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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生态环境保护专案查办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2023年07月13日   上海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我局制定了《青浦区生态环境保护专案查办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日

青浦区生态环境保护专案查办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大对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略) 生态环境保护专案查办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纳入专案查办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专案查办的案件。

二、职责分工

专案查办工作由局法制宣教科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和环境监测站配合实施。

局法制宣教科应当加强舆情监控;执法大队应当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的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环境监测站应当配合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科应当及时配合开展污染溯源、固体废物鉴别、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查办流程

专 (略) 级指定查办和区级直接查办两种形式。指定查办的案件,由执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的指导、协助,按照程序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区级直接查办的案件,执法大队根据分工,指派专人及时联系相关的街镇或青浦工业园区。

(一)启动程序

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符合本流程适用范围规定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根据违法事实、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管辖权限等要素,提出专案查办建议,报请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专案查办程序。

(二)成立专案组

局法制宣教科应当在启动专案查办后3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组长由法制分管领导担任,专案组副组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执法大队应当在专案组成立后立即制定专案查办工作方案,确定专案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三)开展调查

专案查办实行限期办结的原则。除需要监测、鉴定的案件外,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将案件调查结果上报专案组组长,并抄送法制宣教科。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事权的执法事项,应当及时逐级汇报调查情况。

(四)案件审议

案件经法制审核,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由负责案件查办的专案组提请局案件评审会进行专题讨论,根据讨论结果依法实施。

(五)案件结案

执法大队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案组组长提交正式案件查处报告。对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部门协调

加强与公安、检察、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依据案件办理需要采取联合执法、部门协作等办案模式。

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或者移送案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涉及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标签: 生态环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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