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网 > 审批公示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酸阿比朵尔、氟嘧啶、氨基丙醇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贝莱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酸阿比朵尔、氟嘧啶、氨基丙醇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2023年06月29日   福建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福建贝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贝 (略) 盐酸阿比朵尔、氟嘧啶、N-BOC-L-氨基*醇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贝 (略) 盐酸阿比朵尔、氟嘧啶、N-BOC-L-氨基*醇医药中间体项 (略) (略) 金塘工业园行岭平台原厂内,不新增用地,改扩建项目拟拆除生产102车间内原已建的年产 90 吨吉西他滨中间体 T6生产线,取消生产车间2的室外气化区(原为吉西他滨中间体 T6配套的液氯气化装置),保留年产 90 吨吉西他滨中间体 T6生产设备,并新增一部分设备,新增年产60吨4-氯-6-*基-5-氟嘧啶、年产50吨N-BOC-L-氨基*醇、年产40吨盐酸阿比朵尔。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占项目投资的0.48%。 (略) (略) 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复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改扩建后环境防护距离为101、102、104、105 车间和污水站外100m、103车间和危废间周边50m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和学校等对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优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备,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并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各类废气排气筒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三)水污染防治。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配套完善全厂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分质分流预处理后,排入厂内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再排入吴家塘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并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化厂区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厂界布设,且应设在密闭厂房内;优选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管道等采用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运营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削减噪声强度确保噪声厂界达标。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落实分区防渗要求,规范设置装置区围堰及储罐区防火堤,依托现有2300m3的事故应急池,以及1100m3的初期雨水池,制定各类潜在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建立完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企业还应做好设备调试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队*和应急物资,建立与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七)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相关要求执行。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贮存场所等,污水排放口规范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排放的跟踪、监测、管理;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根据环评报告,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6.8660t/a、氨氮1.1020t/a、二氧化硫0.1112t/a、氮氧化物0.7170t/a。企业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清洁生产,企业生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按要求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项目生产前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及我局,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略) 邵武生态环境局, (略) (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描微信服务号

每日接收免费信息

特色服务

采招网 版权所有 2006-     京ICP证070615号 京ICP备09044717号-2    本站法律顾问: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周正国律师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您已参加了618礼品抢购活动
稍候将会有客服人员联系您
请注意来电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