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佳木斯市向阳区双福五金建材经销处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郊区02号
葛**( (略) 向阳区双福五金建材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1BMR387T
地址: (略) 向阳区群英巷德祥小区34号楼4单元101
经营者:葛**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葛**( (略) 向阳区双福五金建材经销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炉灰、稻壳灰)堆放于厂区东北侧空地,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葛**( (略) 向阳区双福五金建材经销处)位于郊区前进村雨润街999号的物料堆场,已于**日完成整改,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已完成苫盖,且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条: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我局于 2023年 07月3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郊区02号)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 人民币*万*仟*佰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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