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网 > 审批公示 > 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公示

湖北省嘉鱼县盛宇染织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公示

2023年07月20日   湖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文件规定, (略) 嘉 (略) 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嘉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委托单位: (略) (略)

调查单位:武汉华正 (略)

基本情况: (略) 嘉 (略) (以下简称“盛宇染织”)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38号,2002年5月,由中国盛宇集团整体收购原嘉鱼县床单厂后,改制为的民营股份企业,主要从事印花布、棉纱生产、销售,行业类别为棉印染及精加工,总占地面积27791.4m2,公司下设织造分厂与印染分厂。 (略) 嘉 (略) 于2015年停,之后企业厂区一直处于关停闲置状态。

(略) (略) 拟通过司法拍卖购买该地块,并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利用建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省人民政府关 (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应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开展修复工作,在完成场地修复后方可全面开展再开发利用工作;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要求, (略) 嘉 (略) 地块在开发利用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

根据收集的资料以及人员访谈情况,该地块1952~2002年为嘉鱼县床单厂所有,2002年后嘉鱼县床单厂变更为嘉 (略) ,主要从事棉纱生产、棉布印花及销售,于2015年停产,此后除西北侧原平漂车间区域拆除作为临时菜场小摊及停车场使用外,其他厂房均处于空置状态未使用。

通过对该地块历史生产情况调查访谈,同时结合行业生产过工艺过程和产排污特征进行分析,地块主要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原煤及煤渣堆存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汞、砷、苯系物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原辅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产生的pH、重金属(铬、六价铬、锑等)、有机污染物(苯胺类、苯系物(苯、二*苯、苯*烯)等,以及机械润滑可能产生的石油烃等。

主要疑似污染区域包括生产车间(煮漂、平漂、染色、印花车间等)、锅炉区、污水处理区等。

三、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结论

1、土壤调查结论

本地块共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到45个土壤样品,采集到所有样品中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其他特征污染因子:pH、总铬、锑、石油烃(C10-C40)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论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下水各项因子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

3、调查小结

本次所有土壤点位所采集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检测的各因子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本次调查的地下水各项因子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

四、建议

(1)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且厂区内遗留少量物料,疑似为染料或印染助剂等,建议后期在对地块进行利用之前,需对厂区残留物料进行全面清查,并规范进行处理处置,不可随意丢弃。

(2)地块内的建构筑物尚未拆除,若对构筑物进行拆除活动时,需在企业拆除活动中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要求进行规范拆除,避免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后期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加强环境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在后续的活动中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意见反馈

委托单位: (略) (略)

报告编制单位:武汉华正 (略)

联系人:河小亮

联系方式:027-*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湖北,嘉鱼县

扫描微信服务号

每日接收免费信息

特色服务

采招网 版权所有 2006-     京ICP证070615号 京ICP备09044717号-2    本站法律顾问: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周正国律师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

恭喜您抢到

具体详情请联系客服人员

您已参加了618礼品抢购活动
稍候将会有客服人员联系您
请注意来电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采招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