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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无锡中油瑞德防腐科技(靖江)有限公司等8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2年11月01日   江苏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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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1615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发文日期:**
文号:时效:有效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石油专用钢质管道、管柱防腐涂层技术应用加工、生产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青龙港东路2号

无锡中油瑞德防腐科技(靖江)有限公司

江苏 (略)

拟用地46596m2,新建2幢1层生产车间、1幢5层(局部1层、6层)办公楼及门卫、绿化、停车位、配电房等其它基础设施,总建筑面积30756.58 m2(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925.45m2),购置安装外壁抛丸清理机、串联透热炉、挤出机、内涂装置、空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等14台(套),建设全自动管线钢管内外壁防腐生产线1条,从事石油专用钢质管道、管柱防腐涂层技术应用加工、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加工防腐涂层管线钢管200万㎡、油套管2万吨的生产能力。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冷却水、酸洗清洗废水、碱式喷淋塔废水、酸洗槽废液和生活废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 (略) 政污水收集管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清洗工段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方式,产生的酸洗清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中和反应+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工艺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后全部回用于酸洗清洗工段;碱式喷淋塔废水、酸洗槽废液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废水(液)作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随意自行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原料库、酸洗(前处理)生产线、喷塑(固化)生产区、危废暂存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碱式喷淋塔等废气处理装置区、污水管道、化粪池等生产线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其它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3、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为酸雾废气、抛丸、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喷塑固化、聚*烯、聚*烯、热熔树脂挤出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打磨、喷砂工段产生的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及危废库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导排废气等;其中:项目酸洗(前处理)、喷塑、烘干固化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酸洗工段拟在酸洗槽添加酸雾抑制剂以减少HCL废气的产生量,产生的HCL废气经碱式喷淋塔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抛丸工段产生的粉尘由集气装置收集经旋风+脉冲布袋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塑工段产生的喷塑粉尘负压收集后经滤芯过滤器+布袋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塑烘干固化、聚*烯、聚*烯、热熔树脂挤出工段产生的NMHC(VOCs)废气收集后经冷却+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砂工段产生的粉尘由集气装置收集经旋风+脉冲布袋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烘干固化加热工段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燃天燃气废气(烟尘、SO2、NOX)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采用移动式粉尘净化器(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HCL酸雾、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要求;燃天燃气废气(烟尘、NOx、SO2) (略)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VOCs)、HCL酸雾、SO2、NOX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酸液、喷淋废液、含油劳保用品、废(机械、润滑)包装桶、废活性炭、废石英砂滤料、废液压(机械、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等应在投产后尽快开展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7、优化厂区布局,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9、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天然气加热炉、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颗粒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纳管接厂

2

靖江中环信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29号

靖 (略)

江苏 (略)

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 (略) 内,改建*类仓库、*类仓库、综合用房及其它相关配套设施,利用原有设备,从事靖江中环信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项目,收集对象: (略) 及周边区县的小量危废产生企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类别主要为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0、HW12、HW13、HW14、HW16、HW17、HW19、HW21、HW31、HW32、HW33、HW34、HW35、HW36、HW37、HW46、HW49、HW50等24类;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暂存及中转小微企业危险废物5000吨(其中:最大一次贮存量416.67吨;改建后原有项目*类库及*类库总最大贮存量同时减少416.67吨)。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并完善区内排水系统。

五、你单位须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上门收集、装车、运输、入库暂存、出库转运至下游处置单位;运输路线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严格按照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和行驶时段行驶。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措施同时做好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本项目 (略) 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类别的,由你单位进行处置;不属你单位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类别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自行加工和再利用,不得从事倒桶或分装。

3、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性废水(冲洗废水和洗涤塔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危废暂存仓库、废包装桶暂存库、灰渣库、废液罐区、预处理车间、焚烧车间料坑、废包装桶回收车间和物化车间、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化粪池、污水管道、门卫计量间和泵房、洗车间及作业车辆停车场等全部生产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主要是1#暂存库及*类仓库产生的VOCs、NH3和H2S、氟化物、HCl、NOx等酸性废气,其中:*类仓库产生的VOCs、NH3、H2S等废气依托原有废气处理设施采用“除臭风机+二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1#暂存库产生的VOCs、NH3和H2S、氟化物、HCl、NOx等酸性废气依托原有废气处理设施采用“除臭风机+自动卷帘过滤+碱洗涤+光解+二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30m。

