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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一)

2023年01月03日   安徽
招标变更
发布时间 2023-01-03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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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

答疑澄清文件(一)

项目编号:GN**68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答疑澄清发布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以下参数:

(一)颗粒物PM10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5、测量量程:在 0-1mg/m3 和 0-10mg/m3 两个量程;

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120~ 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

(二)颗粒物PM2.5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5、测量量程:在 0-1mg/m3 和 0-10mg/m3 两个量程;

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120~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

12、平行性:≤4%;

14、■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相关系数≥0.96;

(三)NO-NO2-NOX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2、量程:0-1,2,5,10, 20ppm 或更多可选量程;

5、■最低检测限:≤0.1ppb;

6、20%量程精密度:≤0.3ppb;

(四)一氧化碳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2、测量范围:0-1, 2, 5, 10,20, 50, 100, 200, 500, 1000, 2000, 5000,10000 ppm可选;

(五)臭氧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2、量程设置:0~10,20,50,100,200ppm 或更多可选量程;

6、■20%量程精密度:≤0.3ppb;

7、80%量程精密度:≤0.5ppb;

12、●双光室检测系统;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

(六)二氧化硫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2、量程:0-0.2,0.5,1,2,5,10ppm或更多可选量程;

招标文件中对于常规六参数分析仪(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的做出“同一品牌”要求;首先,常规六参数分析仪分为六台仪表,每台仪表独立运行,独立测量,互不干扰,不存在系统“兼容性”和“完整性”说法;再者,本次常规六参数招标要求其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需完全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标准要求,系统稳定运行通过官方部门检测,亦不存在“稳定性”差异;再次,常规六参数监测仪用于监测环境空气中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6种因子,污染浓度各不相同,且本次招标仅建设一个站点,并无对照因子或站点,不具备考虑监测“一致性”前提条件。故此处要求常规六参数监测仪为“同一品牌”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品牌倾向限制”行为。招标文件对PM10和PM2.5分析仪的质量浓度平均时间、参比方法测试和平行性做出要求,要求质量浓度平均时间可达120s,对于大气环境颗粒物浓度监测,现市场主要有原位检测和非原位检测两种技术,其中 (略) 颗粒物分析仪使用的技术,其质量浓度平均时间可达到120s,其他厂家均使用非原位检测,质量浓度平均时间远大于120s;对于固定站房式监测,了解区域大气环境整体浓度为其主要目的,120s采样时间过过短,不具有代表性,且《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标准中对质量浓度平均时间并无要求,此项属于个别厂家技术特有技术指标,具有唯一性;HJ653-2021要求PM2.5分析仪的平行性≤15%即可,此处远超出该要求;且HJ653-2021要求参比方法测试的相关系数≥0.95即可,此处亦远超出该要求;属于不合理限制。

招标文件中对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监测仪的量程、量程精密度和光池结构进行要求,《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标准要求气态污染物NO-NO2-NOX二氧化硫和臭氧监测仪的量程为0-500ppb即可,一氧化碳为0-50ppm即可,招标文件对于量程监测范围的要求完全超出实际使用的需求,对于项目落地效果无实际正面作用;最低检测限、20%和80%量程精密度要求也远超标准HJ654-2013要求;臭氧监测 (略) 产品独有的技术,该结构主要通过参比光池和测量光池相互交替切换进样测量的方式,抵消测量误差,国内产品目前主要使用单光池测量,测量效果亦能达到该水平;双光池也因管路设置繁杂,运维故障率提升,光池后续替换成本较高。

相关请求:为了使采购方寻找一家设备性能好,服务能力强的供应商,我司建议:

根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标准,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做以下修改:

(一)颗粒物PM10监测仪:

1、删除“★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要求。

2、将“5、测量量程:在0-1mg/m3和 0-10mg/m3 两个量程”修改为“5、测量量程:0-1mg/m3”;

3、将“●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120~ 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修改为“●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 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

(二)颗粒物PM2.5监测仪:

1、删除“★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要求。

2、将“5、测量量程:在0-1mg/m3和 0-10mg/m3 两个量程”修改为“5、测量量程:0-1mg/m3”;

3、将“●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120~ 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修改为“●11、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3600秒;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

4、将“12、平行性:≤4%”修改为“12、平行性:≤15%”;

5、将“14、■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相关系数≥0.96”修改为“14、■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相关系数≥0.95”。

(三)NO-NO2-NOX监测仪:

1、删除“★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要求。

2、将“2、量程:0-1,2,5,10, 20ppm 或更多可选量程”修改为“2、量程:0-500ppb”;

3、将“5、■最低检测限:≤0.1ppb”修改为“5、■最低检测限:≤1ppb”

