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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水土保持典型违法案例解析:彝良县某生产建设单位非法弃渣弃土案

2023年09月01日   云南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一、基本案情:

**日,彝良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汛前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渝昆高铁洛泽河特大桥(在建)下两岸堆放大量弃渣弃土,束窄河道宽度,雍高水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及下游电站安全,初步核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涉水法律法规,随即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中铁大桥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彝水改字〔2023〕5号),要求其“在4月30日前将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渣弃土清除,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后续多次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但该公司始终未整改彻底。

二、查处情况:

彝良县水务局于**日,对中 (略) 渝昆高铁云贵段站前二标项目分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由中 (略) 渝昆高铁云贵段站前二标项目分部承建,同时该项目部将工程机械、土石方开挖、偏坡治理,渣土清运等施工内容承包给重庆恒昱盛 (略) ,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的15000余方弃渣弃土长时间堆放在洛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内,造成河道堵塞,雍高水位,影响河道正常行洪。究其原因是该企业未严格落实水利部对该项目审批通过的《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9〕96号)的规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未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未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未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彝良县水务局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针对渝昆高铁洛泽河特大桥施工工程中“未按水保方案清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堆放,造成大量水土流失。”的行为,彝良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6月26日对施工方重庆恒昱盛 (略) 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彝水罚字〔2023〕01号),给予该公司*.00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河道主要行洪通道内弃渣弃土已基本清除,河道行洪能力已得到保障,所处罚款项已按规定时间缴纳入国库。

三、法律解析:

本案中,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展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县级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典型意义:

(一)违法必担责。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水土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破坏水土资源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履职必尽责。弃渣是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最直接的行为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确需弃渣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三)查处必严肃。 (略) 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场地堆放弃渣弃土,水利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严肃查处,对震慑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社会大众特别是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防治,具有较好的教育和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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