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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项目澄清】

2023年04月07日   贵州
招标变更  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4-07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招标预算 详见内容 资质要求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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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 .......................................... 1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 3 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估法 ..................... 29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 91
第 6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117
第 7 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2

1

第 1 章 招标公告

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
实现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设计招标 项目名
称已由 (略) 汇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以 汇发改可研 2023 1号 文件批准建设,招 (略) 汇川区
博远 (略) ,资金来源为区政府投资及争取上级资金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
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1洪江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清淤疏浚 28345,面源污染污染治理 63434,
新建生态护岸 3820m,新建污水收集管网 26353m及配套附属设施,生态湿地修复 46677。 2山林生
态修复工程:废弃矿山修复 55768,植被修复 46392 。 3生态 产品价值实现工程:新建生态健身
步道 1198m,生态凉亭 2座,步道亮化 203盏,文化展示牌 50套,城市绿化 8253 ,生态停车场 4896

2.2招标范围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及本项目招标
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3工期: 630日历天。
2.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5标段划分:按 1个标段进行招标。
2.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7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本 项目招标范围相适应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 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限制参加水利工程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
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3.3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3年 月 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网址: http://**
下载,无论 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略) 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 http://**。
4.3电子招标文件费免费发布。


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招标文件
中时间与此时间不一致的,以此公告时间为准, 地点为: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网址: http://**。
5.2 逾期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招标投标公共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略) 汇川区博远 (略)
地 址: (略) 汇川区
联 系 人: *部长 联系电话: 0851-*
(略) : 贵州立信工程 (略)
地 址: (略) 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 15 楼
联 系 人: 王家顺 联系电话: 0851-*
监督部门: (略) 汇川区水务局

电话: 0851- *


3
第 2 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单位名称: (略) 汇川区博远 (略)
地 址: (略) 汇川区
联 系 人: *部长
联系电话: 085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立信工程 (略)
地址: (略) 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 15 楼
联系人:王家顺
电话: 0851-*
1.1.4 项目名称 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 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施工招

1.1.5 建设地点 (略) 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
1.2.1 资金来源 区政府投资及争取上级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 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及
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630日历天 。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 条件
能力和信誉
一 资质条件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本项目招标范围相适应的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投标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4
3 投标人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递交本 人 身份证明
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原件。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限制参加水利工程
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二财务要求 :投标人应递交本企业近 1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包括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
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近 1 年指 2022 年度新成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成
立时间递交。

三 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
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资料员
材料员 安全员。
四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级及以上建造师
资格并在投标人企业有效注册。
五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六 信誉 要求: 投标人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
状态,无处于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 生态环保问题 等或不良行为等
被 (略) 州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其在规定时期内参
(略) 场活动状况 。
七其他要求: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配置在本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安全员须分别持有 有效的 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相应类别
A 类及 B 类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相应证明。
2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
材料员安全员 须 是本投标人企业人员 。
3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 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 须持有有效的
专业岗位证书。
4 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 得有在建项目,均不得兼岗。
备注:
1上述各项要求中所述证照材料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
CA 电子印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投标人须响应上述各项要求,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
接受


5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论
是否中标,一律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报价 时,需综合测算考虑各项费用不单独列项。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23年 月 日 时 分见招标公告
1.11 分包 不允许
2.2.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投标人若无澄清申请的视为已全文理解招标文件内
容,逾期不予受理。
3.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
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3.2.4 近 1年财 务状况 指 2022 年度。
3.2.5
近年 完成及正在施
工类似项目
/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二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投标保证金应是银行支票或电汇或其他符合
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转出。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 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
保证保险: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略) 官网网址。 保
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 (略)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
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
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
可参考黔建建通 2020 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
程担保公 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
保证金金额保 (略) 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
且无需任何授权即 (略)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
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


6
金承诺函: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 (略) 发改 2023 4号文件执行。
三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人民币
四 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五 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七 开户银行账号:凭 CA密匙网上后获取保证金缴纳账户
八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流程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
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 (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
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
在交易平台 http://**:88/ZYHY/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
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
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密 (略) 公共资源电子
交 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九 注:电子系统自动识别保证金缴纳情况。
十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十一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 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 电子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ZYTF 格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 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
投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
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
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 一致 ,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 标人 在开标时将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
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
5中标后中 (略) 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4 份或根据业主
要求提供。
4.2.2 递交投标文件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格式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


