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监测机构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天铭年产21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河环审〔2023〕27号 | 2023/7/17 | (略) | 金城江区 | 广西 (略) |
2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生物医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河环审〔2023〕28号 | 2023/7/17 | (略) 壮铭 (略) | 金城江区 | 广西 (略) |
3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 (略) 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河环审〔2023〕29号 | 2023/7/17 | 广西 (略) | 金城江区 | 广西 (略) |
4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广 (略) 配套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河环审〔2023〕30号 | 2023/7/17 | 广 (略) | 金城江区 | 广西博环 (略) |
5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南丹县里湖乡小米垱方解石采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河环审〔2023〕31号 | 2023/7/17 | 南 (略) | 南丹县 | 广西鑫 (略)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8-*,通讯地址: (略) 宜州区台联小区((宜州区公安局斜对面)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