4、将“6、20%量程精密度:≤0.3ppb”修改为“6、20%量程精密度:≤5ppb”。

(四)一氧化碳监测仪

1、删除“★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要求。

2、将“2、测量范围:0-1,2, 5, 10, 20, 50, 100, 200, 500, 1000, 2000, 5000,10000 ppm可选”修改为“2、量程:0-50ppm”。

(五)臭氧监测仪:

1、★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

2、将“2、量程设置:0~10,20,50,100,200ppm 或更多可选量程”修改为“2、量程:0-500ppb”;

3、将“6、■20%量程精密度:≤0.3ppb”修改为“6、■20%量程精密度:≤5ppb;

”。

4、将“7、80%量程精密度:≤0.5ppb”修改为“7、80%量程精密度:≤10ppb”;

5、删除“●双光室检测系统;提供投标彩页作为证明材料”要求。

(六)二氧化硫监测仪

1、删除“★基本要求:为保证系统稳定性、一致性、完整性、兼容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颗粒物 PM10 监测仪、颗粒物 PM2.5 监测仪、NO-NO2-NOX 监测仪(二氧化氮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臭氧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为同一品牌”要求;

2、将“2、量程:0-0.2,0.5,1,2,5,10ppm或更多可选量程”修改为“2、量程:0-500ppb”。

回复:
一、首先关于“常规六参数分析仪(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的做出“同一品牌”要求”首先每台仪器独立测量、独立运行,但是仪器会共用机柜、共用数据处理系统的、共用数据上传、共用校准设备和零气系统,同一品牌仪器在整体性设计,仪器稳定性设计必然存在兼容性、完整性、一致性的优势;不同品牌常规六参数分析仪(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存在仪器尺寸大小、每家技术原理和性能不完全一致、每家仪器稳定性不完全一致,对采购人要求增加使用成本(不能共用辅助配件),仪器出现故障需要找不同品牌厂家维修,每一家维修技术水平、维修及时性不能统一。招标要求同一品牌的稳定性、一致性、兼容性、完整性属于合理要求;
其次、要求同一品牌,仪器之间耗材、辅助配件可以共用,节约购置成本。采购人在仪器运行维护、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及时性,整体性会更加有保障,当仪器出现故障问题需要有找不同厂家去对接效率肯定不如找同一厂家效率高。
最后、市场上同一品牌,都同时具备常规六参数分析仪(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厂家众多,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要求,不具备排他性。
二、招标要求常规六参数招标要求其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需完全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标准要求属于最基本的要求,市场上常规六参数通过适用性测试品牌众多,每个品牌每款仪器每个性能指标并不能完全一样,虽然满足官方部门检测,但是性能指标也存在和标准有高低之分,同一品牌具备将常规六参数仪器性能、误差、稳定性、一致性等性能提高到最好。
三、关于招标要求一致性并不因为污染浓度各不相同,仅建设一个站点,并无对照因子或站点,就不具备考虑监测“一致性要求” ,招标要求同一品牌常规六参数仪器会共用机柜、共用数据处理系统的、共用数据上传、共用校准设备和零气系统,同一品牌仪器在整体性设计,仪器稳定性设计必然存在兼容性、完整性、一致性的优势;市场上同一品牌,同时具备常规六参数分析仪(PM10、PM2.5、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厂家众多,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四、关于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对PM10和PM2.5分析仪的质量浓度平均时间、参比方法测试和平行性做出要求”。首先招标要求“●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120~ 3600秒”属于一个范围要求,招标要求更大的范围要求属于满足不同厂家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的仪器具备“长期质量浓度平均时间”不同变化范围的多功能的理由合理。投标人提出的原位检测技术,经了解具备原位检 (略) 场不少于3家,非某一品牌的技术唯一,符合相关招标要求;其次投标人关于“要求PM2.5分析仪的平行性≤15%即可,此处远超出该要求;且HJ653-2021要求参比方法测试的相关系数≥0.95,此处远超出该要求”,采购人结合自身需求,要求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仪器误差范围小、运行稳定性好属于合理范围要求,满足或优于标准要求合理,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五、关于“招标文件中对NO-NO2-NOX、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臭氧监测仪的量程、量程精密度和光池结构进行要求”,首先招标文件对于仪器的量程、量程精密度和光池结构,是采购人结合自身需求,要求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仪器误差范围小、运行稳定性好属于合理范围要求,满足或优于标准要求合理,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其次关于臭氧监测仪双光池技术,经了解具备双光池技 (略) 场不少于3家,非某一品牌的技术唯一,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符合相关招标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以下参数

(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

1.2.1总体性能指标

(2)相对误差:≤8%;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3)●零点噪声:≤0.001nmol/mol;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7)■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1;邻二*苯&苯*烯 ≥2.5; 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8)■数据有效率:≥97%;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9)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

