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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03月31日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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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略)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 (略) 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 * 条市工 (略) 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中 (略) 门协助市工 (略) 对辖区内 (略) 认定管理。

第 * 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 (略) 动态管理。

第 * 条市工 (略) 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 * 章主要功能


第 * 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 * 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 * 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 * 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 * 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 (略) 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 * 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 * 条 咨询服务功能。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 (略) 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 * 条法律服务功能。 (略) 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 * 章 认定条件


第十 * 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 *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 * 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 * %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 * 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 * )有固定 (略) 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略) 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 * )有健 (略) (略) * 。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 %以上。

第十 * 条示范平台还应满足以下至少 * 项功能要求:

( * )信息服务。充 (略) 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 *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 *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 * )培训服务。具有较强的深度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 人次以上。

( *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 * 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 * )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 * 家以上。

( * )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 * 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4次以上。

第十 * 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特色化服务,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 (略)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 * 章认定程序


第十 * 条 各县(市、区)中 (略) 门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 (略) 测评,填写《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工 (略) 。

第十 * 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 * )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上 * 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 * 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 *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 )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 * )固定 (略) 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 * )与 (略) 服务机构签订的 (略) 协议复印件;

( *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 * )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 * ) (略) 会保险缴费清单(上 * 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十) (略) 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 *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 * 条市工 (略) 对 (略) 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 (略) (略) 公示5个工作日。

第 * 十条市工 (略) 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 * 十 * 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工作申报 (略) 。


第 * 章认定管理


第 * 十 * 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 * 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 (略) 为, * 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 * 十 * 条 各县(市、区)中 (略) 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 (略) 门委托的任 (略) 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市工 (略) 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市工 (略) (略) 公布。

第 * 十 * 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略) 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 (略) 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当地县市区中 (略) 门,县市区中 (略) 门汇总后报市工 (略) 。

第 * 十 * 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 (略) 会的监督。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各县(市、区)中 (略) 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县市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 * 十 * 条本办法由 (略) 市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3 (略) ,有效期至 * 日。原 (略) (略) 印发的《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济中小企字〔 * 〕5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

《 (略)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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