7
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nZYTF光盘一份,由投标单位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用。
注:开标时须递交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正版 CD或 DVD光盘刻录提交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和主要单价分析表电子版 Excel电子表格
4.2.3 电子光盘文件
采用
投标文件电子版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九
楼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 份证原件或委托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检验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提供信用中国查询网站 (http://**.cn)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网页截图时间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前一天内任意时间复
印件加盖鲜章,并提交上述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招标人 CA 锁和招
标备用光盘。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 凭 CA 密钥 对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
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8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
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 文件与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
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4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
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 如出现 下列 原因 , 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
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 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 中心应
采取 应急措施 。
1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 , 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 库出 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 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 病毒 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 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 况时,应对 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 ,
立即停止, 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 纸质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 远程 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 投 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
可在本地抽取专家, 按 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进行 继续 评审。
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 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
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
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 .ZYTF及 .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
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
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5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7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7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9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的 10 。
9.5 投诉
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略) 汇川区 水务局
电话: 0851- *
10
10.1 类似项目 水利工程项目
10.2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
工程量清单分两部分制作已签章的工程量清单封面环节上传投标人
造价人员签字的报价文件 封 面扫描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环节上传投
标报价 word 或 excel 版。
10.3 技术标
文件编制要求为:
1 正文统一采用宋体。
2 图表大小要求: / 。
3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 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的名称 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
特殊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若 暗标 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施工组织
按 0 分处理。
10.4
中标人须提交的
投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签订合同时业主所需要的份数提供。
10.5 承包方式 /
10.6 工程保险
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未办理工程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
由中标人自负,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全额退还给业主。
10.7 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 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
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系统查阅或下载。


10
10.8 招标控制价及主要控制单价
最高投标限价拦标 总 价为: *.16元 (含
劳动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措施费,其中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8元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
程 : *.00元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11元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 *.25元。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以上 拦标总价 及分项控制价 ,超过控制价的投
标为无效 投标。
10.9 补充内容
1.当投标人须知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为准。
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
法设置为准。投标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表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为准开
标时间以发布在网上的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3.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逾期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
拒绝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并依次与候补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重新招标。
4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约 定。
5招标文件中合同格式文本为参考合同,具体施工合同以中标人和招
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6.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略) 小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贵
州省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试行 (2011 版 ) (略) 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1 版及相关配套文件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略) 小型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略)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系列定额 2011 版的通知黔水建 2012 6 号
3贵 州省水利厅关 (略)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水建 2019 46 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8 1 号
5材料价格执行 2023 年第 2 (略) 建设工程造 (略)
信息价, (略) 信息价缺项的采 (略) 场价
6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10.10
评标价投标报价
相同时,排名顺序
确定办法
经评审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为第二中标候选
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11

10.11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2
投投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 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3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 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下同 )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 澄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1.11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 第 2.2 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通过会员系统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上传至会员系统供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澄清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
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会员系统,及时下载相关澄清补遗修改,依据最新
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在会员系统发布,不另行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
5. 项目管理机构
6. 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标: 施工组织 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或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 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凭 CA 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
网址 http://**:88/ZYHY/在网上后获取保证金缴纳账号,投标单位自行 (必需从基
本账户转出 )缴纳保证金 至 交通银行 保 证金缴纳账号 ,是否缴纳以到达交易中心账户为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
证书副本或业主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 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


16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 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
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 ,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 7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相应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在投标文件要求位置加盖企业电子章。已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封面扫描件需有造价人员签字。
4. 投标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
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7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款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
7.2 中 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
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18
同期存款利息,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 重 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
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 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
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
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 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


19
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 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3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 7 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九原件的扫描件所列清单的备注栏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
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1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
清: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2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3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
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 /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 ,共
(页码总数 ) (条款总数 )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4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 人 密封情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
质量目

工期 备注
投标人 法定
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最高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5
附件六:

中标通知书格式
编号: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
名称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并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
施工合同 协议书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26
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格式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 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 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 方 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27

附表 八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允许编制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 投标人须知 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中所附的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大多程度上可以
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28
附表 九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 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 投标人须知 的附
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29
第 3 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办法
2.1.1
5
形式评审
其他标准
投标人有右
述情形的,评
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要求的提交证照资料的
2.1.2
(11)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其它规定
原件提交 符合第 2章投标人正文须知第 10.3款规定
2.1.3 9
响应性评
审其他标

