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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韦斯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2023年08月15日   安徽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芜湖韦 (略)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韦 (略) 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略) 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305-*-04-05-*)。项 (略) 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108号,总投资1214万元,建设内容为:购置多台注塑机、空压机、破碎机等设备,形成年产15万件汽车空调类、20万件汽车天窗类、15万件汽车内护板类、20万件汽车滤清器类、10万件汽车座椅类的生产规模。结合分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表9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本项目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TRBEN1W)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标签: 汽车内饰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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