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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0年12月10日   河北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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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略)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 (略) 政处罚法》《 (略) 政执法监督条例》《 (略)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行政执法,是指 (略) (略) (略) 政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略) 政执法单位),依据民政工作法律、法规 (略) 政处罚、行政收费、 (略) 政行为。

第 * 条 (略) 称全过程记录, (略) 政执 (略) 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略) 、 (略) 政执 (略) 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 * 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单 (略) 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略) 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 * 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 (略) 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方式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按省厅统 * 规定制作。省厅尚未统 * 格式的,参考有关 (略) 制定,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第 * 条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 (略) 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纪 (略) 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设备。

第 * 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单位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 (略) 记录。

第 * 条 局办 (略) (略)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 (略)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 * 章 (略) 罚全过程记录

第 * 节 受理立案第 * 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 (略) 政执法机关负 (略) 记录。 (略) 为终了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诉,填写《 (略) (略) (略) 审批表》,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投诉人。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 (略) 门投诉。

第十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 (略) 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填写《 (略) (略) (略) 审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 (略) 门。

第 * 节 调查取证

第十 * 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 (略) (略) 检查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 (略) 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略) 检查时, (略) 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 * 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 * 条 对当事人或者 (略) 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调查 (略) 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 * 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略) 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 (略) (略) (略) 审批表》,办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略) 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略) 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应当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 (略) 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略) 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 (略) 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 * 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 (略) 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委托 (略) 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十 * 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 (略) 罚建议”的《 (略) (略) 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 * 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 * 条 (略) 罚建议报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制作《 (略) 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 (略) 音像记录。

第十 * 条 在作出较大 (略) 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 (略) 罚(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办公室填写《 (略) 罚案件听证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并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 * 日前,制作《 (略) 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 * 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 (略) 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略) 全过程音像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 * 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 * 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 * 十条 对违反 (略) 会保障 (略) 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听证的结果,分 (略) 理:

( *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 * )需要依法责令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 )对依 (略) 政处罚或涉及财产清偿 (略) 政处理决定的,下达《 (略) 罚(处理)决定书》;按前款规定 (略) 理前,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填写《 (略) (略) 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理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单位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 * 十 * 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 (略) (略) 罚的案件, (略) 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 (略) 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略) 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 (略) 。

第 * 十 * 条 对 (略) 罚决定,草拟《 (略) 罚(处理)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 *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 (略) 罚的内容和依据;

( * ) (略) (略) 方式和期限;

( * ) (略) 罚决定,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略) (略) 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 * 十 * 条 适用 (略) 政处罚案件, (略) 调查违法事实,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 (略)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略) 陈述和申辩。 (略) 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 (略) 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 (略)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略) 为、 (略) 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 (略) 政机关印章。 适 (略) 罚的 (略) 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 * 十 * 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民政工作法律、法 (略) 为,当场责令限期改正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 * 节 执行

第 * 十 * 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应当按期对 (略) 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 (略) 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 * 十 * 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 (略) 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 * 十 * 条 当 (略) (略) 罚决定的,应当 (略) 处罚决 (略) 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第 * 十 * 条 (略) 罚案件办结后,填写《 (略) 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 (略) 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 (略) 经过、 (略) 罚内容、 (略) 方式 (略) 置情况,办案人员和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略) 政收费

第 * 十 * 条 管理相对 (略) 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缴费表单。书面材料和表单应当由缴费人签字或盖章,并标注日期。

第 * 十条 经办执法人员应当对缴费人提交的缴费申 (略) 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或者在5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内容。当场告知的,申请材料应当退回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存档。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缴费条件的,开具《缴费通知书》 (略) 门统 * 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 * 十 * 条 缴费人缴费完毕,执法经办人员对 (略) 对账、记录,《财政票据》等材料按规定盖章并存档。

第 * 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 * 十 * 条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 (略) 调查核实的, (略) 罚的程序,依法本办 (略) 记录。

第 * 十 * 条 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专项检查, (略) (略) 门或省级人民政 (略) 署。专项检查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专项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力量配备作出规定。

第 * 十 * 条 行政检查 * 般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按 (略) :

( * )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 (略) 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 (略) 初审、局领导审定后,统 * 公布实施。 (略) 政单位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 (略) 初审, (略) 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 * )“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局属执法单位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依据、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 (略) 办公室启动“双随机”抽查。(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 “摇号”等方式, (略) 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 (略) 递补)。抽取 (略) 全过程音像记录。

( * )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指派 (略) 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 (略) 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 (略) 政处罚的 (略) 记录。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科室应形成《行政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 * 个工 (略) 领导批准,对外公布检查结果。对抽查 (略) (略) 政机关有关工作人 (略) (略) 理。 (略) (略) 理的审查、决定依照本 (略) 政处罚的 (略) 记录。检查结果的公示按照《 (略)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开。

第 * 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 (略) :

( *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 * )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送 (略) 。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 (略) 在单 (略)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 (略) 。留置送 (略) 全过程音像记录。

( *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 (略) 代为送达。 (略) 政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 * 并送交被委托的乡镇(街道) (略) ,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乡镇(街道) (略) 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乡镇(街道) (略) 将《送达回证》交回案件执法机构。

( * )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详单(查询记录)或回执,作为送达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 (略) 音像记录。

( * )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略) , (略) 。公告送达, (略)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 (略) 的报纸、 (略) 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 (略) 音像记录。

第 * 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 * 节 记录规范标准第 * 十 * 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略) 政执法程序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 * )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 * )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免填单”服务事项,执法人员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由管理服务相对人核对后保存,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由管理服务相对人签字盖章;

( * )执法人员接 (略) 政执法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 * 十 * 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 * 十 * 条 执法记录仪 * 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 (略) (略) 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 (略) 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 * )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 * )当事人、 (略) 及面貌特征。

( * )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 * )凭证特征。

( *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第 * 十 * 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 (略) 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 * )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 (略) (略) 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 * ) (略) 以 (略) 为的, (略) 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 (略) (略) 的名称。

( * )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 * 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 (略) 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第 * 节 结果管理与使用第 * 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执法 (略) 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 * 日内, (略) 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 * 十 * 条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 (略) 。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 * 十 * 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略) 采集、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执法单位的授权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执 (略) 政执法事项结束后 *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和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导入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 * 十 * 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 * )管理先对人对 (略) 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 * )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 * )执 (略) 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 *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 * 十 * 条 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 * 十 * 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略) 会保障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 * 十 * 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 (略) 管理。第 * 章 监督与考核

第 * 十 * 条 (略)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 * 十 * 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监督和考核,采取 (略) :

( * )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 (略) 抽查。

( * )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 (略) 考核。

( *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 (略) 行政 (略) 全程记录、 (略) 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章 附 则第 * 十条 本办法自 * 年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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