投标人信用承
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 *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查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A.施工组织设计: 25分
B.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 :15分
C.投标报价: 60分
2.2.2 投标 报价计算
1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
标。本工程量清单中备注为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各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超过该控制价
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投标总价得分 (60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J(B1B2 Bn ) n
B1 B2 Bn为 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 5家
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 <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
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 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偏差率计算公式
P Bn -J J 100%
Bn 第 n个有效投标总价
J 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 I 60-P K 100


30
I 投标总价得分 I 0
P 偏差率
K 扣分系数: Bn大于 J时, K取 0.2 Bn 小于 J时, K取 0.1
Bn等于 J时, K取 0。
3.4.1
投标人最终
得分的计算
方法
1投标人得分 ABCD
2 A是评委个人公正评判投标人投标文件主观内容的反映,是
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A为所有有效的评委主观分的算术平均值。
为确保公正,有效的评 委主观评分 Z须满足: 0.7E Z 1.3E。
E为所有评委主观评分去掉 1个最高分和 1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
均值。
3.4.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日。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
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7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 只能有一个报价。
5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
(4)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
(5)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
(6)委托代理人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
(7)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范围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条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 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
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不提供标底的:
S
式中 S 评标基准价
ia 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i1, 2, 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 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 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 价
N 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表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
评审。
3.1.2 投 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它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
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 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
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
附表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格式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
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35
附表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投标文件澄清函格式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6
附表三:评分标准格式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赋分
一 施工组织设计 25.0 主观分值
1
施工组织设计
4.0 工程剖析
优 4 2.9 分
良 2.8 1.9 分
一般 1.8 1.0 分
缺项 0 分
2 3.0 施工总平面布置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
缺项 0 分
3 3.0 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 法及说明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缺项 0 分
4 3.0 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及双代号网络计划图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 缺项 0 分
5 3.0 质量保证措施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
缺项 0 分
6 3.0 安全生 产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 ,缺项 0 分
7 3.0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缺项 0 分
8 3.0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 员安排合理性
优 3 1.9 分
良 1.8 0.9 分
一般 0.8 0.1 分,缺项 0 分
二 项目管理机构及 其他 15.0 客观分值
1 项目经理资格 3.0 执业资格
(略)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注册认定的有效的水利水电
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二级及以 上建
造师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得
的计 3.0分,否则 0分。


37
2 技术负责人职称 2.0 职称 为 高 级含 高 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计 2.0分,其他情况计 0分。
3 关键人员岗位设置 4.0 关键岗位人员为施工员质检 员安全员资料员。
关键岗位人员每人单列一表且关
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有效的
每人计 1.0分,本项满分 4分。
4 投标人提供承诺书 3.0
投标人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
承诺拟投入本项目现场管理
机构人员实际到位到岗,并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按时
完工。
投标人开标现场提供经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得 3分,不提
供不得分。 注:开标现场需提供原
件, 未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不作为
否决条件。
5
关于劳动用工
中使用当地建档
立卡贫困劳动力
助力脱贫攻坚的
承诺
3.0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
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 (略) 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函 2017 193号要求,投标人应对此作出
实质性承诺,响应贯彻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助力脱贫攻坚。
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 (略) 原建档立卡的贫困
劳动力的承诺,具体为:使用 1-10 人得 1 分 ,使用 11-20 人得
2分,使用 25人以上的得 3分 。
三 投标报价 60 客观分值
1 投标综合报价 60
1 评委会评审投标人商务文
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与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
2 评标基准价 (J):
当有效投标报价人数 5 家
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一个最
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
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
人数 <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
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 X偏差率保留 2位小数
Y报价分保留 2位小数。
1 招标人设立拦标总价 T含劳动
保险费。投标人不大于 T值的为
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大于 T值的 为
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
有效投标人不足 3家则本次招标失
败。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商务
文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加评标
基准价的计算。
3投标总价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
Y60- x 100 K(其中: X偏差
率 , K扣分 系数 , 第 n个有效投标
总价 ,Y报价得分 )
(其中: X偏差率 ,Y报价得分 )
其中: X(投标人投标报价 -评标
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 X
保留 2位小数, Y保留 2位小数。
Bn大于 J时, K取 0.2 Bn小于
J 时, K 取 0.1 Bn等 于 J 时 , K
取 0。



38

附件 B:废 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B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 递交 的
B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人提供原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的
B1.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主要控制单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主要控制单价及其他相应价
格的
B1.5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 或未携带 CA锁 的
B1.6 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B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正文 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已标价 的工程量清单 未 按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0.2 项 的 规定
B2.6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多报项目的
B2.7未按提供清单格式报价的。
B2.8投标人填写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B2.9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0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
B2.11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 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
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39
附表 一 : 问题 澄清通知