加强收集贮存过程环境管理,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和氟化物、HCl、NOx等酸性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H2S 、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和氟化物、HCl、NOx等酸性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H2S、NH3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6、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能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7、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井,建设、安装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废气、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充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不同贮存区域均须设置收集沟、收集池等,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9、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项目生产用房以后若用作他途,应当科学论证并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2、本项目 (略)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批复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现防护区域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该范围内禁止建设居住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13、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危废入场检验、收运、包装、装卸、运输、分区贮存等安全操作规程、风险防范等相关要求。

14、结合本项目建设,鉴于本项目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均利用原有设施进行处理,你单位须加强对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管理要求须严格按照本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行审批〔2019〕20789号)执行。


纳管接厂

3

5G基站天馈系统机柜设备生产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8号

靖江 (略)

安思因(上海) (略)

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8号,利用购置的泰州靖江智造谷-1#地块-一期-29#-1-1单元生产用房2067.24平方米,购置安装激光切割机、数控转塔冲床等生产设备23台(套),从事5G基站天馈系统机柜设备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万套5G基站天馈系统机柜设备的生产能力

(一)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生产性废水主要有脱脂、硅烷化后清洗废水、脱脂液、硅烷处理液等;其中:清洗工段须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方式,以减少新鲜水消耗量及污染物产生的浓度;清洗工段产生的脱脂(浸泡)清洗废水、硅烷化(浸泡)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装置采用“隔油+气浮+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部分(90%,1605.96吨/年)回用于清洗工段、部分(10%,178.44吨/年)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排放;脱脂液、硅烷处理液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脱脂液、硅烷处理液作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生产区域、污水处理站(设施)、原料库、事故应急池、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二)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切割、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烘干固化等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燃天然气炉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喷塑、流平、烘干固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喷塑、流平、固化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NMHC(VOCS)等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大旋风+滤筒过滤除尘装置、密闭收集+两级以上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燃天然气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燃气烟气(烟尘、SO2、NOx)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切割、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经布袋收尘装置有效处理、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等废气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

工程设计中,加强收集贮存过程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燃气烟气颗粒物、SO2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标3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NOx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中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低于50mg/m3的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NOX、SO2、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活性炭、废脱脂液、硅烷处理液、槽渣、废油、废机械润滑(液压)油、水处理污泥、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七)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八)认真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效益高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加强车间现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要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加强生产管理和节水控制,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减少资源浪费、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物料消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纳管接厂

4

电力紧固件达克罗、喷塑技术改造项目

(略) 西来镇敦义大桥东首50米

(略) 圣国电工材料厂

安思因(上海) (略)

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略) 西来镇敦义大桥东首50米,利用公司现有闲置厂房约2250m2,购置安装喷塑生产线、达克罗生产线、数控车床等生产设备28台(套),从事电力紧固件达克罗、喷塑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在保持原热浸锌加工生产设备、工艺、原辅料用量及产品品种、生产规模(15000吨/年)、平面布局等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年新增电力紧固件10000吨的生产能力,其中:需喷塑电力紧固件5000吨/年、达克罗涂覆电力紧固件5000吨/年。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 (略) 西来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略) 西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用专用槽车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冷墩、搓丝工段须外协加工。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生产车间、原料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化粪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结合本次技改,加强原项目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原有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抛丸工段产生的抛丸粉尘、喷塑工段产生的喷塑粉尘、喷塑烘干固化工段产生的烘干废气、烧结炉高温脱脂(除油)工段产生的油烟废气、达克罗涂覆、固化工段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等;其中:达克罗喷(浸)涂(手工喷涂)、离心甩干、喷塑、烘干固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烧结(烘干、固化)工段加热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等由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塑烘干固化工段产生的NMHC(VOCS)有机废气经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烧结炉高温脱脂(除油)等工段产生的油(烟尘)雾、喷涂(手工喷涂)、浸涂、烧结(烘干、固化)、离心甩干、修补等工段产生的VOCS等有机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烧结(烘干、固化)工段产生的燃烧废气(烟尘、SO2、NOX)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燃天然气烟气(烟尘、SO2、NOx)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中的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颗粒物、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漆渣、喷淋废液、废过滤棉、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6、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9、本项目设置以喷涂区为起点外扩100m、高温去油、固化区为起点外扩50m、以浸涂区为起点外扩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提醒相关部门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10、结合本次技改,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 (略) 西来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略) 西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用专用槽车清运。

5

年产医用器材包装材料3亿只项目

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三环路90号10幢

江苏 (略)

泰州新佳 (略)

