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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原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KM高强度金刚石线锯扩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2年10月13日   江苏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

通讯地址: (略) 8号,镇江 (略) (略) 窗口


镇环审〔2022〕 (略)

关于对镇江 (略) 年产4000万KM高强度金刚石线锯扩产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 (略) 年产4000万KM高强度金刚石线锯扩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 (略) ,为改扩建项目。拟对1#厂房现有351条生产线进行改建,产线数量不变,增加走线速度,在2#厂房新建315条生产线,1#、2#厂房共666条生产线。全厂产品规格由80-90μm调整为20-90μm,可形成年产4000万公里高强度金刚石线锯的产能。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2〕 (略) )。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 (略) 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碱洗废水、清洗废水、酸洗废水、防锈液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化验废水、地面冲洗水、喷淋塔废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通过低温蒸发系统+ (略) 理,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 (略) 理后和初期雨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同接管 (略) 理厂,尾水排放至胜利河。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 -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 -2015)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 (略) 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脉冲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冷凝+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经收集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 (略) 理后通过食堂楼顶油烟排口排放。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08)表5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 -2001)中关于“大型”规模的饮食单位的标准要求。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硫酸雾单位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挥 (略) 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要求, (略) 界噪声执行《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 (略) 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冷凝有机废液和喷淋废液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 (略) 置,认定结果出具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略) 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氮氧化物治理、 (略) 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略) 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 .498/ *** .498吨,化学需氧量≤ *** /1.555吨,悬浮物≤7.268/0.311吨,氨氮≤0.885/0.124吨,总氮≤1.229/0.373吨,总磷≤0.096/ 0.016吨,动植物油≤0.079/ 0.03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3.526吨,NOx≤0.066吨,颗粒物≤0.001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703吨,NOx≤0.049吨,颗粒物≤0.013吨,硫酸雾≤0.00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 (略) 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 (略) 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 (略) 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 (略) 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镇江 (略)

2022年10月12日

抄送:镇江市丹 (略) 、镇江市生态环境综 (略) 、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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