问题 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
至 传真号码 。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 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40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 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 就有关问题 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 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1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1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合同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 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 )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
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
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
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
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42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 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 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
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
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



43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为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44
承包 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 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
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45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
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他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46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
监理人认为 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
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
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也能够按第 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 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确认函后 24小 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47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 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
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 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 5.2款第 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 (略) 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 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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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的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
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 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
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
全部 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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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承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
或玩忽职守的承包 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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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 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自然
条件造成的施工阻碍。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
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
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 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 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
货运输和保管。



51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 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 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 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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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 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
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 14 天内,由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的 28天内,将施测得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 14 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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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 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
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
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址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
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 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
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
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 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办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54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 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 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
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 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1.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 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55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
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9.5.3 工程 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
人备案。
9.5.4 施工工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的措施。
9.8.2 承认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



56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 划
承包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
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是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
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
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款的
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
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第 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
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科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 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 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扣 除 预付款 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 款






57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 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为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天内为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
人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 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
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完工证书中明
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 12 条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
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 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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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 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 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 内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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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
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 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
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 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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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 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
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
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送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自评合格
以及监理 人抽检后,有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
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案手续。



61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 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
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回报并提交
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
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资质发包
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
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
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
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 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



62
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 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 1 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过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价
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 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 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
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
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63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
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
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 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
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
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
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
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
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64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 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
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
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 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65
以上价格 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 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装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 (略)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 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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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 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
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天内将各子目
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 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
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
*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
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67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
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 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
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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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 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
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
已支付 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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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 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
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
按 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提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
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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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 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
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
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
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工程建设具 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
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 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
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
的除外。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款或第 18.3款的约 定验收合格的,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
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
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71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 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
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 ,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
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由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份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
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 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
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7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 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 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 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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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范围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 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江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情形除
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
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 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 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
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 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



75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 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 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76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
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 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 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77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
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
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
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 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



78
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
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
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
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
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 (略) 提起诉
讼。



79
4.2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
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
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禁止分包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重大或结构性缺陷实行终身责任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约定地点 。
1.13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本合同适用的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地
方相关规定等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
工艺,经发包人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永久工程 为 施工图所示范围,临时工程现场指定。提供的用地期
限与施工协议时间一致。



80
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图所示范围。
2.8 其它义务
2.8.1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有关资料。
2.8.2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
件。
2.8.3合同的解除和清场结算
2.8.3.1 在合同履行中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废除合同。
1 在接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五日内未来办理施工手续。
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延期开 工。
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停工 15天以上。
4 承包人未按书面质量标准及各种计划施工,发包人给予三次以上警告。
5 承包人破产或宣布破产或陷于债权人调停状态。
2.8.3.2 工程清场结算
1 出现 2.8.3.1款中的任何一条,发包人将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清场。
2 承包人接到清场通知 5天内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对工程进行清点。如承包人
无故不到场参加清点,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清点内容已认可。
3 工程清点后,对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已完工程量 ,清场结算按已完工程量总价的 60计
付。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
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l按第 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及时进场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设备材料进入场地,按施工 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
准备工作。



81
2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
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
物品。
3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
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4办理保险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 包人投保的保险。 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确保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并按照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
计及施工图进行施工。各施工班组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与本人工作岗位的相对应的证件持证上岗,
并按照施工工艺要求及规范进行施工。
6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7在实施临时征用地过程中,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与当地政府包括乡村村民
等协助配合,按规定办理各种需要的手续,获得许用权 ,处理各种矛盾。
5负责自行解决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等接入问题。
6协助解决部分地面附着物的清除拆迁以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非工程问题,所承担的风险和费
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
系。
8承包人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9按合同约定对精心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和修复缺陷完成为施工和维修所必需
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10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
种管线及发包人提交的管线资料积极会同管线业主在现场核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
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
11负责保护维护施工范围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
12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
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维护好 施 (略) 政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桥梁码头等。对施工期间
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
进行加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
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
常生产生活。
施工 (略) 政设施的维护方案应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13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对工程的参观和检查,按发包人要求做
好现场布置和接待。
14有责任将 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
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15负责做好迎接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并协助项目业主做好与当地
政府规划国土林业交通征 (略) 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单位的
协调工作。
16提出的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严格按相关程序进行办理。如涉及工期
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监理和业主核定。
17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18制定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 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
19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
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20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 场使
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
2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或法律法规
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22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
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
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要求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
4.3 分包
本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分包和转包,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开具的委托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填写,如发包方发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将被视为私自分包和转包,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将施工单位驱逐出场,并追究承包人与分包人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并在合同签订后 7日内到职。项目经理和



