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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工作实施方案

2022年12月22日   广东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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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 (略)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 (略)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略) 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物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增收标准

(略) 物价局、 (略) 财政厅、 (略) 海洋与渔业局(粤价[2005]127号)具体收费标准,江河渔业机动刺、钓作业渔船收费标准每年83.33元,按标准的80%征收。另根据《 (略)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休渔期、禁渔期免收相应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水域渔业资源费。因为韩江每年禁渔期为3月1日至7月1日,禁渔期为期4个月,故实际每年应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为8个月,因此每艘内河刺网渔船每年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44.4元。

三、具体实施步骤

2023年1月完成补征收2015年度至2022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补征收对象为2021年完成渔船船舶证书换发的渔船。2023年及以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征收,征收对象为取得当年捕捞作业许可的渔船。

四、征收方法

湘桥区各渔船负责人向湘桥区农业农村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完毕后湘桥区农业农村局向渔船负责人出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湘桥区农业农村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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