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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油田分公司江苏油田石油产能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年06月30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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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审〔202242

中国 (略) (略) :

《 (略) 江苏油区石油开发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涉及扬州、泰州、淮安、盐城地区。项目拟对4个地区的现有28个油田实施滚动开发,新建、改建657口井,包括采油井443口、采气井7口、注水井120口、注气井45口、评价井42口,配套新建井场243座、油气水输送管线113公里。项目投产后最大年产油量 *** 万吨、最大年产气量 *** 万立方米。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钻探施工作业设备、安全作业方式,项目污染控制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作业范围, (略) 施工场地,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对施工区域占用土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后的表土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用作覆土绿化,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做好水环境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压裂废水、酸化废水、管道试压 (略) (略) (略) (略) 理,出水水质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回注标准后回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 (略) 理并定期清运。运营期产生的作 (略) (略) (略) (略) 理,出水满足标准后回用。杜绝向井场周围水体或环境敏感区域排放作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及时洒水抑尘。在施工现场设围栏,施工物料采取遮盖措施。施工使用电网供电,施工机械燃用低硫燃料油。运营期采用油套连通套管气回收装置、储罐密闭、 (略) 装卸等方式减少采油井场有机物无组织挥发。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 (略) 段设置减速、禁鸣标志,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 (略) 置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施工期施工废料、建筑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 (略) 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贮存, (略) (略) 理。钻井岩屑及废弃泥浆委外综合利用,油基泥浆、含油岩屑、废沾油防渗材料和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 (略) 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施工作业现场采用玻璃钢围堰和防渗膜实施分区防渗;运营期对 (略) 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 (略) 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总量控制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不排放。

2.大气污染物(井场无组织排放量):非 *** 烷总烃≤353千克,硫化氢≤1.8千克。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 (略) 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 (略) 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 (略) 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30日



标签: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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