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发改工业〔2023〕23号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扶绥县江浩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崇发改工业〔2023〕23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扶绥县江浩液化
(略) 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核准的批复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核准扶绥县江 (略) 液化站搬迁项目的请示》(扶发改报〔2023〕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嘉华建设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扶绥县城规划发展需求,确保周边建筑及群众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持续发展,同意建设扶绥县江 (略) 液化气站搬迁项目。
二、项目代码:2211-*-04-01-*
三、项目单位:扶绥县江 (略) 。
四、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由原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那密开发区搬迁至新宁镇规划横十四路以南、扶绥县中威燃气东面地块。
五、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50m3液化石油气储罐2台,5m3残液罐1台,压缩机2台,烃泵2台,消防水泵2台,消防水池1400m3及其他辅助设施。最大日罐瓶量700瓶,年周转能力为3600吨液化石油气,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2090.67万元,全部为项目业主自筹。
七、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执行,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好安全设计方案等。项目建设时,按照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同时,项目要严格遵循国家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切实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八、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核准相关支持性 (略) 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扶绥县江 (略) 液化气站搬迁项目用地预审情况说明》。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抓紧开展下步工作。
十二、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 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 故的发生。
附件:扶绥县江 (略) 液化气站搬迁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市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市 (略) 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 (略) 友谊大道24 (略) (略) 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
(政务公开选项:公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
附件
扶绥县江 (略) 液化气站搬迁项目 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 |||||||
名称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 | 核准 | 核准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核准 | | | 核准 | 核准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本项目总投资2090.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本项目建筑工程、主要设备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招标标准,必须招标。 审批部门盖章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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