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审批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公示(2)
我局于**日受理了沅陵县智兴 (略) 提出的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监督,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前公示:
一、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沅陵 (略)
二、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三、办公场所: (略) 沅陵县沅陵镇荷花池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家山57号
四、机构负责人:刘华
五、专职从业人员:刘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证件号:*********0031);张文(证件号*********0026);张群(证件号:*********3625,初级职称证书编号:**********6119)。以上三人为沅陵 (略) 代理记账务专职从业人员。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请于**日前来电0745-*或来信至沅陵县财政局会计股(邮编*)反映(为便于核实与联系,请务必署明实名和联系方式)。
沅陵县财政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