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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发展规划公示

2022年08月31日   江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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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西金溪工业园化工集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化工集中区合理开发建设,提升化工集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按照金溪县委、县政府指示,我县委托规划单位编制了《江西金溪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发展规划》。

本次规划主要涉及规划选址、总体布局、危险化学品运输、防空措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设施规划、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内容。

为保障本轮规划修订的科学性,充分尊重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金溪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发展规划(2022-2035)》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0天(**日-**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邮箱方式向金溪工业园区管委会反映。电话:0794-*;邮箱:*@*63.com。

一、规划范围

化工集中区位于金溪工业园高新片区内,总规划面积为217.8公顷。

规划范围:东至经三路、园区大道,南至纬六路,西至园西路,北至苏家西路。

二、规划期限

2022年——2035年;

三、安全发展规划内容

1、严格企业准入条件

1)充分利用行政许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建议设立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审会议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部门联审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立项。

(1)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 (略) 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产业发展要求,在企业引入过程中应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实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财税、信贷、土地等相关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行业准入标准,切实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对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满足本规划提出化工集中区企业准入条件,且必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照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将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搅拌、冷却等形成联锁关系,设置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以切实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3)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有害化学物质的化工企业,在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三同时”规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验收。

2)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集中区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许可工作,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逐步解决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散的问题,减少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今后新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在化工集中区内进行建设,现有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化工企业也要逐步搬入化工集中区。

2、未来入园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控制

未来入园的化工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的要求,且还应满足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 (略)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2)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略) 令第593号,**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4)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639号)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略) 令第239号,**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

(1)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电压

1~10kv

35~110kv

154~330kv

500kv

距离

5m

10m

15m

20m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要实现本质安全,还要结合化工产业结构调整,依托技术装备进步,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协同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化工自动控制系统的装备应用,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专用设备、生产过程惰性气体保护和控制冗余设置,禁止使用非密闭系统的化工工艺;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槽车充装环节的装备设施提升,积极推广液体危险化学品管廊输送,通过化工装备和生产技术的提高,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来源:金溪县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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