83
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 22天,若少于 22 天,则每不足一天扣 1000 元在进度付款中
扣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因发生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 (略)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
变更。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报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则每更换一
人次,承包人必须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直至终止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其职责。若
擅自离开工地,则仍按本条款作 违约处理。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现场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在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主要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须经上
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4.6.2承包人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必须保证每月在
现场 22 天,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处以 500元罚款在进度付款中扣除。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 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
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由承包人采购的机电金属结构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设计要
求采购,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资料等技 术文件,并对材
料设备质量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提供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不提供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4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基准点和基准线 ,承包人负责测设,并报监理人审批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
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略) 水利厅建设处黔水安监 (2011)42 号文件要求,编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及要
求。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尊重项目区民风民俗建立宣传警示牌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美观
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严密的双网络进度计划控制图,并经监理人审
批。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120 日历天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系指:以月计的某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 40年的统
计资料,以 10 年一遇频率计 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
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
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 (元 /天 )
1 全部工程 500 元 /天
2 在满足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 1天罚款 500 元,累计
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 金约定: 无奖金 。
13 工程质量
13.1质量要求



85
工程质量标准约定:须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标准。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 试件
及有关材 料。 如 砂子水泥砼钢筋 格宾石笼材料 等 。
14.1.7 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批准的试验和检测资
质,否则承包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相应机构进行该项工作。试验和检测费用探伤试验费等均由承包人
承担,并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新增加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所采用的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作出单价分析和预算,报监
理发包人会商后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和预算。
2增加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单价调整方式为:不调整 。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双方协商。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17 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方式:按符合计量规则的合格工程据实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工程不拨付工程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 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86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
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 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
138 号文件要求,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 3。质量保证期: 1年。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四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定金额为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全部资料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政府验收包括: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执行。 验收条件为: 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验收程序为: 按现行水利水



87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按现 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其余由监理人
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按 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项目法人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计算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项目工程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建筑工程一切 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意的保险人投保
投保内容: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略) 商定的合同为准 ,期限合同工期。
工程保险费的支付
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未办理工程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将工程保险费按规定比例退还给业主
工程保险及第三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由其负责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
20.5 其他保险
本合同价含社会保障费含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由承包人按
规定交纳,发包人不负责任何社会保障费代缴。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后 28个工作日
保险条件: 无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88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
式: 向 (略) 提请诉讼。
25 保密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 ,违者应对泄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6 税金及费率
按国家最新规定 执行。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完税。
27 本项目需要递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形式为现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方必须 按
照 (略)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 (略) 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保障农民
工工资 (略) 县相关规定履行落实好 农民工工资 相关规定, 在 本项目开工 10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相关规定缴纳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工伤保险开设项目民工工资专户 并 按月 足额 支付
农民工工资实行农民工大数据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否则 *方不予拨付 工程款,*方有权解除合同。
28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建安工程造价的
2.0%(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 16 (略) 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水安监 2017 13 号文件要求,且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
提交本期安全生产费用付款申请 (附相关凭证 )和下期费用使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后拨付。




89
4.3 合同附件格式
附 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
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
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 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正本*分,副本*分,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0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注: 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91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 担 保函 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
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 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
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
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92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
5.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
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 投标总价。
2 工程项目总价表。
3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 工程单价汇总表。
6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0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12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3 总价项目分解表 。
14 工程单价计算表。
15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93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
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
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
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 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
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
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
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 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
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l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
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 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
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格填写,
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
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
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 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94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
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
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
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
价一致
(9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 份,项目编号和名
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
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
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
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12本项目工程定额参考 2011 (略) 水利建筑工程预 (略) 水利设备安装工
程预 (略) 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13本工程量清单 中备注为该单项工程的控制价,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
的控制价,超过该控制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4本工程量清单 中备注暂估价的项目,单价按照业主指定不变,投标时报价应按照清单中的
单价不变,并填入汇入总价,不得自主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待施工阶段结合设计方案,由项目业主
单位组织 参建单位 (略) 场询价确定并补签合同。
1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按
2%比例计取。
16工程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投标单位报价
应考虑该费用,施工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
17第五部分中的其他临时工程,实施 (略)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指南执
行。
备注:
18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报价均包括设备采购及运杂费安装费用等一切费用。



