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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姆优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2023年06月13日   广东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特姆优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崇科路1号1号楼
建设单位 (略) 特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州成达 (略)
项目概况 (略) 特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略) 石排镇崇科路1号1号楼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经纬度坐标为:北纬23°6′21.826″,东经113°57′56.742″。项目占地面积3800m2,建筑面积11280m2,年生产电动推杆14.4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焊接废气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点胶工序产生的VOCs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注塑区密闭,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42m高排气筒排放。抛光机全密闭工作,抛光粉尘经抛光机废气排口直连管道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42m高排气筒排放,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略) 政污水管网。项目在落实环保措施后,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减震、隔音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及处理、处置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⑤环境风险 项目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将可大大降低本项目的风险环境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接受。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公示时间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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