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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3年01月10日   安徽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1-10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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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加强“以案释法”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持续强化依法治污,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我局开展了20 (略) 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征集评选活动。

经广泛征集、综合评定,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及太和县、阜南县、界首县、临泉县、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选送的“阜阳某电气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行政强制案”等10起案件入选“20 (略) 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了大气、水、固废、环评、免罚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启示作用。

希望各地各单位以入选案例为示范,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培育以案普法品牌,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履行普法主体责任,利用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律解读,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附件:1. 2022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目录(排名不分先

后)

2. 2022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件1

2022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目录(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案例名称

报送单位

供稿人

1

(略)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行政强制案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缪翱翱

2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缪翱翱

3

(略)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三同时”验收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案

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缪翱翱

4

太和县某养殖户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陈良宇

5

(略) 二氧化硫超标0.03倍,不予行政处罚案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马疏影

6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陈良宇

7

(略) 环评未批先建案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

马疏影

8

阜南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闫超

9

某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案

(略) 生态环境分局

陈学银

10

某建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

谢春伟


附件2

2022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 (略)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行政强制案

【案情简介】**日11时起, (略)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为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增加现场检查和夜间突击检查次数,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12月9日20时,专项检查小组结合“一企一策”分级监管名录, (略) 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一厂一策”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涂车间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喷涂、平流、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

【法律分析】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 (略) 生 (略) 喷涂设备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日起至**日止)。

**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递交解封申请,承诺组织员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保证整改到位,绝不再出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后督察,被查封的喷涂设备存放于原地,未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略) 于**日0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略) 级Ⅲ级应急响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日,市生 (略) 被查封设备予以解封。

【典型意义】近年来, (略) 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但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成为阜阳人民的“心肺之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特殊时期应对特殊天气紧急启动的减排方案,差异化减排措施有利于促进阜阳高质量发展,每一个企业都应当积极响应,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企业由于经营和生产需要,往往忽视了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市生态环境局在重污染天气时成立专项检查组,增加现场检查和夜间突击检查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大气空气质量的具体体现,优化空气质量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需要的基本要求。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结合企业经营需要和当前社会环境,同时也为了 (略) “一改两为五做到”精神,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最终未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后对该企业被查封设备及时解封。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结合“送法暖企”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整体要求,对该电气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宣讲,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二、 (略)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日,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四号车间生产过程中门窗敞开,车间房顶开洞并多处安装无动力风帽,车间南侧墙上安装工业排气扇,未采取有效收集、密闭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日, (略) 下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日, (略) 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整改报告,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日, (略) 进行后督察时,该公司未生产,生产车间沸腾床下料软连接处已密闭;闪蒸塔下方工业风扇已拆除,并用软帘对成品出口处集气罩进行密闭;车间门窗关闭,房顶无动力风帽开孔处封闭,墙板破损处已维修,工业排气扇自行拆除。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略) 陈述申辩事由予以采纳, (略) 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市 (略) 吸取本次案件教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容错、审慎包容的态度,让执法更有温度、更人性化,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的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力企业稳定发展。对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温度,有助于依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让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才是生态环境执法的根本遵循。

三、 (略)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三同时”验收和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案

【案情简介】**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院DSA应用项目于2017年7月份开始安装,9月份安装完毕,于2017年2月份投入使用,未依法获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2.该院DSA应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设,但未经验收;3.该院DSA应用项目未取得辐射安全Ⅱ类许可。

【法律分析】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行为3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之规定,该院DSA应用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至检查发现,已超过两年,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行为1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略) 生态 (略) 上述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略) 生态 (略) 上述行为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64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政处罚“双罚制”案件,既处罚违法主体,也处罚相关责任人,有利于督促违法主体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太和县某养殖户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日,太和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晾晒棚内存在粪便外溢至西侧自然土坑内现象,养殖场西侧存在鸡粪露天堆放未收集现象,现场有异味,涉嫌构成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养殖场为规模化养殖场。

【法律分析】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养殖场予以罚款7850元,罚款现已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养殖场晾晒棚内粪便外溢至西侧自然土坑内,足可见该养殖户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需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养殖业主环保主体意识,使养殖场、养殖户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效推动养殖业污染防治。

五、 (略) 二氧化硫超标0.03倍,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日对临泉县某 (略) (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西侧生产线废气排放口(监控平台编号为1号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日均值为154.63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0.03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略) 规定的排放标准”有关规定,依据《 (略) 生态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经研究, (略) (略) 二氧化硫超标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助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调推进,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司法厅先后印发两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共对27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略)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经查,该公司向大气超标排放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大气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并达标排放的,按照《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皖环发〔2022〕30号)第七条规定, (略) 生 (略) 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 (略) 予以批评教育,执法人员 (略) 进行约谈提醒。

