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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09月27日   四川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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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旌阳区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场唐至秀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 (略) 场唐至秀摊位抽检1批次韭菜(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韭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略) 场唐至秀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韭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 (略) 场唐至秀摊位经营的小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 (略) 场唐至秀摊位抽检1批次小青椒(购进日期:**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略) 场唐至秀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韭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 (略) 区万军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白窝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万军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窝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为**日,经检验该批次白窝油“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旌阳区万军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 (略) 场李杉杉摊位经营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 (略) 场李杉杉摊位抽检1批次荷兰豆,经检验,该批次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阳区张海椒干杂店经营的干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 (略) 场张海椒干杂店抽检1批次干笋子(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干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项目超标。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旌阳 (略) 场张海椒干杂店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干笋子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德阳阳光 (略) 时代星座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德阳阳光 (略) 时代星座店抽检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香蕉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78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德阳阳光 (略) 时代星座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香蕉,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旌阳区陈氏三大碗饭店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陈氏三大碗饭店抽检1批次菜籽油(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4-氯苯氧*酸钠超标豆芽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该案当事人已经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完成了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当场责令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旌阳区安正逸包点铺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食 (略) 在旌阳区安正逸包点铺抽检1批次油条(加工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 (略)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油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 (略) 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四川 (略) (略) 区兴全干杂店抽检1批次木薯片(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木薯片“铅(以 Pb 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16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略) 区兴全干杂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木薯片,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 (略) 经营的黑糖牛乳味沙琪玛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四川 (略) (略) 逗蛙炭烧牛蛙餐厅抽检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自身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1896.5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 (略) 逗蛙炭烧牛蛙餐厅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牛蛙,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 (略) 生产的8°软雪饼(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计量质 (略) 在江津区佳 (略) 抽检1批8°软雪饼(饼干)(生产厂家: (略) ,生产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380元,罚款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 (略) 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8°软雪饼(饼干),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 (略) 绵圣曲酒厂生产的人参枸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 (略) 红 (略) 场监督管理局在建水县李 (略) 抽检1批次人参枸杞酒(生产厂家: (略) 绵圣曲酒厂,生产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人参枸杞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标注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 (略) 销售。”之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 (略) (略) 经营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日,四川宏量 (略) (略) (略) (略) 抽检1批次海南香蕉(购进日期:**日),经检验,该批次海南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58。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海南香蕉,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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