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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仙游紫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3年06月15日   福建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仙游紫 (略) 年产3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日至**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 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年产3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建设单位

仙游紫 (略)

建设地点

(略) 仙游县仙港工业区瑞峰片区

审批日期

**日

批复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仙游紫 (略) 年产3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

莆环审仙〔2023〕19号

审批意见

仙游紫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仙游县仙港工业园瑞峰片区,年产3万吨锂电三元前驱体产品,总用地面积96194.82m2,配备2台燃天然气锅炉,分别是10蒸吨/小时和5蒸吨/小时,总投资 1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000万元。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根据《仙游县瑞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莆环规评[2022]4号)要求:瑞峰片区基本农田100m范围内禁止设排气筒和废水处理设施、50m范围内禁止布局生产性设施;居民区内200m范围内禁止设排气筒、100m方位内禁止布局危险化学品仓储和废水处理设施、50m范围内禁止布局生产性设施。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厂区设施,满足以上规划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项目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1)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含氨废水精馏处理回收氨工艺、MVR蒸发工艺、洗涤废水膜处理工艺产生的含氨废水,经“膜浓缩+MVR 蒸发结晶”处理后直接返回生产车间作为三元材料生产用水,不外排。项目制备纯水过程中产生浓水,初步处理后作为清净下水排放,部分用作绿化用水,部分用于场地清洗,其余废水(排放口DW002)进入园区污水管网,经仙港大道污水管网排入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执行的标准如下:燃天然气锅炉废气经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和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项目自共沉淀工段至烘干过程、共沉淀至离心工段废气经二级酸洗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氨气、硫酸雾、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气排放浓度≤20mg/m3,硫酸雾排放浓度≤20mg/m3,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4mg/m3,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5mg/m3,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5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颗粒物排放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最高排放速率要求。厂界氨、颗粒物 (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等)、硫酸雾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气排放浓度≤0.3mg/m3,硫酸雾排放浓度≤0.3mg/m3,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2mg/m3,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05mg/m3,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0.015mg/m3;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 排气筒(DA004)排放,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1、表2中小型标准限值。所有废气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且应高于半径200米距离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SO2年排放总量≤2.04吨、NOx年排放总量≤7.11吨,CODcr年排放总量≤0.6吨,NH3-N年排放总量≤0.08吨。  

  四、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六、项目选址若与今后区域功能规划不相适应或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无力消除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并重新选址。

七、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适时实施应急演练。

八、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标签: 环境影响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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