95
5.3 工程量清单



































































96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单位盖章
: 元







97

5.3.1 工程项目总价表
注:本项格式及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
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














98
5.3.2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注:本项格式及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中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为准,请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 。



99

5.3.3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 (元 )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100
5.3.4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号 项目名 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其它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1
5.3.5 工程单价费 (税 )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 (税 )率 (%) 备注
其它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2
5.3.6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103
5.3.7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 号 工程部 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 (kg/m3) 单 价 (元 /m3) 备注
水泥 砂 石












104
5.3.8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供应价格
(元 )
预算价格
(元 )





















105
5.3.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号 材 料 名 称
规格型

计量单

预算价格
(元 ) 备 注






















106
5.3.10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 (班 )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单位:元 台时 (班 )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招标人收取 的折旧费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合计
维修费 安拆 费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107

5.3.11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 时 (班 )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单位:元 台时 (班 )

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

维修

安拆
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108
5.3.12 总价项目分解表
合同编号: (投标项目合同号 )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 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109
5.3.13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 价 编 号 :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 位 数量 单价 (元 ) 合价(元 )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1.5 现场经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110
5.3.14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单 价元 备注
























111
第 6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2009 年版。
一 工程 概况
招标范围: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实
现项目施工招标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
程临时工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工期: 。



112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
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
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
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
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 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称 备注不限于,仅供参考
1 工程剖析
施工导流设计说明及附图包括加
高维护拆 除施工排水设计说
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
水等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
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
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
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土方工
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
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
度工期计划等

2 施工总平面布置

3 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及说明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
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
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
等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
附图施工 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
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
图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
进度计划说明书建筑与装修工程施
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工程质量管
理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方案防汛度
汛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
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水土保持环
境保护管理方案其他有关工程的施
工工艺及进度计划有关施工建议。
4 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及双代号网络计划图

5 质量保证措施

6 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文 明施工措施

7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113
8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员安排合理性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 ,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 : 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 :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 :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件五 : 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 : 临时用地表



114
第 7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 成 .ZYTF 及 .nZYTF 格式 , 以下
格式与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准 。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名要求。



115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附技术负责人简历 表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 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八 其他投标材料
九原件的扫描件














117
一 投标函 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 (含劳动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安全措施费,其
中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元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元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
工程: 元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元 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
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 补充 修改 替代或 撤 回本 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 补充说明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年 月 日




118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2 工期 / 天数 :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
4 投标保证金 /






11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0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
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21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针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 1.4.3 项情形: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 施工总承包的除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被或 未被责令停业
10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 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2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 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 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 3.1.3 项 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 中 有或没有 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2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3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房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缴纳养老
保险
备注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质量员
. 安全员
. 材料员
. 资料员
.
.
.
.
12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 扫描件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单位或
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 不
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 。




12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及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项目经理 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备注










注: 1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 B类职称证 如有 扫描件 ,以证书所署单
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25
附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
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 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
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126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如有

一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 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接收
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扫描件 。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程结构类型
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
证明材料。



127
二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 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扫描件 。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或接收证书资料中应能体现工
程结构类型建设规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否则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
督机构应出具证明材料。




128
七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 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企业认证
体系证书 (如要求 )的 扫描件 。




129
八其他投标材料
附件一: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 。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
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
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
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 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不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中标单位应 (略)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 (略)
人民政府令第 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
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
记, 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
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
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
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
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 (略)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
联合惩戒。 (略) 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 (略) (略) 根据相关规
定对本单 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人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0
附件二:
与投标相关的其他资料,格式不限,投标人自拟。









131
九原件的扫描件

序号 名称 份数
1 营业执照副本
要求内容完整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 资质证书副本
4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近 1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
8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级 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 证书
注册证书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
会保险证明
9 安全员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0 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
11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不拖欠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12 法律文书如有
13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如有附类似工程中标通知
书合同协议书

14 认证体系证书如有
16 其它



132
用于 暗标


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
实现项目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编 号:




133
年 月 日
目录

1工程剖析
2施工总平面布置
3主体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及说明
4施工总进度计划说明及双代号网络计划图
5质量保证措施
6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
7安全生 产管理费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8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备及人员安排合理性




















134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135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36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7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
的计划工期 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38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
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
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39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 m2 位置 需用时间




























附件下载
  附件文件汇川区团泽镇洪江片区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项目澄清】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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