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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审〔2022〕12号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05-0610:35

2022年05月06日   广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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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审〔2022〕12号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10:35来源: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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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代码:2020-*-46-01-*)位于宁明县那楠乡北部(坐标:E107°25"28.611",N21°54"32.411")。项目总占地面积:1737m2,总投资1515.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15.7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建设内容: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为400m3/d,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700m3/d,配套建设3.583km污水管网及综合用房等。

项目采用采用“格栅+调节池+DMBR双膜内循环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工艺处理废水达标后排入思州河。

二、项目取得《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明县那楠乡污水处理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崇发改环资〔2021〕23号) (略) 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项目建设符合板棍乡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要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一)落实以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工程在施工生产区设置临时化粪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施肥。

2.营运期生活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废水经过那楠乡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思州河。

3.按规范设置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进出口须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流量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施在线监控。

4.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的环境污染。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的扩散范围;采用洒水车定期对施工作业场地洒水,设置车辆冲洗平台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2. 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臭气采用恶臭源加盖密封,厂区边界设置绿化防护隔离带,确保厂界恶臭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应加装减振机座,同时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距离居民住宅等敏感点较近的施工现场应利用临时围挡隔离和缓冲施工噪声,确保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在距居民区较近地段施工时,避免夜间作业,以防噪声扰民。

2.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散落的砂石、砖块和混凝土等建筑垃圾清理后,用于场地回填。

2.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机械浓缩、脱水后应委托具有污泥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加强污泥收集和转运管理并建立台账,污泥暂存间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3.格栅产生的栅渣、砂粒、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那楠乡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4.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润滑油、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以下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保护动物,

2.平整开挖保留表层土,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及时进行废料废渣的清理,严禁向思州河倾倒任何废料废渣。

(六)其他措施

1.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近期7.30t/a、远期12.78t/a;氨氮:近期0.73t/a、远期1.28t/a。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试生产期内,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我 (略) 宁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

**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略) 宁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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