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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十一次改扩建项目

2023年01月03日   广东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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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南玻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十一次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麻涌镇新基村
建设单位东莞南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 (略)
项目概况东莞南 (略) 第十一次改扩建项 (略) (略) 麻涌镇新基村。本次改扩建后总投资10.05805亿元,占地面积仍为*m2,建筑面积仍为*m2。原玻璃产能不变,仍为生产特种浮法玻璃16.6万t/a(其中在线Low-E镀膜玻璃90228.6t/a、超白玻璃34633.2t/a、优质深加工原片玻璃41468.7t/a)、太阳能超白玻璃16.6万t/a、外购玻璃原片1008万m2/年、2~2.5mm光伏玻璃510万m2/年、2.0mm玻璃全钢化540万m2/年、太阳能玻璃(客供)丝印180万m2/年、新型光伏玻璃1200万m2/年(其中太阳能超白玻璃镀膜面积2874万m2/年、2~2.5mm光伏玻璃镀膜面积750万m2/年、新型光伏玻璃(双玻组件)540万m2/年和外购玻璃原片镀膜面积1368万m2/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将G6、G7生产线镀膜房设置为双层密闭区域,其中内层设置为正压密闭区域和外层设置为负压密闭区域,并对密闭区域进行整体抽风,不设窗户排气;G10生产线镀膜房设置为单层负压密闭区域,并对密闭区域进行整体抽风,不设窗户排气;固化炉为相对密闭区域,仅留有玻璃的进出口,故在固化炉上设置集气管,设备与集气管直连,且固化炉与密闭洁净房之间无缝隙。因此可认为本项目G6、G7生产线的有机废气收集率99%,G10生产线的有机废气收集率可达95%。废气收集后经1套“沸石分子筛转轮吸附浓缩+CO催化氧化+水喷淋”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32高空排放。经过处理后镀膜、二次镀膜及其固化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TVO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改扩建后G6~G11生产线生产废水排入改建后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磨边废水及G8~G11生产线的磨边清洗废水经过处理后可以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部分回用磨边,同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麻涌河;磨镀清洗废水和包装清洗废水经过处理后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G8~G11磨边清洗工序,其余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洗涤用水标准及企业自身相关工序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回用包装清洗。回用量3003.6m3/d(*m3/a),排放量240m3/d(87600m3/a),回用率为92.6%,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维持不变,因此,本项目没有增加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对地表水环境没有增加影响。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固体废物放置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落实污染防渗等措施。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项目应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本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标签: 十一次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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