【典型意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本案依法适用免罚清单,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 (略) 场主体活力。严格适用免罚清单,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

六、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日, (略)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太和 (略) 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两烘两烧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均在生产使用,两个烟筒废气排放口均在排放废气,其中西侧废气排放口未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法律分析】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该公司两年内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予以增加,决定罚款39800元。

【典型意义】污染源自动监测联网对加强污染源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改善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在与监控平台联网前完成调试验收,联网后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七、 (略) 环评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略) 生态环境局转办关于 (略) 羊皮成品革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后,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于**日、 (略) 羊皮成品革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羊皮成品革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正在安装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牛羊皮加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实际总投资额与发展改革委批复总投资额存在重大差异。依据原环保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执法机 (略) 实际总投资额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显示总投资额为1890.55万元。

【法律分析】该公司环评未批先建擅自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合计为38%,经计算罚款金额为*.5元。鉴于该公司于检查次日(10月11日)立即停止建设,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对该公司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罚款金额。依据从轻处罚后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元。

【典型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评在法律上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评按照环境影响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一律需进行评价。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此外本案结合原环保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涉案总投资额与实际投资额存在显著差异的,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客观确定总投资额。

七、阜南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日上午,接 (略) 向外界排放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日至2022年3月底,将委托处理的沼液通过抽水泵排放至公桥乡公桥村的2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南侧坑塘面积约30亩,深约0.4米,坑内贮满沼液;北侧坑塘面积约25亩,深约0.4米,坑内贮存少量沼液。现场正在使用外泵施肥管将沼液池内沼液排放至北侧坑塘。该公司共排放2次沼液,每次排放沼液时间3—4天,共排放沼液约4000立方米。**日, (略) 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坑塘进行检查,上述坑塘内 (略) 沼液池内,土地已复垦。

【法律分析】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使用抽水泵及外泵施肥管排放沼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后决定处罚50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及第(五)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情节,案件经过调查、审查、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日,阜南县 (略) 环境违法行为 (略) 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后处以罚款3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该公司打着灌溉农作物的名义,通过抽水泵及外泵施肥管将委托处理的沼液大量排放到公桥乡公桥村的2个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人民群众提供线索,执法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感及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能够对此类违法排污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九、某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接上级交办线索,**日、3月18日、3月22日、3月25日, (略) 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2022年1月、2月出具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AHVC-*~AHVC-*、AHVC-*、AHVC-*、AHVC-*号等检测报告,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的分析原始记录;2.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号检测报告及所附原始记录,离子色谱法分析编号为AHVC-*的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日期为**日,经查阅分析仪器电脑上编号为AHVC-*的样品分析电子数据文件,创建时间为**日,修改时间为**日,该公司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3.编号为AHVC-*-1、AHVC-*、AHVC-*、AHVC-*的检测报告中均有颗粒物检测项目,使用方法为HJ 836-2017,但编号为ZHAH-30-01的恒温恒湿称量系统在**日至**日之间无使用记录;4.编号为AHVC-*的检测报告中所列颗粒物分析方法为HJ 836-2017,根据报告所附仪器原始机打小条显示,**日采样当天共有18个样品使用8mm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进行采集,有3个样品使用7mm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进行采集, (略) 在用的8 mm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仅有5个,未发现在用7mm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

【法律分析】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 (略)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以罚款*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6400元。该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完成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此 (略) 生态环境厅信访举报问题, (略) 生态环境分局查办的第一起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既是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能力的极大提升,又有力地震慑了其他环境检测机构,推进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升工作, (略) 范围内营造不敢假、不想假、不愿假的生态环境监测氛围和环境。下一步,生态环境 (略) 场监管部门,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对环保类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增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十、某建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略) 2022年第二季度生态环境警示 (略) 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日,颍上生态环境 (略) 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1.危废库建设导流槽设置不规范,标识、标牌未规范填写废物种类和管理信息;2.危废管理台账只记录到**日,之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不明;3.现场无法提供脱硫塔碱液加药记录;4.部分煤矸石堆放在物料大仓北侧的空地上,堆放场地未硬化,部分物料未完全覆盖,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法律分析】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1、2、4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十一”“十三”依法进行查处。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3罚款5000元,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计57400元。此外,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逃避监管问题线索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略) 第一起因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规范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排污单位高水平环境管理的体现,也是排污单位应当落实的排污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相关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同时细化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严格对照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加强排污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标签: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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