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 | 2021-10-01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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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 〕5号)、《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 * 〕2号)有关精神,进 * 步 (略) (略) 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 (略) 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 (略)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 * 步 (略) 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略) 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 * 日— * 月 * 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 * q.com
(略) (略)
* 日
关于进 * 步 (略) 采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 〕5号)、《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 * 〕2号)有关精神,进 * 步 (略) (略) 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 (略) 采购工作形成“分类科学、价格合理、采购规范、进退有序、监管得力” (略)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明确适用范围
经国家药 (略) 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 (略) 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 (略) 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略) 。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略) 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需通过省医药集中 (略) 挂网和采购。鼓 (略) 会办医 (略) 参与。
* 、 (略)
( * ) 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 (略) 。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申报价格须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 (略) 价。同通用名药品规格与国家谈判药品不 * 致的, (略) 价格 (略) 《关于做好协议期内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 * 〕 * 号)要求,由企业提出差比价比对情况, (略) 挂网。国家 (略) 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 * 致。
( *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国家(供应地区为 (略) )、省际联盟、省级及地市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集采中选(谈判成功) (略) ,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 * 致。原则上,不接受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成功药品以外同品种其他规格及 (略) 。经专家论证临床确有需求的,应按不高于集采中选(谈判成功)品差比价规则确定 (略) 。
( * )急抢救和短缺药品
急抢救、妇儿科非专利药品示范目录的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及常用低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请, (略) 。生产企业须提供该药品全国最低3个 (略) 价供医疗机构采购参考。国家或省级短 (略) 列品种,按 (略) 挂网。
( * ) (略) 药品
其他 (略) ,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 (略) , (略) 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 (略) 价。同通用名、同 (略) 价应符合差比价计算规则。同品规、不同企业的药品必须接受价格联动管理。
* 、价格联动管理
( * )在省医药集中采 (略)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除外),需按不高于该生产企业药品全国省级 (略) 价(按最小制剂单位) (略) 价格联动调整。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 (略) 价且 (略) 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在 * 天内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申请调整。
( * ) (略) 目录内同通用名、剂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原则上,未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过评药品价格,过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价格。
( * )同品规药品,允许不同企业之间有不同的价格。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材之间的价格倒挂。
( * )同品规的化学药品, (略) 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 * 般不得超过1.8倍。同品规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剂, (略) 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 * 般不得超过3倍。
( * )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 (略) 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 (略) 梯度降价。其中,未选择我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产品,自主降价须不高于全国其他非中选供应地区最低供货价;其他仿制药,自主申报降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略) )同品种中选价。
( * ) * 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可根据实际情况, (略) 门相关批件变更生产企业信息、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等,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原医保支付参考价。
* 、医院分类采购
( * )限价采购。对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 * 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 (略) 价格采购。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省际联盟、省级)药品及定点生产药 (略) 议价或变相议价。
( * )议价采购。对妇儿急救、基础输液、短缺药品、低价药品、国药准字 (略) 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优先、量价适宜”的原则与医药企业自主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1.各级医疗 (略) 药品采购金额与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为:县级(县以下)不超过 * %,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 %,省级医疗机构不超过 * %。
2.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同 * 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 (略) 动态监测, (略) 价和最低采购价区间设置为“红黄蓝 * 色 * 段线”,对医疗机构的 (略) 价格提醒、预警。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并通报。
( * )应急采购。对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临床或科研必需的药品、应对突发情况(疫情、灾害、急抢救等)的急需药品,挂网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企业 (略) 应急采购。应急药品采购信息须经 (略) 审批,送同 (略) 门审核。各级医疗机构应急药品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 * )其他。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 、完善退出机制
( * )药品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需提 (略) 门证明)的,按 (略) 。
( * )自省医药集中 (略) 之日起, 1年以上无交易的药品, (略) 议定,在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前提下,按 (略) 。
( * )对配送率低于 * %的药品, (略) 3个月。对配送率低于 * %的药品, (略) 议定,在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前提下,按 (略) 。
( * )同通用名药品通过 * 致 (略) 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 * 致性评价的 (略) 。其中,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省集采“未过评”谈判成功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暂 (略) 处理。
( * ) (略) 的药品,2年内不允许该 (略) 。对企业主动 (略) 的,其产品 (略) 有剂型、规格及包装品,2年 (略) 申请,且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 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接受企业 (略) 申请。
( * )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不如实及时联动申报价格、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略) 为的,按照国家、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对相关 (略) 、 (略) 置措施。
( * ) (略) (略) 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 、落实监管责任
( * ) (略) 负责 (略) 采购政策制定工作。会 (略) 门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采购实际情况等,合理规范医疗机 (略) 为。指导督促省医药集 (略) 稳妥有序 (略) 、价格联动、分类采购及日常监管等。
( * )各 (略) (略) 辖医疗机 (略) 为监管, (略) 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 (略) 为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的 (略) 相应惩戒。
( * )各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 * 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严格落实分类采购有关规定,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平台之外交易。
( * )各医药企业应如实 (略) 材料,及时申报联动价格, (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 、其他
( * )本通知自印 (略)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 (略) 。
( * )本通知由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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