1.2.2气体采样预浓缩参数

(2)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

(3)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 1℃;

(5)■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6)■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8)■冷阱模块降温速率:>100℃/min(解析温度到-130℃);(提供升温速度证明截图,截图中包含冷阱模块温度曲线,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所需时间)

(15)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 100℃。

招标文件中对57种PAMS VOCs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如相对误差、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做出要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对于相对误差、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有明确的要求(证明材料见附件3),该招标文件远超过标准文件要求,属于不合理限制;1.2.2气体采样预浓缩参数技术要求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要求,仅是某厂家独家的技术路线的要求,且冷阱除水温度达到-20℃即可达到除去环境空气中大部分水的目的,-130℃以下过低的除水温度易造成冰堵,从而导致采样系统无法采集到正常的采样体积,影响系统采样的正常运行; (略) 场调研, (略) 产品技术要求,具有唯一性,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根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建议做以下修改:

(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

1、将“相对误差:≤8%;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修改为“相对误差:≤15%;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2、将“●零点噪声:≤0.001nmol/mol;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修改为“●零点噪声:≤0.05nmol/mol;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3、将“■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2.1;邻二*苯&苯*烯 ≥2.5 ;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修改为“■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1.0;邻二*苯&苯*烯≥1.0;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4、将“■数据有效率:≥97%;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修改为“■数据有效率:≥80%;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5、将“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修改为“系统残留:90%组分≤0.1nmol/mol”;

6、删除“1.2.2气体采样预浓缩参数”中第2、3、5、6、8和15的技术要求。

回复:
一、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相对误差、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属于重要性能指标,其标准起草单位将相对误差、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指标写到技术及检测方法中可见重要性;
其次权威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个厂家的VOCs监测仪进行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通过测试要求的获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检测报告中对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都有检测结果指标要求,显然上述指标非常重要,并非不合理限制;
最后VO (略) 场仪器品牌众多,性能指标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属于最基本的要求,采购人结合自身需求,要求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仪器误差范围小、运行稳定性好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二、关于“1.2.2 气体采样预浓缩参数技术要求”,首先《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关于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通过热解析等方式经气相色谱分离,并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质谱检测器(MSD)进行检测,得到挥发性有机物各组分的浓度。”里面包含低温富集,符合低温富集技术路线厂家众多,并非某厂家独有的技术路线;
其次“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等等”品牌公司不少于三家,并非某一品牌的技术唯一,符合相关招标要求;
最后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对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有机物的富集效果更好、技术相对成熟稳定,按照《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关于分析单元“5.4.4.1富集模块对待测挥发性有机物组分进行富集浓缩,同时在线去除水、CO2等干扰,并能实现快速热解析。”,标准要求每家仪器设备应具备除水功能,不存在冷凝结冰现象,除水功不会受到-130℃或-20℃的影响,是否除水在于有没有除水装置。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以下参数:

(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

8、■24h 20%量程漂移:≤0.1%F.S.

11、■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

招标文件中对非*烷总烃分析仪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如20%量程漂移和长期(≥7d)80%量程漂移做出要求,并注明需出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验证该参数,该检测报告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ZY84-2020)作业指导书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中对于该几项参数的要求远超作业指导书规定参数指标;且在202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标准文件中,对于该几项参数并无强制规定,招标文件中对于该几项参数要求不符合总站标准要求,且远超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业指导书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根据《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ZY84-2020)和《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建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做以下修改:

(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

1、将“■24h 20%量程漂移:≤0.1%F.S.”修改为“■24h 20%量程漂移:≤±2%F.S.”。

2、将“■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修改为“■长期(≥7d)80%量程漂移:≤2%F.S.”。

回复:
首先、权威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对各种类型仪器进行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通过测试的获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非*烷总烃分析仪监测仪满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C-ZY84-2020)作业指导书属于最基本的要求、属于权威的检测认证,采购人按照要求投标人提供仪器获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要求理由非常合理充分;
其次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对于“4.2.5 、24h 量程漂移待测仪器运行稳定后,通入20%量程*烷和*烷混合标准气体进行分析,记录连续三次稳定读数;继续通入80%量程*烷和*烷混合标准气体,记录连续三次稳定读数。待测分析仪器连续运行24h(期间不允许任何维护和校准)后重复上述操作”有严格的指标要求;
最后、市场上符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并且满足“■24h 20%量程漂移:≤0.1%F.S.”和“■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品牌较多,招标要求完全符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求;从使用角度考虑,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数据误差小、运行稳定性高属于合理范围要求,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五章的“2.1 评分办法”中的以下要求:

