接收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或以其 (略) 市居民 社会保障体系的;

  ( * )曾因征地、征收拆 (略) 置过住房,且安置住房又不在 本次棚改范围内,或者当时已选择货币补偿的。

   * 、特殊情形的认定 第 * 条 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 * )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 * 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应认定其具有实际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 )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人员,在离婚 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集 (略) 在地,本人回原集体经 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或者婚后户口仍在原集 (略) 在地, 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不应认定具 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 * 条 已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 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 * ) (略) 校、 (略) 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研 究生及其毕业未就业户口迁回原籍的;

  ( * )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 )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

  第 * 条 基于本办法第 * 条之外的原因或事由,将户口迁入 本集 (略) 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 保障的人,应认定不具有人口安置资格:

  ( * )挂户,挂户是指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特殊目的(如方 便上班、子女就学、经商等)将本人或全家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 (略) 在地,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空挂户), 或者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寄住(寄挂户)的人员;

  ( * )退休(养)回乡,退休(养)回乡是指在原单位享有 退休金及各项福利待遇, (略) (略) 会保障体系之内 的人员;

  ( * )户口已迁出, (略) 后将户口迁回的(含 其子女及配偶);

  ( * )原籍不在本村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 在村(组)建房、购买房屋的;

  ( * ) (略) 监督的公职人员;

  ( * )其他违反户籍管理法律法规迁入户籍情形的。

   * 、认定程序

  第 * 条 应安置人 (略) 会保障及公平正义,按照下 (略) 认定:

  ( * )村“两委”根 (略) 初步认定;

  ( *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 * )初步公示;

  ( * )有异议的,自公示 5 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 * ) (略) 认定组复核、确认;

  ( * )公示生效。 * 、认定的限制及追责

  第 * 条 每户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户口,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基础上, (略) 落可增加 * 个安置人口(不含经营保 障性用房)。

  第十条 被搬迁户提供虚假户口信息,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安 置的,取消相应待遇,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 条 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本办法标准,造成损失的,属 (略) 为,构成犯罪的, (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 条 (略) (略) 现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和 举报邮箱,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标签: 补偿 拆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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