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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县民益煤矸砖厂

2023年09月08日   重庆
审批公示
正文  |  服务热线:400-810-9688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其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N

地址: (略) 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5组

**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5组的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设置在该厂西北方向的原煤堆场,未按照GB/T31091-2014《煤场管理通用技术要求》采取防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2.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其宏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勘验)示意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证据3-6证明违法事实;7.GB/T31091-2014《煤场管理通用技术要求》;证据7证明堆煤场要采取防燃措施,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其宏于2023年9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楼内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规定,现责令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原煤堆场采取有效防燃措施。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开县民益煤矸砖厂(普通合伙)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万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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