性能指标及配置(32 分)

3.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 PAMS57 种组分)

3.1 相对误差:≤8%;零点噪声:≤0.001nmol/mol;方法检出限:100% 组分均≤0.1nmol/mol;

3.2 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1;邻二*苯&苯*烯≥2.5;数据有效率:≥97%;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

每满足上述一项得 0.5 分,满分 1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2.1 评分办法”中对“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 PAMS57 种组分)”的相对误差、 分离度和系统残留等重复做出要求,该要求与“1.2.1总体性能指标”的第1、3、4、7、8和9项技术参数要求重合,结合事项2中事实依据描述, (略) 产品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增加对潜在供应商的排斥力度。

相关请求: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的“2.1 评分办法”中做以下修改:

1、删除“性能指标及配置(32 分)”中“3.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 PAMS57种组分)”的3.1和3.2技术要求。

回复:
首先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 PAMS57 种组分)市场仪器品牌众多,性能指标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属于最基本的要求,采购人结合自身需求,要求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数据误差范围小、运行稳定性好属于合理范围要求。
其次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相对误差、零点噪声、方法检出限、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属于重要性能指标,其标准起草单位将相对误差、零点噪声、方法检出限、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指标写到技术及检测方法中可见其重要性;
最后权威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各种类型仪器进行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通过测试要求的获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检测报告中对相对误差、零点噪声、方法检出限、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都有检测结果指标要求,显然上述指标非常重要;考虑环境标准要求及性能指标重要性,且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废标项,仅作为评分标准扣分项,属于合理范畴。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以下参数:

●零点噪声:≤0.001nmol/mol;

●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2.0;邻二*苯&苯*烯 ≥2.0

■数据有效率:≥95%;

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

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1℃;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

(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

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100℃。

招标文件中对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参数要求远超过《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对于该几条参数的规定,且对于项目实际应用效果影响不大,属于不合理限制。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也并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技术规定,实为个别厂家特定的技术结构,指向某特定品牌。根 (略) 场上提供57种PAMS分析仪厂家调研,该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该参数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以下参数:

(1)将“●零点噪声:≤0.001nmol/mol”修改为“●零点噪声:≤0.05nmol/mol”;

(2)将“●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0;邻二*苯&苯*烯≥2.0”修改为“●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1.0;邻二*苯&苯*烯 ≥1.0”;

(3)将“■数据有效率:≥95%”修改为“■数据有效率:≥80%”;

(4)将“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修改为“系统残留:90%组分≤0.1nmol/mol”;

(5)删除“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6)将“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1℃”修改为“冷阱解析温度范围:-40~230℃;控制精度为1℃”;

(7)删除“■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8)删除“■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9)删除“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100℃”。

回复:

一、按照最新的二次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以下部分参数,和第二次招标文件对应的参数要求不一致,属于质疑内容不当。
二、首先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属于重要性能指标,其标准起草单位将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指标写到技术及检测方法中可见重要性;
其次权威机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对各种类型仪器进行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通过测试要求的获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适用性检测合格测试),检测报告中对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都有检测结果指标要求,显然上述指标非常重要;
 (略) 场仪器品牌众多,性能指标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属于最基本的要求,采购人结合自身需求,要求高的性能指标属于采购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要求质量好、数据准确度高、数据误差范围小、运行稳定性好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三、关于“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首先《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关于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通过热解析等方式经气相色谱分离,并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质谱检测器(MSD)进行检测,得到挥发性有机物各组分的浓度。”里面包含低温富集,符合低温富集技术路线厂家众多,并非某厂家独有的技术路线;
其次“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等等”品牌公司不少于三家,并非某一品牌的技术唯一,非某一品牌特定的技术结构;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三章(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

“1.3★测量方法: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以上参数国标及任何规范无此检测方法要求中 ,设置不合理,是否为某家供应商量身定做?我单位认为该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履行无太大关联,且分值设置过高,对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公平对待。相关请求: 将招标文件第三章(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1.3★测量方法: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
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关于工作原理介绍中“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通过热解析等方式经气相色谱分离,并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质谱检测器(MSD)进行检测,得到挥发性有机物各组分的浓度。”里面包含低温富集-解析、包含GC-FID等要求,符合《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要求,并非某厂家独有的技术技术路线,VOCs监测仪满足《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规定的的品牌厂家众多,不属于为某家供应商量身定做;
其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测量方法属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要求范畴,符合上述标准标书规定的仪器品牌厂家众多,采购人要求购买设备须满足相关环境标准属于合理范畴。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以上答疑澄清资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一致的,均以此文件为准。

合肥 (略)

(略) (略)

**日


信息来源http://**-8b32-11ed-961c-00163e0ffbe1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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