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23日拟审批项目公示
- 发布日期:** 11:4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
公示时间 | **日起5个工作日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1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阿拉 (略) 年产5200吨精细化颜料中间体项目(二期) | 阿拉善右旗 | 阿拉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类别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众参与情况 | |||
该项目位于现有一期项目西侧。项目拟生产年产300吨红色基GL、500吨红色基KD、600吨红色基B、300吨大红基G、500吨红色基GP、800吨红色基DB-70。副产品包括大红色基RC、邻硝基苯酚、对硝基苯酚、三水醋酸钠、硫代硫酸钠。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红色基生产车间(分区一、分区二,各含2条生产线),新建动力站(循环水系统、冷冻系统、空压站),新建1台20t/h燃煤锅炉、新建一套三效蒸发系统(8t/h)。其余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环保工程为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处理、噪声治理、地下水防渗、环境风险防范等工程。本项目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占总投资10.16%。 | 报告书 | 阿拉善盟蒙环 (略) |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车间废气:大红色基G、红色基B、红色基GP、红色基GL生产线产生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排放(P1);红色基KD、红色基DB-70生产线产生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排放(P2)。 三效蒸发不凝气:硫代硫酸钠生产依托现有三效蒸发系统,废气经处理,依托现有25m高排气筒(P3)排放;新建三效蒸发系统产生不凝气经处理后,由1根25m高的排气筒(P4)排放。 上述排气筒排放的SO2、NOX、颗粒物、HCl、硫酸雾、*醛、苯胺、*醇、硝基苯、氯苯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限值要求;VOC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中表1相应限值要求;NH3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应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燃煤锅炉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4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各污染因子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需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无组织大气污染物防治对策与措施,加强运营期物料运输、存贮、投料、反应、出料以及精制等环节的密闭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对输料泵、管道、阀门经常检查更换,防止溶剂跑、冒、滴、漏及挥发,需确保HCl、硫酸雾、*醛、*醇、硝基苯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NH3、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企业边界无组织VOCs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红色基B及红色基GP还原反应后分层废水依托现有三效蒸发装置生产副产硫代硫酸钠,其余生产废水经收集后,经本次新建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冷凝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及“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洗涤工段及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收集,与经过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雅布赖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同时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要求,布设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点,完善监测制度并定期开展监测。 4、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3类区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过滤滤渣、蒸馏釜残、精馏废渣、结晶釜残、废活性炭、废包装袋/桶、三效蒸发蒸馏废液均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收集,分类、分区依托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锅炉产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优先选择综合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要送至集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运营后应对项目副产大红色基RC、邻硝基苯酚、对硝基苯酚、三水醋酸钠、硫代硫酸钠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否则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应加强产生、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禁止外售给没有使用能力的单位,防止上述副产物不合理使用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运营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过程的管理(有台账),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全厂突发事故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于外送硝化物料要全流程严格执行相应环境管理要求,切实保证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 ||||||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 ||||||
受理单位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邮政编码 | * | |||||
邮寄地址 | 阿拉善盟政务服务局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窗口 | |||||
传真电话 | 04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