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在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三环路90号,租用江苏 (略) 闲置生产用房1000m2,购置安装注塑机、吹塑机、搅拌机、铆合机、加垫机等生产设备26台(套),从事年产医用器材包装材料3亿只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亿只医用器材包装材料的生产能力。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危险固废暂存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生产线区域、原料仓库、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加热注塑/吹塑工段、废料粉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等废气;其中:加热注塑/吹塑等工段产生的VOCs(NMHC)等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废料粉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由封闭抽屉式收尘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间导排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NMHC)、颗粒物等有机工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NMHC)等有机工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机械(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7、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8、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纳管接厂

6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一路69号

江苏 (略)

苏州 (略)

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 (略) 现有厂区内,购置安装剪板机、自动焊机、直缝焊机、冲床、卷圆机、打磨机、喷塑线等生产设备13台(套),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零部件60万套的生产能力。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除油清洗工段须外协加工,水压测试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3、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结合本次技改,建设并完善原有焊接烟尘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确保原有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喷塑烘干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等,其中:喷塑、烘干固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含原有)、打磨工段产生的打磨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等由负压收集后经旋风+布袋除尘装置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与打磨废气、焊接烟尘合并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加热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加热炉产生的燃气烟气(烟尘、SO2、NOx)、烘干固化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收集后与由负压收集后的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导排废气一起经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合并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标准;燃天然气热风炉产生的燃气烟气(烟尘、NOx、SO2) (略)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颗粒物、NOX、SO2、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械润滑(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纳管接厂

7

家电用螺栓组件提质扩产技术改造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大道东风港南侧

江苏双 (略)

江苏 (略)

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大道东风港南侧,利用厂区自有生产用房,购置安装注塑机、平板硫化机等生产设备46台(套),从事家电用螺栓组件提质扩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家电用运输螺栓橡塑组件3000万套、减震地脚螺栓橡塑组件1000万套、阻尼地脚组件3000万套的生产规模。

1、废水污染治理。结合本次技改,完善原有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及治理设施,确保原有生产、生活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新港园区污水收集管 (略) 新港城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危险固废暂存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生产线区域、原料仓库、废气处理装置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结合本次技改,完善原有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确保原有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密炼/混炼、开炼、硫化、涂粘连剂(胶)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NMHC)、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废气、加热注塑工段、破碎工段产生的VOCs(NMHC)、粉尘(颗粒物)等废气、危废库暂存产生的废气、恶臭气体等;其中:加热均使用电加热,橡胶生产配料、投料等工段均采用自动封闭系统;密炼/混炼、开炼工段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NMHC)、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光氧”处理工艺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涂粘连剂(胶)、硫化等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NMHC)、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光氧”处理工艺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加热注塑工段产生的VOCs(NMHC)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20m;危废暂存仓库导排废气须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污染物达标后排放。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密炼/混炼、开炼、硫化、涂粘连剂(胶)等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NMHC)等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标准;加热注塑工段、破碎工段产生的VOCs(NMHC)、粉尘(颗粒物)等有组织排放工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二硫化碳、硫化氢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NMHC)、颗粒物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二硫化碳、硫化氢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7、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8、结合本次技改,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9、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纳管接厂

8

新能源汽车及航空零部件精密智能制造项目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兴业路100号

江苏 (略)

江苏 (略)

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在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园区兴业路100号,租用靖江 (略) 闲置厂房10000平方米厂房,购置安装热锻设备、冲床等生产设备43台(套),从事新能源汽车及航空零部件精密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电池包面板300万套,航空电子系统连接器200万套。

(一)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水浴淬火水、水浴冷却水、震抛废水、清洗废水、湿式除尘器废水等生产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 (略) (略) (略) 进行集中处理,不得外排;本项目水浴淬火用水、水浴冷却用水、湿式除尘器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震抛用水、超声波清洗用水分别经沉淀池沉淀处理、油水分离装置有效 (略) 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标准》(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震抛、超声波清洗工段,定期更换,定期更换的震抛、超声波清洗水作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自行排放或处置;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化学原料库、热锻区、震抛区、清洗区、废水处理装置区、危废暂存仓库、事故应急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电加热炉、冷却水循环管线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二)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热锻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水浴淬火水蒸汽、打磨及抛丸工段产生的粉尘及危废库暂存仓库产生的导排废气;其中:热锻工段产生的NMHC(VOCS)等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抛丸、打磨等工段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防爆型湿法除尘装置(文丘里湿式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水浴淬火水蒸汽由吸风罩收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VOCS)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颗粒物、NMHC(VOCS)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治理。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热锻设备须采用设置减振基础、减振沟和减振垫或封闭等措施,确保噪声、振动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振动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工业集中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省生态环境厅关 (略)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震抛污泥、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含油废液、废过滤网、湿式除尘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械(液压、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七)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纳管接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标签: 环评报告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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