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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06月28日   广西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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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

法定代表人:何涛

地址: (略) 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1号弘实商务大厦703房(经营场所: (略) 江州区濑湍镇濑湍污水处理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日-16日对广州 (略) ( (略) )进行 (略) 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颜色呈淡黄色,排水异常,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 (略) 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西壮族 (略) 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崇环监(水)字〔2023〕18号)的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101mg/L、氨氮25.1mg/L、总磷0.56mg/L、总氮28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编号:*38W001U)规定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2倍、4.02倍、0.01倍、0.87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治理设施处于崩溃失效运行情况;证明执法监测采样过程,证明现场执法过程在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全程参与监督下进行。

2.**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厂长何劲),证明当事人确认污水处理厂出现治理设施未脱污、崩溃问题,确认废水总排口超标排放情况。

3.《广西壮族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崇环监(水)字〔2023〕18号),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污。

4.《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2083-1号)、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通用表单)证明当事人经过应急处理和整改后,总排口污水排放达标。

5.当事人运营的濑湍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批复(崇环分局管〔2015〕11号)文件,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38W001U)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排污许可情况。

6.《 (略) 濑湍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濑湍污水处理厂运营方为当事人,即广州 (略) 。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

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人何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劲代表当事人处理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的事宜的合法性。

10.当事人运营的濑湍污水处理厂维护管理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运维濑湍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主要人员。

11.石小金、吴颖颖、甘丽霞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2.《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立案通知书》及邮箱送达和短信送达截图,证明执法机关履行立案告知。

13.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环保部门对当事人的整改要求。

14.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及裁量计算方法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过程。

15.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监控截图,证明当事人超标废水排放情况。

16.根据网上查询的广西 (略) 公开信息截图1份及《 (略) 城市工业 (略) 经营管理会议纪要》各1份,证明广西 (略) (略) 城市工业 (略) 的关系。

17.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证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8.《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日收到以上文书,并于**日提交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同时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勇志参加了听证会,何勇志在听证期间提出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要求,主要申辩理由为:1.主观方面没有故意,自运营濑湍污水处理厂以来除本次事故外其他第三方监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达标;2.客观方面,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园区企业污水未经处理排入导致;3.超标数据出现后,运营的污水厂积极整改,立即采取措施,超标情况控制在三天内;4.无主观过错且及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略) 提交的进水证据没有进行有效性审核,数据不予采信,且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 (略) 虽未造成相关污染事故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罚则使用正确,处罚合理。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系初犯,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可适当从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金额适当下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日实施)》(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 (略) 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 (略) 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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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

法定代表人:何涛

地址: (略) 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1号弘实商务大厦703房(经营场所: (略) 江州区濑湍镇濑湍污水处理厂)

我局执法人员于**日-16日对广州 (略) ( (略) )进行 (略) 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颜色呈淡黄色,排水异常,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 (略) 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西壮族 (略) 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崇环监(水)字〔2023〕18号)的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101mg/L、氨氮25.1mg/L、总磷0.56mg/L、总氮28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编号:*38W001U)规定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2倍、4.02倍、0.01倍、0.87倍,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月21日《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治理设施处于崩溃失效运行情况;证明执法监测采样过程,证明现场执法过程在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全程参与监督下进行。

2.**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厂长何劲),证明当事人确认污水处理厂出现治理设施未脱污、崩溃问题,确认废水总排口超标排放情况。

3.《广西壮族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崇环监(水)字〔2023〕18号),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污。

4.《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2083-1号)、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通用表单)证明当事人经过应急处理和整改后,总排口污水排放达标。

5.当事人运营的濑湍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批复(崇环分局管〔2015〕11号)文件,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38W001U)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排污许可情况。

6.《 (略) 濑湍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濑湍污水处理厂运营方为当事人,即广州 (略) 。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C)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

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人何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劲代表当事人处理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的事宜的合法性。

10.当事人运营的濑湍污水处理厂维护管理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运维濑湍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主要人员。

11.石小金、吴颖颖、甘丽霞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2.《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立案通知书》及邮箱送达和短信送达截图,证明执法机关履行立案告知。

13.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环保部门对当事人的整改要求。

14.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及裁量计算方法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过程。

15.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监控截图,证明当事人超标废水排放情况。

16.根据网上查询的广西 (略) 公开信息截图1份及《 (略) 城市工业 (略) 经营管理会议纪要》各1份,证明广西 (略) (略) 城市工业 (略) 的关系。

17.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证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8.《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日收到以上文书,并于**日提交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进行申辩,同时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委托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勇志参加了听证会,何勇志在听证期间提出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要求,主要申辩理由为:1.主观方面没有故意,自运营濑湍污水处理厂以来除本次事故外其他第三方监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达标;2.客观方面,本次事故主要原因为园区企业污水未经处理排入导致;3.超标数据出现后,运营的污水厂积极整改,立即采取措施,超标情况控制在三天内;4.无主观过错且及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略) 提交的进水证据没有进行有效性审核,数据不予采信,且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 (略) 虽未造成相关污染事故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罚则使用正确,处罚合理。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系初犯,并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可适当从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行政处罚金额适当下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日实施)》(桂环规范〔2020〕17号)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流程如下: (略) 生态环境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选择缴纳方式进行缴款—缴纳罚款—持缴款 (略) 生态环境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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