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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欧冶链金阳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金属再生资源加工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2023年06月15日   山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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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冶链金(阳泉)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欧冶链金(阳泉) (略) 金属再生资源加工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景 (略) 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欧冶链金(阳泉) (略) 拟投资38667.47 (略) (略) 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水双创智造园区内建设金属再生资源加工生产基地项目,主要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废屑,主要设备有抓钢机,鹰嘴剪切机、吸盘车等;占地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二期100万吨废钢铁加工线、三期1.5万辆/年废旧汽车拆解线。项目二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废钢铁加工车间及汽车拆解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办公楼、综合楼以及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项目三期建设内容包括汽车拆解车间内部设备安装、报废汽车堆场等,并配套厂区硬化,绿化,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应辅以洒水压尘,昼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如有施工弃渣土,应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现场堆放的土石方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灰土、灰浆等物料堆放应进行覆盖,土石方开挖采取湿法作业;现场使用微细粒度材料的应采取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及时硬化或绿化措施;施工路面应进行硬化,定期喷洒水,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建筑材料定点堆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储。临时堆放场应有遮盖篷遮蔽,防止物料飘失;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车底等部位进行清洗,严禁将泥土、灰尘带出工地;施工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做地面硬化处理,定期冲洗道路积尘,设清扫专职人员,保持道路清洁、运行状态良好。在无雨干燥天气、运输高峰时段,应对施工道路适时洒水降尘;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施工物料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交通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本项目建设单位有责任对运输车辆的线路进行监督,加强施工渣土车辆管理。必须使用有正规手续的合法车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运营期:项目二期运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废钢铁加工剪切、废钢铁加工打包产生的粉尘,剪切上方分别设置吸式集气罩,收集效率90%,废气由引风管引入一套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封闭式车间,粉尘易自然沉降;加强管理、车间通风。项目三期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汽车拆解过程中制冷剂挥发的少量氟利昂及报废汽车汽油和齿轮油等废液收集过程中散发出的有机废气、危废暂存间内废矿物油储存产生的有机废气、破损的铅酸蓄电池存储期间产生的硫酸雾、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切割过程产生的烟尘和切割废气。在岗位上方设置集气罩,统一由引风管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最大处理风量为6000m3/h,净化效率按80%,汽车拆解过程中制冷剂挥发的少量氟利昂及报废汽车汽油和齿轮油等废液收集过程中散发出的有机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在储存区上方设置集气罩,统一由引风管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最大处理风量为5000m3/h,净化效率按80%,危废暂存间内废矿物油储存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5m高排气(DA003)筒排放;在废铅酸电池库区,设置负压抽风装置,废铅酸电池拆卸区、暂存区设置电解液收集槽,收集槽上方设置集尘罩,将收集的废气引入酸雾净化器中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封闭式车间,粉尘易自然沉降;加强管理、车间通风;设置1台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进行处理,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 (略)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环办[2017]32号)相关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有施工设备冲洗水及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主要有混凝土养护废水、砂石料冲洗废水、施工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冲洗废水。砂石料冲洗废水、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施工泥浆废水和设备车辆冲冼废水悬浮物浓度较大,应设置简易的两级串联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物料混合用水或地面浇洒,禁止废水乱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漱用水,由于水质简单,可直接泼洒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区内增设必要的排水沟道,有利于雨水排放;修建施工场地围墙,避免施工弃土和废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本项目排水主要为汽车拆解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本项目二期生产不用水,无生产废水产生,只产生生活污水;项目三期生产用水主要为汽车拆解车间地面清洗用水,经车间四周污水管线收集至车间内集水池,通过管道进入厂内自建的污水处理站,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汽车拆解车间地面清洗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场内污水管网收集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排入盂县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初期雨水经雨水管网汇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然后泵入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拆解车间地面清洗,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场地杂物主要包括灌草、农作物秸杆、树枝等,及时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对钢筋、钢板、木材等下角料可分类回收利用;对如混凝土废料、含砖、石、砂的杂土等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运营期:运营期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旧汽车拆解后的危险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汞废物、废铅蓄电池、石棉废物、废活性炭、废电路板、废尾气催化剂、隔油池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含油污泥、盛装危险废物的废容器)采用专用的收集容器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废安全气囊、废制冷剂、废动力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旧轮胎、海绵及座椅材料、内饰材料、废旧玻璃、安全带及相关纺织品、轻质物料、除尘灰、废钢铁分选阶段产生的杂物),一般工业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交由具有相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处理;废安全气囊、废制冷剂、废液化气罐、废旧轮胎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动力蓄电池定期交电动汽车厂家回收进行处置,海绵及座椅材料、内饰材料、轻质物料定期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废旧玻璃、安全带及相关纺织品由当地环卫部门行统一处置。除尘灰、废钢铁分选阶段产生的杂物暂存在废钢铁加工车间内,定期外售废品收购站。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单位事先必须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高噪声施工工程应尽量安排在白天,减少夜间施工量。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避开周围主要生活集中区。在施工设备选型上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如以液压机械代替燃油机械,振捣器采用高频振捣器等;挖土机、推土机等固定机械设备和挖土、运土机械可采用排气管消音器和隔离发动机振动部件的方法;对动力机械设备应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维修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和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声压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等。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减少模板、支架等的碰撞噪声。对位置相对固定的机械设备尽可能布置于棚内进行操作;对不能入棚的产噪设备,可建立单面声屏障。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产噪设备为剪切机、打包机、抓钢机、翻转机、空压机、切割机等。将产噪设备封闭在车间内,以降低噪声源声压级,必要时车间内采用隔音棉(聚酯纤维棉隔音棉)等隔音材料降低噪声;本项目拆解车间墙体采用钢板结构,钢板厚度为120mm,在钢板中设置100mm的隔音棉。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连接时采用合理的连接方式,如用焊接代替铆接;优化厂区布局,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厂界东侧和南侧;加强设备维护,作业之前一定要检查相关设备,不要有任何的松动或者晃动,以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的噪声;给相关设备加润滑油以减少自身噪声的产生。对于原料、产品运输,运输车辆在经过人口居住地时应限制车速(20km/h),禁止鸣笛,加强管理,避开居民休息时间(22时至06时),可大大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下达并经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工业粉尘)0.396t/a、挥发性有机物(VOCs)0.138t/a(阳环盂函[2023]17号)。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略) 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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